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和我国香港特区的经验表明,如果能够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有效配合,就可以获得双赢的效果。这就要求银行与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服务和组织结构运作上,进行适当的整合,建立跨业务的现金流。
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整合与一体化从低到高的顺序,银行保险业务可分为:分销战略联盟、成立合资企业、建立保险子公司和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1)分销战略联盟。按照分销协议,人寿保险公司可以邀请若干家能够进入中端客户市场的商业银行销售它们提供的保险产品。同样银行也可以要求多家寿险公司为其银行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合作方式适用于中等规模的银行,具有灵活性高、风险低、投资少的特点,有利于提高赢利水平。
(2)成立合资企业。为了有效运作银行保险合资企业,合资双方必须实现客户数据共享、共同投资建立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平台、加强营销人员的培训。同时,两家合资机构必须就产品提供、承销标准、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薪酬结构和分销渠道等方面,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3)建立保险子公司。银行购买一家保险公司之后,通过银行的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许多大银行都采用这种方式,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4)组建金融控股集团。这是当前国外大型金融机构非常重视的经营战略选择。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可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经营风险,稳定和增加收入来源。但是,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监管制度、经营文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合并也会面临额外的经营风险。
2.商业银行与保险产品和信息的合作
(1)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产品的合作。从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产品和服务品种来看,寿险产品具有较高的普及率,尽管寿险产品具有较长的投资回收期(4~6年),但是由于寿险产品具有很高的利润,更容易通过银行进行营销。相比之下,非寿险产品由于利润率较低,以及内部保险公司缺乏承销非寿险的经验,非寿险的银行保险业务普及率较低。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不断提高,居民对成套储蓄产品(通过寿险产品将储蓄与投资联系起来的产品)的需求在迅速上升,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围绕这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消费者日益成熟,投资意愿上升,内含选择权的投资导向型产品大受青睐,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更加重视银行和经纪商的作用,正将其重点从一般的银行保险合作业务转向投资连接型的变额寿险产品上。无论合同是由银行还是保险机构提供,其基本的趋势是将大量的保证结合在一起,将客户的选择与基本的保险条款结合在一起。(www.zuozong.com)
(2)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息的合作[1]。随着个人征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个人信用的信贷资料库将对金融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居民在申请信用卡或一般消费信贷时,商业银行都可能以资料库中的个人信贷资料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根据。
从西方国家个人征信的发展实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有关个人的信用体系将逐渐形成和完善,而有关资料的使用范围也可能更加广泛。一般而言,社会越发展,信用交易就越普遍,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货币的替代品。但是,信用并不能替代货币,信用交易能否顺利发展关键取决于买方信用的可靠性,消费者是否履行付款承诺是衡量其所拥有的个人现金流能力与财物规划态度的重要标准。这种个人信用的记录,完全可以为保险公司承保个人保险提供重要参考。
2003年6月底,美国EPIC精算咨询顾问公司在其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根据全美国270万个汽车保险的保险资料,个人的信用状况与汽车保险损失的发生概率之间有强烈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仅存在于特定的某个区域或某个州,而且是全美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保险公司根据个人信贷信用记录所计算出来的保险评分,用来估计汽车保险的损失风险,具有非常高的准确性。该研究通过使用多变量分析决定风险因子,在经过传统汽车保险保费决定因素(如年龄、性别、住所、车型、车龄、驾驶记录、保额)调整后,汽车保险损失的概率与保险评分之间仍然存在紧密的相关性。例如,在保险评分最低的人群中,发生损失的幅度要高于平均值30%;在保险评分最高的人群中,发生损失的幅度低于平均值19%。
美国保险业者赞成利用个人信用资料作为计算汽车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的核保依据,这些信息资料客观、方便取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的不同进行保险成本的控制,例如,可以给予低风险的保险客户较优惠的费率,以吸引他们投保;对于风险较高的客户,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更为严格的费用或拒绝承保。但是,消费者团体则对利用个人信用资料计算保费费率提出诸多疑问,其主要观点就是个人信用的偶尔失误并不完全代表保险风险加大。
但总体而言,与银行根据个人信用记录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一样,保险公司也应当有权利根据个人信用记录计算保险费率。尤其是在金融控股集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处于一个集团母公司旗下,因此即便是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料共享,一般也不应该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
3.银行保险更具有优势
银行保险比保险业开展银行业务具有更多的优势:在银行企业经营保险比在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更容易实现范围经济;由于银行有大量的存款账户,因此分支机构网络发达,可以作为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平台;银行与客户接触频繁,因此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虽然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银行的这种优势在下降,但是通过销售保险产品能够实现客户合同数量损失的对冲;银行可以利用丰富的数据库资源对客户进行定制式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一般具有较好的声誉,它一般被看做是“值得信赖的人”,而保险公司一般被看做是保险产品的销售商。此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受到很多的监管限制,保险公司很难吸收储蓄,或者成为货币经营机构。大多数国家的保险公司是通过独立的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机构经营,因此一般不直接接触客户。由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不同的核心竞争能力,两种业务的互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能力是信贷,美国商业银行赢利的75%与信贷质量有关。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是财产和灾害的承保,保险公司知道如何对具体的风险进行评估、定价。因此即便是在美国,除了花旗银行之外,也很少有商业银行具有这种充分的从事保险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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