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与B两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B双方均必须坚持按审定的设计施工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应取得以下两项批准: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取得相应的追加投资和材料标准。2.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在施工中,A如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经设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B发出书面的变更通知。合同签订后B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B向A或设计单位发出数十份“工程联系单”,要求澄清具体设计细节做法问题,为此,部分由设计单位提供了细节图纸,部分由A书面回复。工程竣工结算时,B认为这些书面答复构成设计变更,要求顺延工期、增加价款,但A不认同,于是B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认为只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工作的特征、尺寸等进行了修改就可以认定为设计变更,而工程细节图纸、具体技术问题的答复构成对原来的设计图纸的修改,也应该视为设计变更。
A公司认为,细节图纸和就具体技术问题的答复只不过是针对原有的图纸进行具体的说明,并没有改变原有图纸的实质性内容,加之双方对设计变更约定了严格的要求及程序,在不满足约定的条件情况下,不能认定细节图为设计变更。
法院认为,B并不能说明设计细节图纸与合同图纸的差异,不能证明工程设计发生了变更,因此驳回了B主张设计变更的请求。
原理及观点
1.一般的施工合同中会约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后方视为设计变更,但是实践中,因许多设计细节做法不清楚或者错误,于是承包人发函给设计人,设计人直接发给承包人大量的设计细节图纸,因此会产生诸多纠纷。我们认为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如果未提出异议,应理解为同意此为设计变更,并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凡形式变更和内容变更只要符合其他要件,均视为设计变更。从变更形式看,可以是书面答复形式、发放图纸形式,也可以是变更指令;从变更内容看,可以是工程具体细节图,如标高、基线、位置,也可以是其他实质性内容,只要与合同图纸相比有所变更。(www.zuozong.com)
建 议
在设计单位直接向承包人出具设计细节图纸,且发包人并未提出异议,则该设计细节图纸构成设计变更,作为承包人应当:
1.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与发包人明确约定,设计单位直接向承包人出具设计细节图纸构成设计变更。
2.要仔细辨别新发来的设计细节图纸和原图纸之间的不同之处,因为这是主张设计变更的依据所在。
3.履行通知义务,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发包人。
4.主动搜集证据,如果发包人不承认构成设计变更,不愿调整价款时,应当保留设计细节图纸等证据,以便日后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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