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本源是指人权的根源是什么,即人为什么应当享有人权,国家为什么应当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还是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或者是基于别的什么原因或条件。这关系到人应当享有人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及其重大意义所在,是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人权基本理论问题。
在西方思想史上,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三种基本理论,即自然法学派的 “天赋人权论”、规范法学派的 “法赋人权论” 和社会法学派的 “社会权利说”。这三种理论都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因素,但又都是片面的,因而是不科学的。
“天赋人权论” 来自古老的自然法学说的 “自然权利论”,在西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1776年美国 《独立宣言》 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指出:“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人权,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这种理论的重大缺陷是:它虽然肯定人权源自人的自然属性,却忽视和否定了人的社会属性,否定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高低和制度文明发展程度的优劣对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法赋人权论” 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权利是法之子,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这种理论的合理成分是强调了法律对于保障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其错误在于法律相对于人权产生只是手段,它没有看到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也可能完全不用法律去保障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会权利说” 认为,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政治动物,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彼此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其利益可能遭受来自他人或社会组织的侵害,他或她自己也可能去损害别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人权问题,并需要法律去调整。这种理论的合理之处是肯定了人的社会属性,肯定了社会制度的文明程度制约着人权的产生和发展,但没有看到人的各种利益需求就是人权。[16](www.zuozong.com)
现代一系列的人权国际文书,尤其是 《国际人权宪章》 和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人权的本源作了清晰的回答。其比较一致的表述是:“人权源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 这一表述明显反映了 “天赋人权论” 的见解,并做了更为明确与扼要的概括。笔者原则上同意这样的观点,但认为它还不够深刻和全面,没有进一步回答人为什么应当具有自己的 “人格、尊严和价值” 的问题。这需要从人的本性 (或本质) 是什么出发才能做出更为深刻的回答。
人的本性是指人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即马克思讲的人的“类本质”,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古今通常所说的人性。它包括天性、德性和理性三方面的内容。天性主要指安全、自由和幸福。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身安全不受肆意伤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过更好生活的愿望。这些都是人类 “与生俱来” 的本能和天性。德性指人人皆有恻隐心、怜悯心、同情心和仁爱心,并在共同改造自然和社会过程中,在彼此依存和相互交往的影响中,逐步养成以平等、博爱和正义为核心的一套道德观念,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根本标志,也是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一大动力。理性的内容:一是指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二是指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本质规律的共同认知;三是指理智——人有克制自己不做坏事,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能力。
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生活在人与人互相依存的关系中。人的思想和行为不能不受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各种社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不能不受民族、宗教及文化传统、习俗的影响。人的社会属性对人权的产生和发展的意义在于:首先,如果只是一个人活在世界上,当然就不会有人权问题;其次,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文明程度,制约着人权的产生和发展。不过,人的社会属性只是人权产生的外部条件,是外因。人权产生和进步的内因和根据是人的自然属性,即人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和对幸福的无限追求,这是人权产生和发展的目的和根本动力。[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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