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中,犯罪客体说明的是犯罪侵害了什么。这是首先需要搞清楚的。现代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个客体受法律保护,因此也可以称为法益。不过,最早说的“法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有价值的利益”,并且都是有形的利益,如生命、健康、财产,后来才扩展到公民人格名誉和社会秩序这种无形的利益。今天,犯罪客体不仅包括了物质性的关系,如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了非物质性的关系,如国家安全。因此,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犯罪客体与法益这两个概念已经没有太多重大区别了。
犯罪客体一定要在受到损害时才存在,但不是所有在客观上发生的损害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比如,在截肢才能保命时,锯掉伤腿是救命所必需的,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客体就说明一个行为具有了犯罪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在区分罪与非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体对说明犯罪行为的种类也有重要意义。这表现在两个层面上。
在第一个层面,根据某一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所具有的共同性,把这一类客体称为同类客体,以表示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一个部分或者一个方面。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我国刑法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采取由重到轻兼顾主体的原则,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形成刑法分则的十章。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在第二个层面,把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称为直接客体,以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直接客体可以是一种,即简单客体,如故意伤害罪仅侵犯了健康权利;也可以是两种以上,即复杂客体,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对于复杂客体,立法机关会根据主要客体的性质,把具体犯罪安排在相关的罪名章节中,如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侵犯财产罪而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www.zuozong.com)
犯罪客体指的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而不是具体的物或者人。犯罪当然会有具体的侵害对象,“物”是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利益的物质表现,“人”是社会关系或者利益的主体。在现代刑法学中,这种被犯罪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称为犯罪对象。
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能够使人更清楚地认识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种类。首先,同一种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比如,电话线,存放在仓库里时表现为财产所有权,架设在电线杆上处于使用状态时就表现为通讯的公共安全。其次,不同的犯罪对象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种类。比如,各人所有的手机和汽车,体现的都是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再次,在犯罪中,犯罪客体一定会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比如,盗窃汽车就一定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但汽车本身并不一定会有毁坏结果,破案以后,被盗汽车可以完璧归赵。最后,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但犯罪对象就不一定。比如,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就一直存有争论。
犯罪客体能够说明犯罪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在立法中,这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客体是必须查明的。不过,犯罪客体不可能单独存在和表现,只能在其他构成犯罪的条件齐备时才能得到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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