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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末监狱改良成果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清末监狱改良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位代表人物即张之洞和沈家本。推动清政府进行监狱制度改革的是近代法学家沈家本。清政府多次派大臣赴日本学习监狱学,为清末新监狱长的选任和民国狱制改良奠定了人才根基。清末监狱改良可谓是我国罪犯权利的萌芽,沈家本的人权思想的体现就是很好的印证。他改革中国旧监狱的主张,冲击了数千年旧的狱政思想和旧的狱制,揭开了中国监狱改良和关注罪犯权利的序幕。清末修律使中国的监狱立法

中国清末监狱改良成果

从一定程度上讲,封建社会的监狱总是与黑暗和暴虐联系在一起的。1840年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中国步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标志性事件。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外国在华 “领事裁判权” “公审公廨” “观审制度” 的设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丧失了独立的地位。同时,西方先进的学术思想也大量输入封建的中国,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决定对司法制度进行全方位改革,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监狱也开始了从西方监狱元素强制渗透到中国主动自觉吸收的进化历程。

清末的中国社会,处在一个急剧震荡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政治关系以及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缓和国内日益紧张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清政府开始 “仿行宪政”,推行为期十年、以官制改革为先导的全方位改革[17]。1906年,清廷对传统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同时还进行了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如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开始区分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律师制度的建立。监狱制度作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清政府对司法制度全方位的改革,中国监狱制度也拉开了近代化演变的序幕。同时,伴随着国门的打开,一些思想家、官员去国外考察了西方监狱,也深感到中国监狱体制的落后。同治九年 (1870年) 王韬参观了英国的贝德福监狱,留下了百余字的记录,“居舍既洁净,食物亦精美” “狱囚按时操作,无有懈容” “七日一次,有牧师来宣讲,悉心化导之”,并感叹道,“狱囚住此中,真福地哉!”[18]最早提出监狱改良的是清末诗人黄遵宪,他1887年出使日本,回国后写成 《日本杂事诗》,记载了日本明治维新后的监狱状况:牢狱清洁,饮食起居均有常度,病者或给予酒浆……[19]两相对比之后所形成的反差,在给国人以极大震动的同时,也促成了改良监狱思想的萌生,要求改良监狱的呼声渐趋强烈。

对清末监狱改良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位代表人物即张之洞和沈家本。张之洞为晚清名臣、清代洋务派代表人物。1901年,张之洞给刘坤一、袁世凯等18位封疆大吏的公开电文中,明确提出,欲救清朝于危亡,变法为紧要事。他主张修改旧律,制定新法,改变不合时宜的传统法政制度。他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了三道 《江楚会奏变法折》,提出以 “整顿中法” “吸收西法” 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提出了 “恤刑狱” “结民心”改良法制的建议。其实,早在清末修律正式开始之前,张之洞就主张 “择西学之可以补我阙者用之,西政之可以起吾疾者取之”,他认为这样做是 “有其益而无其害”。他同袁世凯一起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推动清政府进行监狱制度改革的是近代法学家沈家本。沈家本的 《狱考》 等著述,阐明了其监狱改良思想,即监狱的良莠是检验一个国家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标尺;监狱应随自由刑的发展采用自由刑的规制;监狱的宗旨是感化人、非苦人辱人;对少年罪犯改用惩治教育;要储备管理人才,培养监狱官吏。[20]1907年4月11日,沈家本上奏的 《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从改建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颁布监狱规制、编辑监狱统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操作性很强的监狱改革方案,可谓是中国监狱制度走向近代化的里程碑。(www.zuozong.com)

1910年,沈家本主持起草的 《大清监狱律草案》 制成,共14章,241条,分总则和分则。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监狱的种类,即徒刑监、拘留场、留置所。还规定了监狱的监督权和在监人的待遇等内容。第二章至第十四章为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收监、拘禁、戒护、作业、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疗、出生及死亡、接见及书信、赏罚、领置、特赦减刑及暂释和假释等各种规定。该 《草案》 催生了中国近代监狱行刑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也为现代文明监狱的建设奠定了基础。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分类监禁制度。男犯、女犯、成年犯、未成年犯等分别设监,分类管理。例如,京师模范监狱共分前、中、后三区,前区有看守教诲所、病监、幼年监、运动场所等;中区有中央事务所、典狱室、会议室、课员室、戒具室、阅览室、囚人接见室等;后区是正式监房区。监狱内还附设有囚犯作业的工场、伙房、浴室、尸室。[21]二是建立以感化主义为宗旨的教诲教育制度。《草案》 规定:在监者一周一般要接受二十四小时教育,十天至少接受一次教诲。三是建立“人道主义” 的基本人权保障制度。监狱构造及卫生设施不能损害在监人健康,监狱应设浴室、医务所等基本设施。同时,完善医疗卫生制度,保持监狱清洁。《草案》 还赋予了受刑人不服监狱处理的身份权、拒绝监狱虐待权、要求正常生活水准待遇权、定期接见与通信权、请求奖赏权等各项主要权利。[22]四是建立了监狱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清政府多次派大臣赴日本学习监狱学,为清末新监狱长的选任和民国狱制改良奠定了人才根基。《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 等文书中就监狱官吏的培养、任用等作了阐释。开办了监狱学校,毕业学生成绩优良者按等录用。清末对典狱长、司狱官的任用要求从严从高,实行管理培训和实地练习并重,培训合格后方能获得文凭,工作期间获得 “精勤证书” 才可以有依级提升的资格。[23]《大清监狱律草案》 是中近代法制史上监狱立法的第一次尝试,它打破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使监狱法成为独立法典。虽然它未及颁布实行即因清政府被推翻而搁置,但其在行刑观念上的影响却依旧存在。

清末监狱改良可谓是我国罪犯权利的萌芽,沈家本的人权思想的体现就是很好的印证。沈家本受儒家传统仁政思想和西方人权思想的双重影响,他主持修订的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典 《大清新刑律草案》 在同保守势力的斗争中,将西方现代人道主义精神引入,从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五个方面集中体现了人权思想,这些也是对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等现代刑法精神的体现,也较为鲜明地表现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沈家本是我国近代法制史上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其推动法律朝着人道主义方向发展,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人。他改革中国旧监狱的主张,冲击了数千年旧的狱政思想和旧的狱制,揭开了中国监狱改良和关注罪犯权利的序幕。

清末修律使中国的监狱立法和行刑实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而作为受刑人的罪犯的权利开始受到思想上、立法上和行刑实践上的关注。新式监狱的建立,在客观上保障了罪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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