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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大揭秘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联刑法学在因果关系方面采用的是“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这种理论后来也承认,在极特殊的案件中,偶然因果关系有可能成为必然因果关系的补充。德国最早采纳的是等值因果关系或者条件因果关系,认为在与一个结果的发生有关的所有条件中,如果无法选出某个条件作为原因,就应当认为每个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等值理论因此得名。这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并在民法中适用,后被日本刑法学者采纳并称为“相当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大揭秘

因果关系,不论是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现象还是刑法上的要求,一直在随着思想、科学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各国刑法学在因果关系的发展,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苏联刑法学在因果关系方面采用的是“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这种理论虽然是在不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的背景下产生的,但其主张的因果关系所强调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主张以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为目的来抽取特定情节的相对性,同时要求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发生的等观点,对防止因果关系扩大化有重要作用。这种理论后来也承认,在极特殊的案件中,偶然因果关系有可能成为必然因果关系的补充。比如,下班女工在夜里为逃脱抢劫犯被疾驶的卡车撞死的,抢劫行为与女工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但总的来说,这种早期理论使用的标准和条件都不够精准。

德国最早采纳的是等值因果关系或者条件因果关系,认为在与一个结果的发生有关的所有条件中,如果无法选出某个条件作为原因,就应当认为每个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等值理论因此得名。等值理论的典型公式是“想象不存在”或者“不能不考虑”,即对于导致一个结果的各种条件来说,在这个结果没有被取消就不能想象这些条件不存在时,就应当把各种条件都看成是原因。

但是,“想象不存在”的标准也产生了“祖父理论”和难以解决的反常因果关系问题。前者比如,在司机醉酒驾车肇事案件中,除了事故的被告人,汽车的生产厂家、道路建设者,甚至被告人的祖父,都会成为原因,因为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他们,这个事故本来就不会发生。反常的因果关系,比如,前面所举的水壶案件中,甲和乙似乎都可以主张自己不是丙死亡的原因,因为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他的行为,丙反正都是会死的。(www.zuozong.com)

为了解决等值理论的困境,现代刑法学提出了“符合(自然科学)法则的因果关系”。尽管由此得出的结论与等值理论一样,但经过科学实验证明的因果关系,可以获得更强的说服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刑法因果关系提出了一个新公式:当一个条件以不是不重要的方式提高了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从而使这个结果的出现不是完全不可能时,这个条件对于这个结果来说就是适当的原因。这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并在民法中适用,后被日本刑法学者采纳并称为“相当因果关系”。不过,适当(相当)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比如,适当与否应当从行为人还是第三者的立场出发、以什么样的知识水平来判断,就存在着很大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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