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偷盗国家财物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因为贪污罪还需要这种偷盗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就只能是普通的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比如,在国有金矿保卫科工作的副科长伙同自己在金库当检验工人有仓库钥匙的妻子,私自进入金库盗窃黄金。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进入金库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妻子进入金库是利用职务之便,但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两人都不能构成贪污罪,而只是盗窃罪。
贪污罪的数额和手段不同,因此需要根据情节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最高处无期徒刑;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能处死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将依法同时判处。
目前,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情况最少是30000元,但如果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或者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把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过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www.zuozong.com)
贪污罪同盗窃罪等其他财产犯罪相比,虽然起刑点较高,但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违法的公职人员面临的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党员还要受党纪处分。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非常严厉,但也是讲究政策的。贪污分子在被起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其他案件中,也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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