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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协议仲裁与自愿原则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议仲裁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依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即产生排除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即仲裁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法通论:协议仲裁与自愿原则

(一)仲裁

在汉语里,“仲”就是居中的意思,“裁”就是衡量、裁判的意思。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因此,仲裁在中国也曾被称为公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法

仲裁法是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它是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及调整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是指以仲裁法为名称的单行法,如《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比如《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以及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相关内容。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代期届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应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www.zuozong.com)

(四)仲裁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则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集体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它具有三个特点:①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平等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②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之间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纠纷,不能仲裁;③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者是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

(五)仲裁制度

1.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仲裁协议体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纠纷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提请仲裁的事项等都是通过仲裁协议确定的。没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意愿的展示,仲裁就失去了依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仲裁程序也无法启动。因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选择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时,不能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即不能“既裁又审”,而只能是“或裁或审”。当事人依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即产生排除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即仲裁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一裁终局。《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与执行。当然,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则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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