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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实现研究:调查分析结果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罪犯对财产权实现的满意度占到九成以上。①罪犯对劳动保护权的关注度较高,达到近85%。②罪犯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权的保障较好,仅有不足15%的罪犯认为较差。③罪犯对其劳动保护权利的实现状况也达到了77%以上。这说明罪犯对劳动保护权的关注度和法制保障程度、实践实现状况是基本一致的。③同样地,所有罪犯都对劳动报酬权的实现状况表示 “不满意”。

罪犯权利实现研究:调查分析结果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笔者仅选取东中西部地区各1所男犯监狱的两个监区开展问卷调查,每个监区最初计划选取200名、共计1200名罪犯进行调查,但是最终实际仅有1105名罪犯参加,收回有效问卷981份。

罪犯对自身权利受到保障和实现状况的感受度一览表

续表

从上表统计数据分析可知:

1.政治权利实现状况分析。①罪犯对政治权利的关注度很低,表示关注或一般的仅有不足10%,而表示无所谓的占到了90%以上。这说明绝大多数罪犯身陷囹圄后,对无关自身日常权益的政治权利的漠视;②罪犯对政治权利的法制保障度感受较好,表示 “还行” 和 “好” 的占比76%以上;③罪犯对政治权利实现的满意度在96%以上。这说明罪犯虽然对政治权利较为漠视,但是其法制保障和社会实现程度好,满意度高。

2.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实现状况分析。①罪犯对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权表示高度关注的占比近98%;②然而,对其法制保障度的感受为 “好” 的仅占2%,表示 “还行” 占比38%,表示较差的占比竟然达到近六成。这充分说明,罪犯认为现行监狱行刑法制中对自身最基本的人权——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保障的感受度较差。(这里限于调查问卷的设计原因,罪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保障作为一个调查题项,因而无法区分,但是笔者根据对监狱管理人员和驻监检察官的访谈了解,罪犯人身安全权利在今天的中国监狱已经受到了较充分的保障,发生侵害是极少数情形,但是受限于传统监管习惯做法和滞后的监管理念,罪犯发式选择、监舍布局等方面的人格尊严权的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人性化。) ③但是,罪犯对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实现的满意度方面,表示 “满意” 和 “基本满意” 的占比近七成。这说明,大多数罪犯对监狱工作中自身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权的实现状况是满意的,也从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笔者前述的分析,即罪犯对其中最重要的人身安全的满意度较高,所以才可能对实现程度的满意度较高。

3.饮食实际状况分析。①作为被剥夺自由、自由实现度有限的罪犯而言,无疑吃好、喝好、生活好更为现实,因此,罪犯对日常饮食高度关注达到近93%。②罪犯认为现行监狱法制对其饮食的保障为 “好” “还行” 的占比超过84%。这说明罪犯对我国现行的罪犯饮食实物量计算和供应为基础的制度以及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制度是认可的。③其中六成罪犯对饮食状况是 “满意” 和 “基本满意”,但是仍有四成 “不满意”。这说明,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提高,罪犯面对其生活标准不得高于或应低于当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同时避免更多人感受到刑罚的痛苦,这符合刑罚的正当性和适度性要求。

4.居住条件分析。①罪犯表示对于居住条件 “最为关注”的占到近37%,表示 “一般” 关注的达到56%。这说明,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下人们居住条件的大幅改善,罪犯对监舍居住条件的关注和要求已经较高。②罪犯认为居住条件的法制保障程度 “还行” 和 “好” 的占比超过了85%。③对于监舍居住条件的满意度而言,罪犯认为 “满意” 和 “基本满意” 的近七成,但是 “不满意” 的仍有三成以上。这说明大部分罪犯对居住条件是较为满意的,充分反映了我国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建设标准提升、监舍实际条件改善等工作的实际效果较好,较为充分地满足了罪犯的居住需求,但是面对行刑个别化、分级处遇的科学发展,将来可以考虑居住条件作为分级处遇内容予以差别化,进而更好地满足罪犯的需求,更好地激励罪犯积极主动改造。

5.就医权利实现分析。①罪犯对自身生病就医权利高度重视、表示 “最为关注” 的近67%,表示 “一般关注” 的仍有三成。这说明,罪犯对自身就医权利仍然是很在意的。②然而,罪犯对监狱法制保障就医权利的状况表示 “较好” 和 “好” 的占比仅三成,也就是说,有七成表示保障 “差”。这充分反映出罪犯对当前罪犯医疗制度的不满。长期以来,我国罪犯医疗保障执行着人均14元左右的财政保障标准,罪犯不能纳入当地城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面对日益昂贵的医疗费用如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满足罪犯医疗需求,同时,监狱基于罪犯医疗安全和监管安全的考虑,在监管工作实践中坚持的 “土政策” 是严格限制罪犯接受狱外治疗、接受狱外药品的。这既反映出我国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又反映出整个社会对罪犯群体的歧视以及对罪犯权利的漠视。③但是,罪犯对就医权利实现状况的满意度竟然 “基本满意” 以上达到了近八成。对此,笔者认为,调查罪犯均处于普通监区,老弱病残犯少,实际就医需求少,日常基本就医的满足状况较好。

6.财产权利实现分析。①超过二成的罪犯对财产权 “最为关注”,超过45%的罪犯对财产权表示 “一般” 关注,超过三成的罪犯表示 “无所谓”。这说明罪犯自身所有的合法财产数量普遍较少,大多不太关注。②罪犯认为现行监狱法制对自身财产权的保障为 “较好” 以上的占到76%以上。③罪犯对财产权实现的满意度占到九成以上。

7.劳动保护权实现分析。①罪犯对劳动保护权的关注度较高,达到近85%。②罪犯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权的保障较好,仅有不足15%的罪犯认为较差。③罪犯对其劳动保护权利的实现状况也达到了77%以上。这说明罪犯对劳动保护权的关注度和法制保障程度、实践实现状况是基本一致的。(www.zuozong.com)

8.劳动报酬权实现分析。①罪犯对劳动报酬权利高度关注,表示 “最为关注” 的占比超过46%,一般关注的占比逾47%,仅有极少数罪犯表示 “无所谓”。②无一例外,所有罪犯都认为现行监狱法制规范对其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差”。③同样地,所有罪犯都对劳动报酬权的实现状况表示 “不满意”。这充分说明,当前罪犯普遍经济意识强,对监狱法规定的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权利高度关注,同时,又普遍不满,但面对监狱行刑无法有效对权利救济的现实,更多是无可奈何。

9.休息权实现分析。①超过九成罪犯对休息权非常关注,并且没有罪犯不在意休息权的个例,充分说明罪犯在狱内服刑中对休息权等日常涉及健康和舒适度的权利是非常在意的。②超过60%的罪犯认为当前休息权的保障较好或还行,但是仍有近四成罪犯认为休息权保障的不到位。③罪犯对休息权的实现状况的 “基本满意” 或 “满意” 的共计84%以上,但是表示“满意” 的罪犯比例仅在15%左右。

10.接受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权实现分析。①对这一权利表示 “最为关注” 的仅仅59人,占比6%,而表示 “无所谓” 的占一半以上。这说明了罪犯自身对文化和职业教育权利不在意,其中既有文化和技术教育的吸引力不足问题,更有罪犯本身改造功利主义思想的因由。②罪犯认为现行法制对其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权利的保障力度 “还行” 或 “较好” 的占比七成。③罪犯对这项权利的实现状况总体的满意度达到六成以上,较好地说明了监狱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的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提高个体针对性和教育吸引力需加强。

11.通讯会见权实现分析。①通讯会见权利作为罪犯对外交往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罪犯表示 “最为关注” 的占比55%,一般关注的占比也有近四成,充分说明了罪犯对亲情、爱情、友情的需要和获得外界信息的需要。②55%以上的罪犯对通讯权的法制保障是基本认可的,但是仍有四成多的罪犯对通讯会见权的保障状况吐槽、表示保障 “差”。这反映了罪犯对通讯会见权的法制保障比较重视,个别访谈中,一些知法懂法的罪犯明确表示,当前监狱管理法律法规在通讯会见权的保障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省监狱局和监狱的监规在规范。③罪犯对此项权利实现状况的总体满意度在六成,但是明确表示 “不满意” 占到四成。

12.分级处遇权利的实现状况分析。罪犯对分级处遇权利表示较为关注的有七成,认为法制保障尚可及较好的占比85%,对分级处遇的总体满意度在六成以上。这说明分级处遇作为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手段,总体运行状况较好,但是罪犯中仍有四成不满意,充分说明了分级处遇的激励作用发挥还不充分。

13.离监探亲权的实现状况分析。①九成以上的罪犯对离监探亲权高度关注,充分说明了罪犯对 “暂获自由”、回家好好享受亲情爱情的极度渴望。②八成以上的罪犯对当前司法部出台的离监探亲制度规定持有肯定态度。③然而罪犯以一边倒地全部表示 “不满意”,表达了他们对现实中所在监狱离监探亲制度适用 “冰封” 现状的不满、甚或无奈,因为现实中没有任何途径可以要求监狱启动离监探亲工作。

14.获得减刑假释的实现状况分析。减刑假释到底是国家对罪犯的恩惠还是罪犯权利,在理论上尚有争议,但是实践中,减刑假释尚不具备罪犯权利的特征,因为在减刑假释的整个法律程序机制中,无论是启动、裁定还是最终结果下达后,罪犯不能主张权利、更没有对减刑假释裁定存在异议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权利。因此,这里不能表述成获得减刑假释权利。①近95%的罪犯表示对减刑假释高度关注。②罪犯认为现行减刑假释法制的规定尚可或较好的占比达到了85%。③罪犯对减刑假释的总体满意度不足六成。这一组统计数字,反映出罪犯渴望早日出狱,对减刑假释高度关注,对减刑假释的法制也高度认可,但是对其实现状况却有四成多罪犯不满意。分析以上现象背后的原因,主要还是我国行刑宽缓化、社会化滞后,罪犯的刑罚重、刑期长,尤其是假释适用比例仅为2%,也是导致罪犯对实现状况差的切身感受强烈的司法体制原因。

15.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实现状况分析。罪犯对这项权利的关注度达到了近八成,认为法制保障尚可的占到了近七成,但是对实现状况满意度不高,仅仅二成多罪犯表示 “基本满意” 或“满意”。这充分反映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高举低落轻打” 的问题,说明了申诉控告检举渠道仍然不够通畅、权利行使仍有不同程度的阻碍。

16.批评建议权的实现状况分析。①85%的罪犯对批评建议权的行使表示 “无所谓”。这其中既有罪犯对权利行使后果的担忧,又有对权利行使效果的怀疑。②近八成的罪犯认为现行法制对批评建议权的保障比较差,访谈中罪犯认为批评建议权利基本上属于锦上添花,“可有可没有” “说不说一个样”。③但是,罪犯对批评建议权的实现程度上却有一半以上选择了 “不满意”。这直接反映出罪犯对批评建议权内心排斥,侧面反映出对监狱及其警察执法的一些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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