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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葬礼上冒出的儿媳妇案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葬礼之后,吴静几次联系,周世恒都不承认她与周斌的婚姻。但是吴静没有就此罢休,沟通无果后,她把周斌的父亲、儿子都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也是周斌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参与遗产分配。这份证明的出具时间,正是周斌病逝后的第三天。为了查明事实,法庭出具了调查令,向民政局调取了吴静和周斌的婚姻登记原始材料。这样,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

家庭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葬礼上冒出的儿媳妇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2015 年11 月,40 岁刚过、身家近亿元的周斌,突发脑溢血去世,他父亲周世恒悲恸欲绝。这位七旬老人,三年前刚安葬了久病西去的老伴儿,现在还要操办儿子的葬礼,这让他几近崩溃。

在追悼会上,公司不少职员都来送周斌最后一程,已经离职的女员工吴静也来了。她向遗体鞠躬之后,走到老人面前说:“爸爸,您多保重。我会和您一起撑起咱家公司。”

爸爸?周世恒听糊涂了,儿子离婚后一直单身,什么时候再婚了?为什么全家人都不知道?但吴静一脸认真,不像说胡话。为了避免混乱,周世恒把她带到了旁边的休息室问个究竟。

吴静说,她和周斌去年已经结婚了,但是为了顾忌周斌的儿子周昊天的感受,周斌没有公开,他本想等春节大家团聚时公开喜讯,没想到……说着,吴静抽抽搭搭地哭了起来。周世恒对她的话半信半疑,于是小心地提出:“能给我看看结婚证吗?”没想到,他这要求把吴静给激怒了。她“噌”地站起来说:“我没结婚证!我就是他的合法妻子!我有权接管他的公司!”

吴静的激烈反应让周世恒更加怀疑,尤其她最后一句话,更让周世恒觉得她想图谋周斌的遗产。周世恒黑着脸说:“你要真的关心周斌的话,就不该现在来闹,让他走得不安心!”说完拂袖而去,继续为葬礼忙碌去了。

葬礼之后,吴静几次联系,周世恒都不承认她与周斌的婚姻。周世恒坚信,吴静拿不出结婚证,周斌在抢救室的最后时刻,也没见她来探望。怎么人走了,她倒出来认亲呢?周世恒觉得她就是个骗子,想骗遗产,便不再搭理。但是吴静没有就此罢休,沟通无果后,她把周斌的父亲、儿子都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也是周斌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参与遗产分配。

周世恒不得不应诉。为了慎重起见,开庭前,周世恒特意向儿子生前的好友、同事们打听,问他们知不知道吴静和周斌结婚的事。大家一致表示没听说他俩结婚,有人说两人曾谈过恋爱,但是大约在一年前,又听周斌说已经分手了,后来吴静也离开了公司。了解这些之后,周世恒信心满满地去开庭,他斩钉截铁地告诉法官:“我儿子周斌自从2012 年离婚后,一直未再婚。我们都知道,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吴静拿不出结婚证,我们怎能相信她说的话呢?”

面对周世恒的质疑,吴静不慌不忙地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这是一份加盖民政局公章的证明,证明周斌和吴静2013 年1 月12 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载明他们的结婚证号。这份证明的出具时间,正是周斌病逝后的第三天。吴静向法庭解释,自己结婚证丢了,所以去民政局开了这个证明。证明和结婚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这是怎么回事?看到这份证明,望着吴静嘴角得意的冷笑,周世恒有些慌了,他本能地摇头:“不可能,这肯定有问题。”突然他想到,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要亲自到场填写申请、提交材料的,民政局有存档,我要求核查档案!

为了查明事实,法庭出具了调查令,向民政局调取了吴静和周斌的婚姻登记原始材料。材料调取之后,法庭组织质证。周世恒发现,结婚申请书上真有儿子周斌的亲笔签名,但是申请书上的时间左涂右画,他提出质疑,儿子是一个掌管着上亿元资产的老板,怎么会连个结婚申请表都涂改得乱七八糟?这样的申请表民政局也接受?太不严肃了!这婚姻登记档案显然有问题!周世恒坚决地说:“我不认可,这绝对是伪造!”

可是,婚姻登记档案是法官亲自去民政局调取的,虽然时间有涂改,是不严肃,但是周世恒并未质疑最重要的签名的真实性,而且涂改并不影响档案的法律效力。很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静与周斌存在婚姻关系,自2013 年1 月他们结婚登记以后,周斌因公司股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属于吴静,另一半属于周斌的遗产,由周斌的父亲、儿子和吴静按份继承。而公司在2014 年,有一次未分配利润转换股权,周斌名下的股权份额增加。这样一来,吴静获得了周斌大部分股权,足以控制公司。一审判决一出,她就迫不及待地跑到公司,挥舞着手里的判决,通知公司员工以后都得听她的。

老爷子周世恒气得火冒三丈,叫保安把这个疯女人拖出去。他说:“你别得意得太早,现在只是一审判决,我已经上诉了,最后怎么判,还不一定呢!”吴静忿忿地说:“二审也不可能改变这个结果的,这公司迟早得听我的!”说完走了。

二审结果真如吴静所愿吗?二审开庭时出现了一个新的当事人,那是周斌的前妻赵青。赵青当然认识吴静,当初就是吴静介入她与周斌的婚姻,导致两人离婚的。赵青听说自己离婚后没多久,吴静也和周斌闹掰了,吴静离开了公司。已与周斌离婚多年的赵青本来不想参与这场争议,但是没想到一审吴静居然凭着一张证明,分走了周斌大部分财产,还将控制周斌一手创办的公司。如果公司由她管理,周斌多年的心血很快就会毁于一旦,周世恒、周昊天祖孙俩的利益也会受损。所以当老爷子周世恒找到前儿媳赵青,希望她伸出援手时,赵青一口答应了。

可是赵青已经在2012 年和周斌离婚了,她以什么理由参加诉讼呢?原来,律师分析,发现赵青与周斌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没有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2014 年周斌用于转换成股权的公司利润,是与赵青夫妻关系存续的十年期间积累形成的,因此,赵青可以主张周斌名下的股权先分自己一半,剩下的才是周斌的遗产,由各继承人按份继承。

这样,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重审之后的新判决,改变了原来的结果,赵青果然得到了周斌名下一半的股份,吴静只分得六分之一的股份,剩下的由周世恒、周昊天祖孙俩继承。按这个股权比例,吴静不可能控制公司了。赵青母子俩的股份一并委托给老爷子周世恒管理。年过七旬的周世恒,不得不重回公司,经营儿子留下的事业。

公司控制权得而复失,吴静心有不甘。于是她利用自己的小股东身份,给老爷子添堵,想迫使老爷子高价买走她的股份。她一会儿跑到公司财务部门,要查阅所有的账本,说这是行使股东的知情权;一会儿又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信口开河地跟别人谈业务,最后别人闹到公司来,扬言要举报公司诈骗。吴静不断制造麻烦,周世恒不胜其扰。本来分给吴静股权,周世恒就不甘心,被她这么一折腾,更想彻底把她清除出去,该怎么办呢?

几经思索,周世恒觉得吴静与周斌的婚姻十分蹊跷。儿子一向条理清晰、做事稳重,他要再婚没人阻拦,干吗要隐婚呢?为什么结婚后吴静反而离开了公司呢?这不合常理啊,必有隐情。为了揭开谜团,周世恒决定继续调查。

回想案件的过程,周世恒认为民政局出具的那份证明是关键,他决定去民政局查个究竟。

多方打听,周世恒得知,吴静与婚姻登记处的李主任来往甚密!吴静经常来婚姻登记处找她,还一口一个李阿姨叫着。但是,关系亲密并不能直接说明证明是假的,怎么能找到足以推翻原来判决的有效证据呢?问问律师去!

周世恒直奔律师事务所,他的律师也正要告诉他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2013 年11 月,吴静离开公司后,以单身的身份全款买了一套房。吴静给开发商提交了同样是民政局盖章的单身证明。这大有问题!2013 年11 月给吴静开了单身证明,2015 年周斌去世后三天,民政局又开证明说他俩在2013年元月登记结婚,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周世恒说:“难道民政局的李主任能信口开河吗?一会儿已婚一会儿单身的,跟变戏法似的说变就变。”凭借这两份矛盾的证据,周世恒向法院递交了申诉申请,很快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这次再审让吴静措手不及。她一口咬定,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没问题,她和周斌2013 年1 月就登记结婚了,她有继承权。她又不能否认2013 年9 月那份单身证明的真实性,不然她买的房子就变成和周斌的夫妻共同财产了,那也要分割和继承。到底该如何认定呢?这当然需要这两份矛盾的材料的出具单位——民政局来解释了。

民政局的李主任表示,这两份证明都没错。2013 年1 月,周斌和吴静确实登记结婚,但是,2013 年8 月,他们又离婚了。因此2013 年9 月,应吴静的申请,民政局为她开具了单身证明,这没问题。2015 年11 月,吴静申请查询她的婚姻登记时间,我们证明2013 年1 月是她和周斌婚姻登记的时间,这也没问题。民政局的李主任振振有词,好像完全无辜。

周世恒气极了,他说:“民政局的李主任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与吴静沆瀣一气,图谋周斌的遗产。明明早已离婚了,吴静还口口声声以配偶的身份来要求继承遗产,凭借这份偷换概念的证明,到法院提起诉讼,还阴谋得逞分到了巨额财产,这不是诈骗吗?这不该判刑吗?”

面对老爷子的严厉质问与指责,吴静情绪激动地说:“是周斌对不起我,是他逼我离婚的……”周世恒也很纳闷,当初儿子周斌怎么就突然和儿媳赵青离了婚?又怎么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和吴静隐婚又离婚的呢?其中原委还真挺曲折。

2011 年吴静入职周斌的公司,独自在异乡奋斗的她特别想在繁华的都市里早日扎根。她的工作能力一般,但和同事,尤其是男同事的关系不错。有一次,她和周斌一起出差。这一趟工作很顺利,客户签完合同后,热情地招待了他们。不胜酒力的周斌喝多了,吴静就留在房间里照顾他,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躺在身边的吴静,周斌不知该如何处理。醒来的吴静红着脸说自己平时就很仰慕周总,提出想做他的秘书的请求,希望能学到更多的东西。

面对吴静这样的要求,周斌不好拒绝。回来后,以吴静工作出色为由,给了她一大笔奖金,以表自己的愧疚之意。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这样过去,相安无事了一个月之后,吴静找到周斌,说她怀孕了,她对周总是真心爱慕,希望给孩子完整的家。不等她说完,周斌打断她,说:“我是不会离婚的!这孩子不能要,我给你放两个月假,再加十万奖金。”(www.zuozong.com)

吴静默默转身离开了办公室,周斌以为自己坚决的表态足以震慑她。但吴静怎会轻易放弃?她正想借此机会完成人生的重大飞跃。晚上回家,周斌发现妻子赵青正黑着脸等他。

原来,下午吴静拿着化验单去找赵青了,她说她与周斌真心相爱,恳求赵青成全。性格高傲的赵青无法接受同甘共苦十余年的丈夫竟然背叛自己、还与别人有了孩子的现实。任凭周斌如何解释、道歉,眼里不容沙子的赵青决定离婚,她说:“你既然已经辜负了我,就别再辜负对你一往情深的吴静,不然我更看不起你了。”

周斌焦头烂额,快速发展的公司正和投资人洽谈融资,他的婚姻是否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这是投资人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周斌无法在短时间内既获得妻子的谅解,又安抚好吴静,索性同意与赵青协议离婚。对于投资人而言,婚姻状况清晰总比不稳定要好。

得知周斌离婚,吴静看到了曙光,她要乘胜追击。马上让周斌和她结婚是不可能的,可这难不倒她。婚姻登记处的李主任是她妈妈的同学,她借口准备资料,拿了一套空白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到周斌办公室,逼他签字。周斌说:“你这不是胡闹吗?”可吴静半是撒娇半是威胁地说:“今天下午就要举行公司融资路演盛会了,我如果把这化验单也披露了,投资人会怎么考虑呢?”

这戳到了周斌的痛处,但久经商场的他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威胁的,他严厉地盯着吴静说:“你知道下午的会有多重要,任何破坏它的人都要想清楚后果!”他的眼神让吴静有些紧张,经过谈判,他们各退一步,周斌在结婚申请表上签了字,吴静去医院做了流产。

之后,周斌也带吴静参加过不少活动,和大家介绍这是他女朋友,但是周斌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结婚,甚至他们结婚登记照都拍了,但是登记之事遥遥无期。吴静怎么办呢?

这天,吴静直接拿出两本结婚证甩给周斌,周斌很吃惊,说:“这是假证吧?”吴静得意地说:“怎么可能?盖着民政局的大红戳儿呢!”原来上周,为了融资审核,周斌提供了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吴静突然发现,加上手里那张已经签字的结婚登记表和照好的登记照片,结婚登记的材料不是齐全了吗?她找到婚姻登记处的李主任说,今日是他们挑好的日子,可是周斌在国外出差,证件都齐全,就是新郎本人没到场,求李阿姨给通融通融。于是,吴静就这样把结婚证给办了。周斌还提出疑问:“可是那申请表是几个月前签的呀?”吴静白了他一眼说:“改个时间不就行了吗?还不许有笔误啊?”所以这就是登记材料时间有涂改的原因。

看着结婚证,周斌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他只能对吴静说:“先别告诉别人,等我们举行婚礼时再公开。”之后,周斌也试着和吴静相处,但是他还是不能接受与吴静共同生活。

终于有一天,周斌非常严肃地和吴静做了一次交谈,他诚恳地说:“首先我为我酒后的行为向你道歉,但是作为成年人,我们都该为自己的未来负责。不协调的婚姻里两个人都不会幸福,我们彼此耽误不如彼此祝福,对不对?”一看周斌又和她谈分手,吴静还想采取以往不理不睬的态度,但接着周斌拿出了两份文件,一份是离婚协议书,一份是离婚起诉状。他说,如果和平分手,他将把目前能调动的全部现金三百万元,一次性补偿给吴静。如果吴静不同意协议离婚,他只能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他还补充一句:“你知道的,我们登记的时间这么短,真的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以分,说不定还有不少公司负债。”

看着这两份离婚文件,吴静明白周斌主意已定。强扭的瓜不甜,加上有马上兑现的三百万元,吴静配合地办理了离婚手续。拿到钱吴静就从公司辞了职,又全款买了套房子。本以为她从此和周斌再无瓜葛,没想到,一年后,传来周斌突然病逝的消息。吴静震惊之余深感惋惜,自己如果不那么爽快地离婚,拖到现在,自己作为他的合法妻子,可以继承非常可观的财产!想到这儿她后悔不迭,她多想手里的离婚证变回原来的结婚证。突然她想到,反正她和周斌的事,别人都不知道,她只说结婚,不说离婚,不就得了。至于结婚证就说丢了,她去民政局开一份结婚登记时间的证明就好了!想到这儿,她开始窃喜,想象着自己可以拥有数千万元的资产,甚至还可以操控周斌的公司,这太有诱惑力了。

几经波折,眼看她要大获全胜时,半路杀出周斌的前妻赵青,吴静只继承了很小一部分财产。她想把手里这点股权用到极致,挤走老爷子,但她低估了老爷子的敏锐与坚韧,在他坚持不懈地追查下,终于真相大白。虽然她与周斌结婚登记是真的,但他们在周斌去世前一年已经离婚,所以吴静没有继承的资格。

吴静天真地认为,如果官司败诉大不了就是把自己继承的财产退回去。但是法律岂是儿戏,周世恒坚持认为吴静的行为是诉讼诈骗,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果然,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改判,确认吴静没有继承资格,她取得的全部遗产应当执行回转。之后,案件材料被移送公安机关,吴静的诉讼诈骗行为被立案侦查,这样的后果是吴静意料之外的。

律师说法>>>

欺诈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以合法形式从被告处获取本属被告权益的行为。欺诈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扰乱国家审判活动,损害司法的威严。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在民商事诉讼的欺诈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但以前没有专设诉讼诈骗的罪名,实践中多以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但欺诈型虚假诉讼与诈骗罪还是存在差异的,欺诈型虚假诉讼除了欺诈另一方当事人外,还欺骗法院。因此,对于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直到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设立了虚假诉讼罪,才消除了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后,法院认定,吴静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且全部赃款赃物已追回,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查证,婚姻登记处的李主任,对于吴静凭借假证明谋取钱财一事并不知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但因她疏于职守,并造成不良后果,民政局对她作出免职的行政处分,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惩戒。

律师点评>>>

英国著名诗人拜伦有句名言:“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的人,终将走入歧途。本案中吴静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如今,吴静追悔莫及,因为贪婪,她自作聪明妄图欺骗周斌家人、欺骗法院,到头来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情形有所增长,种种恶意诉讼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法诉讼活动,不仅侵害了相关人的权益,也给法院制造了诉讼压力,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为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到民事赔偿,再到刑事制裁,我国已构建多方位的制裁体系。201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消除了之前对此类行为刑事定性问题的争议,对该罪名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严格处罚一切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才会有效遏制诉讼违法活动,彰显诉讼的严肃性,树立法律与法院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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