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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第三代环境法: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这是因为,生态文明观,特别是作为生态文明观灵魂和精髓的生态文明发展观,既借鉴吸收了新发展观[7]、协调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自由发展观等科学理论,又建基于中国本土蓬勃发展的具体实践,具有高瞻远瞩的站位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必将对我国环境法治乃至环境法学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生成第三代环境法: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过几代学人孜孜不倦的努力,我国的环境法学已是枝繁叶茂,硕果累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反躬自省,实事求是地说,主体性、本土性、内生性、原创性和教义性[1]研究尚显不足,时至今日,依然未能形成中国环境法学的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这种情形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同病相怜,二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关联性,因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基本上还笼罩在西方法理学的范式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停留在一种‘西方法理学在中国’‘西方话语的中国表达’的阶段,即还远没有达致一种自主自觉的研究状态”。[2]总体而言,“在中国学问家多,思想家少;学者的作品中,评点感悟式的多,自创一格、自成体系的少”。[3]对此,王利明教授曾郑重指出:坚持主体意识是中国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经验,中国法学学者“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和世界学术的贡献者”。[4]然而,环境法学界多年以来要么习惯于“中国问题(存在某类严重环境问题)—国外经验(外国已有相关法律制度)—中国对策(也要进行相应立法)”的对策法学模式和拿来主义习惯,要么纠缠于“马克思说……孟德斯鸠说……贝卡利亚说……当代著名学者××说……,而我认为……”的罗列法学模式和综述主义思维,[5]以至于总是以西方法学理论为中心和圭臬,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至今仍缺乏原创性的理论思考和智识贡献。对此,吕忠梅教授曾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的环境法学面临着从‘外来输入型’到‘内生成长型’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前提是环境法基础理论必须建立在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生态文明体系逻辑之上。”[6]

这是因为,生态文明观,特别是作为生态文明观灵魂和精髓的生态文明发展观,既借鉴吸收了新发展观[7]、协调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自由发展观等科学理论,又建基于中国本土蓬勃发展的具体实践,具有高瞻远瞩的站位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必将对我国环境法治乃至环境法学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www.zuozong.com)

然而,从科学原理到法律制度、从政策文件到法律文本、从客观事实到法律规范皆不是自然生成的,都需要有高屋建瓴的法学理论作为指导。只有打破学科之间的藩篱和壁垒,[8]融合环境法学与法学内部其他学科、自然科学(如环境学、生态学地理学气象学)、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的知识,才能因循时势地发展,形成关于生态文明的法学理论,为全球环境法学以及环境法治的发展做出贡献。今后,环境法学界应当尽快形成法学视野下的生态文明观,并注意从生态文明事理中抽象和提炼出生态文明的法理,早日形成结构完整、逻辑严谨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再以这些环境法学理论为基础和依据,创制和改造生态文明的立法体系,不断推进环境法的升级换代和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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