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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避免工程法律纠纷的诉讼时效风险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A辩称工程于2006年完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原告在2012年就该项债务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避免工程法律纠纷的诉讼时效风险

案例简介

2005年6月A、B两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B承建A公司某大厦土建及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款为230万元,于竣工结算之日给付工程款。协议签订后B进场施工,并于2006年11月2日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并完成竣工结算,但A只给付100万元,便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余工程款,B每年追讨工程款无果,于是2012年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A辩称工程于2006年完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虽然工程于2006年便已完工,但在2006年到2012年间,原告为追回工程款每年都找被告催要工程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该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要的时间重新计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以原告的主张已超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原理及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并无争议,关键是对“诉讼时效”产生了理解和运用的偏差。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前者又称为占有时效,指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即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又称为诉讼时效,指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的减损。就我国来说,目前仅存在诉讼时效,其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等,其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适用。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虽然不丧失起诉权,但导致实体胜诉权的丧失,其权利因变成自然权利而不再享受法律的保护。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此处的“知道”包括三方面内容:(1)知道被侵害权利的种类,即什么权利被侵害;(2)知道权利侵害人,即权利被什么人侵害;(3)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状态,即权利受到什么样的侵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中约定在竣工结算之日交付工程款,于2003年12月1日A支付给B工程款10万元,原告在支付10万元工程款当日便得知被告拖欠工程款,侵害着自己的债权,如果没有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的事由,被告拖欠的20万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2003年12月1日。

2.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四种:(1)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可见此处指广义的起诉,包括申请仲裁、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当地政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请求解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等等,但是起诉后自动撤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不视为起诉。(2)请求,专指诉讼外的口头或书面请求,向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请求均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3)承认,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支付、提供新的担保或支付利息或租金等。一旦发生上述的中断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由于原告从2003年被告拖欠工程款开始到起诉前,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故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被告拖欠20万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2年最后一次催款之日开始重新计算。原告在2012年就该项债务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www.zuozong.com)

应当注意的是201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般认为,这里规定的“二十年”是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不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因而,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因各种中断事由反复归零而重新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

建 议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虽然不丧失起诉权,但导致实体胜诉权的丧失,其权利因变成自然权利而不再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承包人应当重视诉讼时效,切不可因一时大意,使自己的心血和汗水付诸东流。

1.承包人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

(1)银行转账法。施工方要求建设单位每一小笔工程款都从银行走汇票,至少一年一次无论数额大小。(2)录音催讨法。施工方利用上班时间在建设单位办公室场所针对性谈话并录音,谈话内容抓住债权数额、归还时间,主张债权时间。(3)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联系票、对账票。

2.承包人对诉讼时效超期补救复活的方法:

(1)让对方签收(仅写收到)催告函与还款计划;(2)故意主张诉讼,让对方回函纠正;(3)座谈会形式,提出还款时间,对方不否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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