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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工业产权国际保护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来实现的。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实现的。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都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经济法通论:工业产权国际保护

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来实现的。随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各国间科学技术的交流十分密切,一些发达的工业国家要求把各自的工业产权由国内扩展到国外,而工业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其只能在本国境内有效,这就产生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实现的。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都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始订于巴黎,已经多次修订,它拥有100多个成员,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1985年3月19日,我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1997年7月1日起,《巴黎公约》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始生效。

《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1985年1月1日生效。1994年1月1日,我国加入该条约。签订该条约的目的是要解决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即解决如何使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在一国申请批准后,可以指定在哪几个国家生效的问题。它在简化国际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等方面,朝着国际统一专利制度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www.zuozong.com)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目的是简化商标国际注册手续,该协定的成员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我国于1989年5月25日正式加入该协定。该协定规定,成员的商标所有人均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不必分别向每个国家提出申请。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1993年12月15日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最终文件之一。该协议对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的一般规则、版权及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拓扑图以及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作出了规定,以弥补现有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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