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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施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还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立实施权。专利权人的独立实施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独立地创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转让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由于专利权具有人身权利性,转让权仅指财产性所有权或者物质性权利,人身性权利如署名权不得转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实施许可权。实施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许可范围与程序由双方商定,并订立合同。许可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遵守《合同法》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又称为专利维持费,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应向专利管理机关缴纳年费。若专利权人不缴纳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则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2.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专利权,而不得利用专利权损害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不能给专利受让人提出限制竞争和技术发展的交易条件;不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专利;等等。(www.zuozong.com)

3.依照国家发展要求推广和应用专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单位的专利,根据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和应用。

4.给发明创造人以奖励。职务发明产生了专利权单位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应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三)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无法定理由拒不实施专利从而有碍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和推广的专利权人采取的行政性强制措施。有权决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行为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①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强制许可;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③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④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⑤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当具备法定条件时,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采取强制许可行为。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还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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