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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公法效力 在《比较宪法学》中的表现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权利对司法权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效力,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如果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所作的解释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二是直接效力,即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这种直接效力,主要存在于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规定了法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时必须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国家中。

基本权利公法效力 在《比较宪法学》中的表现

(一)对立法权立法机关的效力

法治的国家中,法律权威的树立以有法可依为前提,但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单纯的有法可依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效果,更不意味法治价值的实现。立法者能否制定维护与尊重人权的良法对于法治价值的实现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机关活动应当追求的基本目标。基本权利对立法权和立法机关的效力就表现为构成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将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使公民对权利的享有和国家限制基本权利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如果立法机关不立法,或怠于行使立法权,会产生以不作为方式侵犯基本权利的问题;但立法机关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时,因为享有限制基本权利的权力而对基本权利进行过度限制,导致基本权利的内核被掏空,其蕴含的利益实际上无法实现,则违背了“宪法委托”的精神。为解决这一问题,要求立法者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采取“法律保留”的方式,限制的程度要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否则就是以作为的方式对基本权利的侵犯。

承认基本权利构成立法的界限是以法律“二元论”为思想基础的,即在立法机关制定的实定法之外,还存在超越于实定法的自然法,构成实定法的源泉和正当性根据,约束着立法机关制定的实定法。如果立法机关制定的实定法违背了蕴含在自然法中的权利内容,其效力就可以受到质疑。如此一来,立法机关制定的实定法就不是最神圣的了。此外,以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机关的主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民主和自由关系的思考。立法机关由选举的代表组成,以“少数服从多数”为议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体制,而纯粹的民主体制本身蕴含着多数人暴政的潜在危险。如果不对立法权加以限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就有可能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使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失去自由。

(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的效力

基本权利对行政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无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国家职能不断扩张,政府行政权力作用范围日益扩大的情况下,政府的行政由“秩序行政”向“给付行政”“服务行政”转变,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日益依赖于政府行政的促进,也就意味行政权力对基本权利侵犯的可能性增加,基本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力就日益显得重要。当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力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发生具体基本权利受侵害的事件时难以把握判断标准与界限,但这并不能成为行政权力逃避基本权利约束的借口。(www.zuozong.com)

从实践上看,行政机关因为行使行政权力而侵犯基本权利时,有些国家是通过公民诉请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来获得救济,也有些国家是通过设立行政法院来为公民提供救济的。

(三)对司法机关的效力

现代司法权运行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权价值,司法权因此而具有浓厚的人文基础。基本权利对司法权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效力,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如果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所作的解释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如果违反了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不管是其中的规则还是原则和精神,都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还会由宪法审查机关否认该解释的法律效力。二是直接效力,即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这种直接效力,主要存在于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规定了法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时必须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国家中。如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中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同一犯罪不受两次审判的权利、迅速而且是公开审判的权利、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辩护的权利、正当程序的权利等,对司法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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