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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独立意义及其对法律解释学的影响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解释方法则只是刑法解释的技术和工具。具体而言,法律解释方法之于法律解释学具有以下几点意义:一是限制解释过程的任意性,恪守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价值。“权力会一直行使,直到遇到障碍为止。”[12]而法律解释方法便是作为解释的“障碍”而出现。相反,在无解释方法、解释方法不明确、不遵守既定解释方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解释结果,则有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法律解释学本身就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

法律解释方法的独立意义及其对法律解释学的影响

哲学诠释学“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不同”理论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学者更加重视解释者的能动性,相反更加忽视解释方法的客观性、规则性。如有学者认为,运用方法来拘束解释者的企图是无法实现的。[8]还有学者认为,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是“道”和“器”、“体”和“用”的关系。解释立场决定着刑法解释的方向和角度。而解释方法则只是刑法解释的技术和工具。[9]意思就是解释立场重要,而不同的解释立场下可以任意选择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自己想要的结论,解释方法的不重要性溢于言表。“人们尽管作出了种种努力,以求发现一种理解、解释法律的方法,然而我看不出在通过法律解释而获得更确定的法律这个问题上人类有多少进步。”[10]“运用方法来拘束解释者的企图是无法实现的”或许是实证主义视角下的相对真理,但是是否意味着对解释方法的全盘否定和放弃?显然不可能。正如“防止犯罪”永远无法达到,但是并不否认防止犯罪是刑事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同样的道理也存在于证明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刑事诉讼程序对“不枉不纵”的追求之中。“不论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多寡,它们总透着法律解释如何可能之精神,并试图要消解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一关键问题……这一不可为而为之的努力延绵不绝,这既有人穷理的执拗,更有法律活动,尤其是裁判活动对确定性的需求。”[11]并且,上述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其实对于法律解释方法限制解释、拘束解释者的意义的认识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对这种意义是否实现所持乐观或悲观态度。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检讨这种意义。

具体而言,法律解释方法之于法律解释学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是限制解释过程的任意性,恪守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价值。法律解释学的漫长历史中,解释态度总是在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之间摇摆。“权力会一直行使,直到遇到障碍为止。”法律解释也是一样,它总是呈现一种扩张的、不愿意受到束缚的面相。“以解释为核心的方法助长了权力与权利扩张的趋势,并为权力与权利的争夺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撑。”[12]而法律解释方法便是作为解释的“障碍”而出现。当前,实质解释论正在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主流的解释立场。而过度实质化的现象值得我们警惕。如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的“冒充”解释为假冒和充当。在过度实质化的解释论中,可能存在不重解释方法、随意超越既有的解释方法、以泛价值化的解释方法取代规则主义的解释方法的现象。所以,坚守解释方法的底线,即是对过度实质化、过于任意的法律解释的限制。(www.zuozong.com)

二是确保解释结果具有预测可能性,限定刑法漏洞的司法填补范围。预测可能性是整个法治的内涵之一。法律解释是对法规范含义的阐明,自然涉及阐明之后的法条含义是否超越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问题。虽然预测可能性是针对解释结果,但是如果解释结果是完全依照既定的解释规则(也就是解释方法)而得出的必然结果,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这种结果是符合预测可能性的。相反,在无解释方法、解释方法不明确、不遵守既定解释方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解释结果,则有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三是独立的方法论意义,恰当平衡秩序与自由的紧张关系。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认识到法学方法论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13]法治既要关注结果的合理性,也要关注过程的合理性。陈兴良所倡“刑法教义学”和张明楷所倡“刑法解释学”都关注从微观的层面以规范的方式来解释刑法。这其实是对法学方法论的提倡。而法律解释学本身就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14]再具体到法律解释学之中,如果说解释立场、解释目标是宏观层面的价值引领,解释方法就是微观层面的方法论。可以说,解释方法是方法论中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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