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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始社会笔记: 皋陶造狱现象探析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中国的五帝时期,国家的有些职能和机构形态已经具备,出现了监狱雏形。[2]在中国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皋陶造狱、画地为牢”[3]之说。皋陶在掌管司法时,“画地为牢”,使之成为最初监管犯罪之人的囚禁场所。从此,“皋陶造狱,画地为牢” 正式流传下来。皋陶造了监狱,就成了监狱的始祖,被奉为 “狱神”。

中国原始社会笔记: 皋陶造狱现象探析

在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而来的,历经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性。这些社会规范是由生产力极端低下所决定的,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适应,维持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这些规范主要涉及公共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渔猎耕种、产品分配、血族复仇等方面,如严禁氏族内通婚、相互帮助、实行血族复仇、组织渔猎、采集和原始农业生产、平均分配产品、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参加氏族公共事务的讨论和管理等。在原始社会,由于复仇习俗的深远影响,残酷野蛮的身体刑、生命刑成为长期流行的刑罚方法,监禁刑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刑种,所以也就谈不上被监禁人的权利。

中国的五帝时期,国家的有些职能和机构形态已经具备,出现了监狱雏形。最早的监狱形态源于原始人类阻碍野兽逃跑和关养牲畜所使用的丛棘和牢。[2]在中国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皋陶造狱、画地为牢”[3]之说。夏朝初期,皋陶担任士师,负责诉讼和管理犯人,他主张 “罚弗其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罚疑唯轻,功疑唯重”[4],闪耀着朴素的辩证法光辉的刑狱思想,对于当代的法律工作者来讲,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皋陶在掌管司法时,“画地为牢”,使之成为最初监管犯罪之人的囚禁场所。我国第一部 《狱典》 就由皋陶制定,归纳了偷窃、抢劫、奸淫、杀人等多项犯罪的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量刑。从此,“皋陶造狱,画地为牢” 正式流传下来。皋陶造了监狱,就成了监狱的始祖,被奉为 “狱神”。[5]在皋陶的立法和执法思想中,可以看到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等罪犯权利保护的影子,但就当时的历史时期看,并没有权利概念,仅仅是德治的一种效果。(www.zuoz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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