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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交易制度详解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初次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时应缴纳的保证金。该投资者损失了212.5美元,即:3)平仓制度在外汇的即期交易中,只能采取实物交割的方式。而在外汇期货的交易中,还允许采取对冲的交易方式。到1月15日,期货价格上涨,该投资者在1.4688的价格上平仓卖出6份3月份欧元期货合约。

外汇期货交易制度详解

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为了保障期货交易者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保证期货市场平稳运行,期货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制度,下面作简单介绍。

1)保证金制度

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由于期货交易买卖双方资信互不了解,进行交割或者对冲的时候都是通过清算所进行的,因此,为了防止信用风险,经纪商会要求客户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清算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用来确保期货买卖双方履约并承担价格变动风险的一种财力保证。

例如,每份欧元期货缴纳的保证金为6075美元,市场交易价格为1.4567美元。那么,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1份欧元期货合约,合约价值为1.4567×125000=182087.5美元,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是6075美元。这部分保证金保留在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上。也就是说,该投资者只需在保证金账户里存入较少的6075美元,就可以进行价值高达182087.5美元的期货合约交易,杠杆倍数为30倍(182087.5/6075)。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结算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即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期货的买方和卖方都需要缴纳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初次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时应缴纳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在保证金一部分用于弥补亏损后,剩下的保证金所达到的最低水平。当维持保证金不足时,交易所通知经纪公司或经纪公司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追加后的保证金水平应达到初始保证金标准。

例如,欧元期货合约的初始保证金是每份合约6075美元,维持保证金是每份合约4500美元。如果投资者买进1份欧元期货合约,应缴纳初始保证金6075美元。当价格下跌时,投资者发生亏损,假如亏损2040美元,此时投资者账户里的保证金只剩下4035美元,低于4500美元的维持保证金水平,经纪公司就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追加到不低于初始保证金6075美元的水平。

我国的保证金是按照合约面值的比例收取的,而国际上通行的方式是每份合约收取一定的金额。

2)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逐日盯市”制度。简单地说,经纪商每日闭市后根据当日结算价与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计算盈亏。如果赢利就向其保证金账户打入相应赢利的资金;如果亏损就从其保证金账户扣除相应资金,同时,适时发出保证金追加单,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上,防止负债发生。

例如,某投资者2019年1月7日星期一以1.2650美元价格买入1份欧元期货合约,初始保证金为6075美元/份,维持保证金为4500美元/份。1月20日,该投资者将该份合约以1.2633美元卖出,进行对冲平仓。每日无负债结算操作实例见表6.3。

表6.3 每日无负债结算操作实例 单位:美元

续表

(www.zuozong.com)

从表6.3可以看出,在1月12日,该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因此该投资者必须在第二天开盘前将余额补充到初始保证金6075美元的水平。对于保证金账户余额超过6075美元的部分,投资者可以保留在账户里,也可以转作他用。1月20日平仓后该账户余额为6887.5美元。该投资者损失了212.5美元,即:

3)平仓制度

外汇的即期交易中,只能采取实物交割的方式。而在外汇期货的交易中,还允许采取对冲的交易方式。如果交割以前买入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卖出相同交割月份、相同数量、同样标的资产的外汇期货合约;如果交割以前卖出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买入相同交割月份、相同数量、同种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从而使投资者不再持有任何多仓或者空仓,这种交易行为称为平仓,也称为对冲交易。

在期货交易中,大部分投资者都是在最后交易日以前用平仓的方式进行对冲操作,极少有投资者会真正等到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建仓又叫开仓,是指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某种期货合约的行为。开仓有两种操作,即开多仓和开空仓。开仓时买入期货合约称为开多仓,开仓时卖出期货合约称为开空仓。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持仓量是开多仓和开空仓时合约数量之和。

由于开仓和平仓有不同的含义,因此交易者在买卖期货合约时必须指明开仓还是平仓。

例如,某投资者在2019年1月13日开仓买进10份3月份欧元期货,成交价为1.4528,这时,他就有了10份多头持仓。到1月15日,期货价格上涨,该投资者在1.4688的价格上平仓卖出6份3月份欧元期货合约。成交后,该投资者的实际持仓只有4份多单。如果当日该投资者在报单时报的是开仓卖出6份3月份期货合约,成交之后,该投资者则是10份多头持仓和6份空头持仓。

4)强行平仓制度

当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时补足,或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的限额,或当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到期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5)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投资者手中持有的期货合约数量的上限进行一定限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限仓数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的最大限额。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量超过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应通过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这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联系的一种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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