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具有免除处罚的作用。因此,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只能在犯罪既遂之前,由行为人自动地、彻底地放弃。
现代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中止不能在行为人已经实现自己的目标时成立,目标一旦实现,就没有中止了。比如,盗窃别人东西后,由于害怕而放回的“自动恢复原状”行为,就不是中止。不过,在危害行为尚未实施终了之前,如枪举起来了但尚未击发,在犯罪目标实现之前自动放弃继续行为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危害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如定时炸弹已经安好并启动,在这种行为人什么都不做犯罪目标也能实现时,他就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在行为实施之后,犯罪中止也不能出现在犯罪未遂之后。一名小偷不能把手伸到他人口袋里乱翻一气,在什么也没有找到后说“现在我中止”。这种所谓的“落空的未遂”,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状况来判断。如果行为人知道枪里只有一发子弹,射击后没打中而毫无办法的,是落空的未遂;如果他不知道枪里已经没有子弹了,没打中后是在可以再射击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是中止而不算落空的未遂;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可以继续行为的,如在他端起子弹上了膛的枪时,第三个人机智地喊说那枪没有子弹,行为人因此沮丧地放下武器的,不是不能犯未遂也不是中止。(www.zuozong.com)
犯罪中止必须是彻底的,不能是暂时放弃。犯罪中止不要求行为人从此不再犯罪,但也不允许等待时机再犯。彻底中止在不同的犯罪中有不同的表现。在未实施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不继续行为的,就可以属于犯罪中止;在实施终了的情况下,他必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多名行为人共同参加的犯罪中,无论自己的行为是否实施,行为人都必须阻止危害后果的出现,鼓励犯罪的应当撤销鼓励,提供了物质性帮助的应当使其帮助失去效力,那样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当然,在犯罪中止的全部成立条件中,自动性或者自愿性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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