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通过积极的动作,即作为的形式来实施。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之后,不作为犯罪也逐步在法律中得到规定。
不作为,是指那种有特定义务并且能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形式。不作为成为犯罪,最早与保障法律规定的责任有关。如果什么也不干绝对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法益保护就会出现明显的漏洞。为了充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必须特别对不作为行为做出规定。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且隐瞒不报的,就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这种只能以不作为来实施的危害行为,是纯正的不作为。啥都没干就会构成这种犯罪,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不过,刑法规定的大量犯罪,不仅可以用作为,也可以用不作为的形式实施。比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使用刀劈、斧砍等作为形式来实施,也可以使用不给食物将其饿毙的不作为形式来实施。这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的犯罪。
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追究啥也没干的不作为就没有意义。二是不存在行为人没有能力采取行动的情况,如有人溺水时,由于不会游泳、距离太远没看见、缺乏必要的设备或药品而没有救助的,就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三是行为人在当时有做出特定行为的义务。其中,第三个条件所说的行为人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义务是什么,是构成不作为的一个关键问题。(www.zuozong.com)
不作为的义务问题,是随着时代发展的。最先得到承认的义务包括:法律、合同和先行行为,职务上和业务中所要求的义务,以及在一起紧密生活的共同体和在从事登山、探险等合法危险活动中形成的义务。比如,把不会游泳的人带到深水区后不管的,做剖腹手术时擅离职守的,在妻子上吊自杀时见死不救的,就可能由于不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20世纪60年代之后,“保证人地位”的理论开始处于主导地位。其中,承担保护责任的保证人,必须对自己所保护的法益免遭危险而承担相应义务。比如,父母要保护孩子免受伤害、帮助残疾人过街时不能将其置于马路中间不管、环保局局长对自己知道的违法污染应当采取行动;承担监护责任的保证人,必须防止自己看护的对象给他人造成危害。比如,父母必须阻止自己的孩子向过往的汽车投掷石头、汽车司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后必须叫救护人员进行救治。最新发展的是“对结果之原因的控制理论”,即对自己控制(保护、监管、庇护)的法益不提供保护而发生危害结果的,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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