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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不同意与强奸罪的界定,妇女意志是否需要证据证明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合法结婚是妇女同意的重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中,妇女不同意是需要证据的。在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时,妇女的品行、接受报酬或者某种回报,是否能作为证据影响对其行为的判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长的今天,在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方面,也出现了从单纯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向有条件愿意发展的新问题,如只有在戴避孕套的情况下才是愿意的。

妇女不同意与强奸罪的界定,妇女意志是否需要证据证明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年满16周岁的女性才算享有完全的性自主权的妇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自主权,但有人身健康权,奸淫幼女的罪行自古以来都是单独规定的。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得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妇女是强奸罪侵害的对象,但这是以妇女不同意为条件的。“两相情愿,不上法院”。如果妇女同意,则强奸罪不成立。合法结婚是妇女同意的重要表现。不过,在现代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婚内强奸的概念虽然还没有得到一般的承认,但已开始得到认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同意,一审判决离婚后但在上诉期内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因为这时双方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确定的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在吵架、分居期间发生的,我国法院还没有认定为强奸;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发生的,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意见。

在强奸案件中,妇女不同意是需要证据的。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存在,就证明妇女不同意。暴力是指对身体进行强制使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常见的有殴打、按倒等发生在强奸过程中的暴力行为,都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胁迫是指对精神进行强制使人不敢反抗的行为,常见的有以揭发隐私或者不服从就加害等相威胁;但女方不从,就要自杀的,不构成胁迫。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也是强奸。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在这三种情形中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都是强奸。其他手段是指使人陷入不知反抗境地的各种行为,常见的有用酒灌醉或者用药物麻醉等。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者先天性痴呆症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方同意,也是强奸,因为她们没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其他手段不包括引诱和欺骗,因为成年妇女与幼女不同,成年妇女受诱骗而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强奸。但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是强奸。

通常情况下,妇女不同意的,都会进行反抗。但是,对强奸手段的判断,应当特别注意环境等情节因素。行为人利用女方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无论是在荒郊野外还是在封闭空间,只要女方感到自己不服从就会遭受伤害而不反抗的,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有些妇女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特别是年轻的少女在突然的侵害面前由于惊恐而不知所措,能呼救而没有呼救,只要有不愿意表示的,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为了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中规定,禁止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这样,这些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没有使用强奸手段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时,构成第236条之一规定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但是,使用了强奸手段的,就要构成普通强奸罪。(www.zuozong.com)

在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时,妇女的品行、接受报酬或者某种回报,是否能作为证据影响对其行为的判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纯指出女方品行不好,如指出其是一名卖淫女,在证据上并不能直接证明女方同意。也就是说,卖淫女也可能是强奸罪的受害人。但是,如果女方接受报酬或者某种回报,如女方有求于男方而以发生性行为作为交换的,构成强奸就会有困难。女方原来愿意后来反悔,或者原来不愿意后来又愿意的复杂情况,一般应当以双方最后一次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标准进行判断。

在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长的今天,在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方面,也出现了从单纯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向有条件愿意发展的新问题,如只有在戴避孕套的情况下才是愿意的。这些问题已经开始逐步影响刑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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