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切实执行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的程序》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和《关于移管外籍犯的示范协定及有关外籍犯待遇的建议》 等。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于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是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通过的第一个规则。其分为两个部分,规定了有关囚犯待遇和监狱管理的国际准则。这些规则共有94条,后又于1977年增加到第95条。这些规则包括: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政见、出身等对囚犯加以歧视;男犯和女犯、已决犯和未决犯、成年犯与少年犯均应分别隔离;囚犯的住宿、衣服、被褥、饮食、盥洗条件等必须符合保持卫生和维护健康的要求;监狱应保证囚犯每天在室外适当活动,有适当的医疗条件;狱内采取的纪律和惩戒措施不得超过安全看守和有秩序的集体生活所需要的限度;禁止一切体罚、暗室禁闭和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不得将手铐脚镣等戒具作为惩罚用具;囚犯有申诉权,可以同外界接触,阅读书报和参加宗教仪式;监狱官员必须符合正直、仁慈、恪尽职守和以身作则的要求,以感化囚犯改恶从善;对服刑中的囚犯应给予适当的改造、教育、道德、精神和其他方面的协助,培养其责任感,提高其出狱后守法自立的能力;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等等。此外,该 《规则》 还规定未决的在押人员有权利会见律师并取得法律援助,未经定罪者视同无罪,其家属和亲友应被告知其被关押事宜。
《切实执行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的程序》 于1984年由联合国通过,确立了要求会员国保证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得到切实执行的程序。其中包括 “所有其保护各种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标准低于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的国家,都应采用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将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纳入国内立法;向执法人员和囚犯传播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等。
《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是1984年由联合国通过的刑事司法准则规范之一,确立了保障死刑犯权利的9条措施,其中包括死刑应当仅限于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及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只有被判刑人员用尽各种上诉和申诉途径后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尽量以引起痛苦最小的方式为之等。(www.zuozong.com)
《关于移管外籍犯的示范协定及有关外籍犯待遇的建议》是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的,要求各成员国在教育、职业培训、工作、离监休假等方面给予外籍犯与本国囚犯相同的待遇。并在语言与外界接触、申诉、饮食、宗教、法律援助、住宿等方面,应对其予以应有的照顾和帮助。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于1990年在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这项规范与联合国先前制定的有关规范相比,在强调尊重囚犯人权的同时,也强调囚犯待遇应符合国家的其他社会目标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的需要。《原则》 提出了 “努力废除或限制使用单独监禁作为惩罚的手段” 的目标,并规定囚犯应从事有意义的有酬工作,以及有关罪犯合法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促使其在最好的条件下回归社会等10个基本原则,共11个条款。
《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也是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规则》 规定,被逮捕或待审判的少年应尽可能不予拘留。被拘留的少年,其待遇应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而且有法律援助或法律顾问帮助。《规则》 对拘留、关押少年的设施和管理,包括物质环境、住宿、衣食、教育、培训、工作、娱乐、宗教、医疗、探望、纪律和惩戒措施等方面作了不同于成年犯的详细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