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工商总局工商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下称示范文本)强化了基准价在调价中的重要性,示范文本表明价格调整并非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而是以市场基准价(包括生产要素基准价及项目单价或总价基准价,生产要素基准价一般为当地建设局发布的价格信息中的基准日价格;项目单价或总价基准价是指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性法律法规、计价规则、定额体系、生产要素基准价基准价、社会技术管理水平做出的单价或总价,一般可以参照招标控制单价或控制总价)为基础,从侧面反映了投标报价中应由承包方承担的价差风险:
即承包方应承担基准价与投标报价之间的价差部分产生的风险。
从整个合同体系而言,风险责任分担显得更加的合理。
本文将基准价分为市场基准价和合同基准价,市场基准价指依据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性法律法规、计价规则、定额体系、生产要素基准价基准价(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指导价或招标控制价中的主材单价),社会技术管理水平做出的单价或总价;合同基准价指依据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标准、人才机价格水平、费率水平、采用的定额计价体系(主要参考消耗量)、施工方案、变更文件等作出的单价或总价。投标文件作为要约,是最原始的施工方案及报价文件,具有极高的合同法律效力,报价包含了一切可以预见及理应知道的风险,就示范文本规定的调价处理原则,可以认为承包方的报价中隐藏了这样的一个风险:投标价与基准价之间的价差风险。价差风险表面为基准价水平下浮率,实质是承包方在全面理解和分析工程环境的基础上,对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地综合反映。这是一个尚未开工便存在的风险,随着项目的实施,无论是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的原因造成项目单价或总价调整或变更时,应综合考虑报价中隐藏的该风险。鉴于此,当合同发生目单价或总价调整或变更要求时,提出以下理论处理方法:
根据合同文件变更后的项目市场基准价(单价或总价)价水平不高于变更前的项目市场基准价时,单价不予调整;
变更后的项目市场基准价(单价或总价)水平高于于变更前的项目市场基准价时,应予以调增。(www.zuozong.com)
调增幅度为:变更后的项目市场基准价-变更前的项目市场基准价。
新增项目按合同基准价进行审批。
这样既可以避免承包方低价中标、高价变更和索赔,又可以使发包方大胆优化设计变更节约社会资源,而不致出现工序更简化、措施更简单、施工难度降低造价却大幅度的升非正常现象,同时也维护了招投标过程的竞价结果及末中标者的权益,使合同价款的调整更加紧密围绕合同文件约定的水平和范围。
【案例16】
某项目投标文件中某C30砼边墙项目,工程量1000m3,为了竞标大幅压低报价,投标价为350元/m3,几乎不计模板、脚手架及其他相关措施费用,后设计优化,混凝土标号调整为C25。于是甲方提出变更,建议主材价调减12元/m3,承包方接到变更通知后报价620元/m3,后谈判过程中承包方认为原单价过低,变更后应按定额水平结合投标文件和工艺正常组价,甲方应予以认可,后谈判失败,甲方撤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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