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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行政官员特权独享?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渎职罪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是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渎职罪还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惩治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行政官员特权独享?

渎职罪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各种构成要件,都与国家的管理活动有着明显的关系。

最明显的是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是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我国立法机关有明确的解释:渎职罪的主体只能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值得强调的是,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以人事编制为根据,而是根据工作具有国家管理职权的性质确定的。比如,村民委员会主任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在负责安排被征用土地后人员的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中,徇私舞弊,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此看来,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可以在贪污贿赂罪中成为犯罪主体,但在渎职罪中就不一定合格了。而那些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他们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的渎职行为,就可能受到渎职罪的追究。(www.zuozong.com)

在渎职罪中,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要有“情节严重”“后果严重”“重大损失”或者类似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在这些具体行为中,重点是掌握执法权的司法、行政执法、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海关、商检、检疫、公安等机关人员的渎职行为。另外,渎职罪还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惩治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主要指国家机关人员故意超越权限行使权力,“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这种表述是概括性的,用自然行为论的观点不容易说清楚。但用社会行为论或者人格行为论的观点就很容易理解: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就是社会所关心的和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刑法这样规定,为的是督促负有管理国家职责的官员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履行好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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