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犯与犯罪预备
预备犯当然以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为前提,但两者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各国刑法典中往往对犯罪预备作出规定,而对预备犯的概念大多没有涉及,在刑法理论上晚近才有学者加以研究,可惜也是语焉不详。
(一)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或称预备犯罪、犯罪的预备行为,有些著作简称预备或预备行为。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条规定: “预备行为,指促进或准备犯罪的实行,尚未至于着手实行的行为。”这是采取概括法对犯罪预备所下的定义。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5条规定: “为实施犯罪而寻求和准备手段或工具,或者故意制造其他便利条件的,都认为是预备犯罪。”这是采取例示法对犯罪预备所下的定义。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犯罪预备的实质是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至于准备工具或寻求工具等都不过是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表现。
刑法理论上对犯罪预备的论述与此大体相同,但内容更为丰富。有的揭示了犯罪预备的特征,有的阐明了犯罪预备的主客观要素,有的则将犯罪预备的行为进一步具体化。
德国刑法学者玛拉哈在其所著《德国刑法总论》(第3版) 中说: “所谓预备,是实现企图的犯罪作出相应条件的动作。它以超过内心计划为其最小限度,而以未至于实行的着手为其最大限度。”[210]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认为,“所谓预备,指为实现犯意而实施之行为未至于着手者。”[211]前一定义为犯罪预备界定了范围,后一定义揭示了犯罪预备的主客观特征。将二者结合起来,有助于我们正确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
日本学者冈田庄作分析了犯罪预备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他写道: “一、主观的要素,作为预备的主观要素应为故意是清楚的,从而不论是由于过失偶尔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全无犯意而实施预备行为,均非法所要求的预备……二、客观的要素,作为客观的要素应是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或使犯罪容易的行为。所以,筹备器具,策划方法,探索机会,前往行为场所等,属预备行为。”[212]这种分析使人们对犯罪预备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德国刑法学者弗兰克在其所著《德国刑法·注释书》 (第18版) 中列举了若干典型的预备行为,指出预备行为有: “共犯者的征集,及阴谋即实现犯罪的合意,犯罪用具的置办及准备,犯罪机会的研究,赴犯罪行为现场,守候,使犯罪行为便于实行或实施为了免于处罚的行为”[213],等等。这当然只是例示,实际上预备行为的具体方式远不止这些。
(二) 预备犯
预备犯或称预备罪。191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了预备罪。该条规定: “预备实施犯罪的人所实施的寻求购置为实施犯罪所用的工具和手段或者使这种工具和手段适合于犯罪目的的犯罪,认为是预备罪。”这里虽然规定了预备罪,但并未科学地揭示预备罪的特征。其他刑法典,有的根本没有使用预备犯的概念,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1975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等; 有的虽然使用了,但并未解释什么是预备犯,如1986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等。实际上这些刑法典都没有把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明确区别开来。应当特别提到的是1997年实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该刑法典第30条第1款规定了预备犯罪: “为实施犯罪而寻求、制造或准备犯罪手段或工具,寻求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勾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为犯罪创造条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与犯罪人无关的情况而未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是预备犯罪。”这里所说的预备犯罪即预备犯。这是刑法典中最早明确揭示预备犯的特征和定义的立法例,值得称道。
在刑法理论中,有的论文或著作论述了预备犯的特点,或者给预备犯下了定义。前苏联刑法学者H. Φ. 库兹涅佐娃在其《苏维埃刑法中的预备行为和未遂的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中说: “犯罪的预备行为乃是犯罪的、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要使人对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确实地查明犯罪构成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预备行为应当具备为实施相应的完全确定的犯罪创造条件的这个特征。此外,法院应当查明,犯罪没有执行只是由于不以它为转移的情况所致。只有查明了所有这些特征,才能说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存在。”[214]这里虽然使用的是犯罪的预备行为的概念,实际上是论述预备犯,因为它论述了预备犯的构成: 1. 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2. 犯罪没有实行; 3. 犯罪没有实行是由于不以它为转移的情况所致。
日本学者正田满三郎在其《刑法体系总论》中设“修正的构成要件及符合性”(之三) 一章,专门论述了预备犯,并给预备犯下了定义。他说: “所谓预备犯,是以意图实行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的目的实施的故意犯,行为人通常亲自投身于实行行为,不是这样的场合,发生类似共犯的关系。”[215]
国外学者对预备犯的论述,虽然揭示了预备犯的一些特点,并给预备犯下了定义,对预备犯的研究无疑起了积极作用; 但总的看来,他们对预备犯所下的定义不够科学,对预备犯特征的论述也很不全面,亟需进一步探讨。
(三) 预备犯与犯罪预备的关系
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刑事立法上没有予以解决。刑法理论界不少著作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如前述库兹涅佐娃的论文,虽然是论述的预备犯,却使用犯罪的预备行为的概念,说明也没有弄清楚预备犯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日本学者植松正在其《刑法概论Ⅰ总论》中于“犯罪的时间的发展阶段”一章论述预备时,一方面说: “预备与阴谋是共同在犯罪实行的着手阶段之前”,另一方面又说: “预备、阴谋、未遂与共犯一样被认为是‘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也有说成是‘刑罚扩张原因’。”[216]这样作为犯罪阶段使用预备的概念,作为犯罪形态也使用预备的概念,表明作者没有把预备犯与犯罪预备区分清楚,这种状况在刑法的理论上持续了很长时间。随后毕竟有些学者看出了问题,并试图予以解决。日本学者正田满三郎就作出了努力。他在给预备犯下定义的同时,也对预备作了解释,认为: “所谓预备,指为了实现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于犯罪着手实行前实施的准备行为。”[217]这就把预备犯与犯罪预备区别开来,但论述不够充分,因而未能给人造成明确的印象。
我们认为,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两者的联系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构成预备犯的必要条件,而预备犯只有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才能构成。可以说预备犯离不开犯罪预备,离开犯罪预备就无预备犯可言。二者的区别在于: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实施了预备行为之后可以转入实行阶段。因之有些著者把预备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一章于“行为的阶段”标题下加以论述。预备犯是犯罪的形态之一,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状态,行为既构成预备犯就不可能转为未遂犯,它与未遂犯、共犯同是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构成预备犯,不仅应具有犯罪预备行为这一要件,而且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如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至于着手实行等。所以必须把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明确区别开来。
二、预备犯的种类
外国刑法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将预备犯作不同区分。日本学者冈田庄作说: “我国刑法上的预备犯可分为两大类别: 一为实质上的预备犯,一为形式上的预备犯。前者指刑法未命名预备,其性质属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 后者指命名预备的犯罪行为。”[218]他认为日本刑法第153条伪造或变造货币、纸币或银行券的准备行为属实质上的预备犯,该条规定处罚以伪造、变造为目的准备机械或原料的行为; 日本刑法第78条内乱预备罪、第88条外患预备罪、第93条私战预备罪等属形式上的预备犯。形式上的预备犯大多处罚全部预备行为,伪造、变造通货的预备罪仅限于处罚准备机械原料的行为,应当认为前者比后者危险大,不处罚全部预备行为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平野龙一对预备犯采取另外的分类,他说: “预备可以分为自己预备罪与他人预备罪、从属预备罪与独立预备罪。所谓自己预备罪,指以自己(或与他人共同) 实施实行行为的目的,限于实施预备的场合,成立预备罪,以使他人实行的目的实施预备时,不成立预备罪的情况。像杀人预备罪或强盗预备罪那样,规定以犯前两条之罪为目的的场合,由于被限于以自己犯罪的目的的场合,所以是自己预备罪。同时这些预备罪,因为是扩张 (或修正) 基本的构成要件而形成的构成要件,所以也被称为从属预备罪。与此相反,像伪造通货预备罪那样,‘以供伪造或变造通货之用的目的,准备器械或原料者’这一规定的场合,不限于是以自己伪造的目的的场合,也包含供他人伪造之用的场合即他人预备的场合。进而像这一规定那样,以‘准备’这一独立的行为类型被规定的场合,称为独立预备罪。不过,并不是说通常自己预备就是从属预备,他人预备就是独立预备。”[219]山中敬一认为:“预备,认为意味着自己为了随后实现基本的构成要件实施准备行为是通说,即仅仅自己预备作为预备是可罚的,准备实现他人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他人预备,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姑且不论是否成为从犯,总之,不是预备行为。”[220]植田重正对他人预备行为曾提出批评,认为他人预备行为不应包括于预备行为概念中。因为他人预备行为与实行者是共犯关系,对其以从犯论处较之以预备的正犯论处更为妥当[221]。
上面所述预备犯的分类是针对分则中规定的预备罪的情况作出的,分则中没有规定预备罪的,不存在上述分类。从理论上说,这种分类有助于对预备犯的了解,只是不够妥当。近年来,日本学者已很少作这样的分类,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应当认为山中敬一所提到的通说的观点是正确的。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关于预备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立法上大体有三种解决方式:
(一) 在刑法分则中对某种预备罪规定适当的处刑方法。具体方式有: 1. 对预备犯规定较基本罪为轻的法定刑。如日本刑法第88条外患预备罪的法定刑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而作为基本罪的诱致外患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援助外患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或2年以上惩役。2. 对预备犯规定依照基本罪的条款处罚。如1956年泰国刑法第182条规定: “预备犯本节之罪或未遂者,依各该条之规定处罚。”本节之罪为外患罪,各罪均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这里虽然规定依各该条之规定处罚,并非与基本罪处以相同的刑罚。因为总则中规定“未遂犯依其所犯之罪之刑的2/3处罚之”。但未规定预备犯如何处罚。由于预备犯的社会危害性低于未遂犯,对预备犯的处刑自应低于未遂犯。3. 对无基本罪的预备罪规定适当的法定刑。如德国刑法典第80条预备侵略战争罪的法定刑为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
(二) 在刑法总则中对如何处理预备犯作出原则性规定,分则未规定处罚何种犯罪预备犯。具体方式有: 1. 在总则中规定对犯罪预备行为依照分则规定的条款处刑和量刑应当考虑的情节。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5条第3、4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罪和犯罪未遂的行为,应依照本法典分则规定这种犯罪责任的条款处刑。法院在处刑时,应当考虑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实现犯罪意图的程度,以及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条文没有对预备犯罪规定是否减轻处罚,如何处罚由法院根据分则有关条文和对预备犯量刑应当考虑的情节酌定。2. 在总则中除规定对预备行为处刑依据分则有关条款和量刑应考虑的情节外,还规定对预备犯减轻处刑的原则。如1952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第10条第2、3款除作了类似上述苏俄刑法典的规定外,并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把刑罚减到法律对这种犯罪所规定的最低限度”。这表示了对预备犯的处理与对既遂犯的处理的原则区别,较之苏俄刑法典的规定更为科学。3. 在总则中对处罚哪些预备犯作了原则性的限制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0条第2款规定,“只有对预备实施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
(三) 在刑法总则中对如何处理预备犯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规定何种预备犯应予处罚。如1979年前民主德国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 “预备犯……必须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4款规定: “预备犯和未遂犯应负的刑事责任,按照已遂犯的规定来决定。但决定他应负的刑事责任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意图、达到的或可能达到的结果、犯罪行为实施的程度及其未遂的原因。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处罚可按照特殊减轻处罚的原则减轻刑罚。”同时在分则条文中如第87条、第91条等规定“本条预备犯和未遂犯都要受处罚”。这既明确了处罚何种预备犯,使法院处理时有所遵循; 同时规定了处罚的原则,也便于法院量刑。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较好的立法例。
四、阴谋犯的若干问题
(一) 阴谋的概念
西方刑法学者不用阴谋犯的称谓,作为犯罪的阶段,称为阴谋;作为分则规定的阴谋犯罪,则称为阴谋罪。这里称为阴谋犯,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而言。什么是阴谋,由于理解的不同,所下定义不尽一致。一部分学者认为,“所谓阴谋,指两人以上者之间成立的为了实行一定犯罪的谋议”[222]。日本学者香川达夫、西原春夫、山中敬一等持此说。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所谓阴谋,指两人以上者就实行一定犯罪商谈达于合意的情况”。大谷实、中山研一、板仓宏、前田雅英等持此说。大谷实教授在上述定义后还论述说: “虽然也有认为有阴谋之义就够了的见解,但因为宜解释为达于合意才产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的危险,所以认为仅仅谋议还不够,合意的存在是必要的。”[223]是否需要合意才构成阴谋,是上述两种观点区别的关键。我们认为,如果只是两人以上进行犯罪的商谈,虽有谋划议论,但意见不一,争执不休,就此作罢,就没有产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性,从而也就不宜认为构成犯罪,所以当以后说为妥。
(二) 阴谋与预备的关系
阴谋与预备是什么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甲说认为阴谋是预备的一种形态。如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说: “共谋或共同谋议是两人以上者之间形成超越各个共同者的意思的团体的‘共同意思’,其共同意思以实行一个犯罪为目的的场合叫‘阴谋’,以实行不定多数的犯罪为目的的场合叫‘犯罪团体’,均属于预备。”[224]泷川幸辰、草野豹一郎、西村克彦等均持此说。乙说认为阴谋是先于预备行为的犯罪发展的一个阶段。如板仓宏说: “阴谋不是预备的一种,是先行于预备的犯罪遂行的过程。”[225]又如山中敬一说: “虽有认为阴谋是预备行为的一种形态的见解,但应认为是先行于预备的通谋行为。预备行为意味着物的准备行为,与此相反,阴谋在意味着心理的通谋行为这点上有所不同。”[226]此外宫本英脩、西原春夫、中山研一等均持此说。丙说认为阴谋与预备是各自独立的准备阶段的行为。如大谷实说:“因为现行刑法区别两者规定,所以甲说不妥当。又因为预备行为并非不能先行于阴谋,所以乙说也不妥当。预备也好,阴谋也好,应认为是各自独立的准备阶段的行为。”[227]大塚仁也认为: “作为阴谋的观念本身,在时间上先行于预备并无必要。”[228]我们认为既然日本刑法分则和韩国刑法规定了预备与阴谋两种犯罪形态,那么,认为阴谋是预备的一种形态的见解,显然与两国现行刑法的精神相违背。同时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犯罪的发展阶段分为预备、实行和完成 (或结果实现) 三个阶段,所以认为阴谋是先于预备的犯罪发展的阶段,在预备之前又增加一个阶段,不符合犯罪发展阶段的理论; 并且阴谋也是为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实际上也是预备阶段上的行为。据此应当认为大谷实教授所主张的丙说是可取的;只是没有论述两者的区别所在,仍使人感到有所不足。
(三) 刑法分则中的阴谋罪
很多国家的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阴谋罪,只有少数国家的刑法分则中设有阴谋罪的规定。这里仅就日本刑法和韩国刑法的规定加以说明。日本刑法规定的阴谋罪比预备罪要少,如前所述,日本刑法规定的预备罪计有8种,规定的阴谋罪则只有3种,即内乱阴谋罪 (第78条)、外患阴谋罪 (第88条) 和私战阴谋罪 (第93条)。
韩国刑法规定的阴谋罪与预备罪的数量相同,凡对某种犯罪规定预备罪的,均同时规定了阴谋罪。在其分则中有13个条文规定了34种阴谋罪和预备罪,阴谋罪的数量远远超过日本刑法中关于阴谋罪的规定。
我们认为,比较起来,当以日本刑法的规定为妥。因为刑法既然将阴谋罪与预备罪区别开来,对阴谋罪就不宜与预备罪同样对待,而应严格加以控制。
五、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
(一) 概述
对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日本刑法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称为“预备、阴谋的中止”(如大塚仁),有的称为“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如大谷实),有的称为“预备犯的中止”但解释时将阴谋包含在内 (如正田满三郎)。由于这里讲的是分则中规定的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问题,因而采用大谷实教授的称谓。“所谓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指在预备、阴谋行为之后,任意终止实行行为开始的情况。”[229]也有学者解释说: “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者以自己的意思终止着手该犯罪的实行的场合叫‘预备的中止’……”[230]据此可知,构成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或阴谋行为; 2. 实施犯罪的预备或阴谋行为后终止着手该犯罪的实行; 3. 终止着手犯罪的实行是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思(即任意)。否则,不构成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
(二) 预备罪 (含阴谋罪) 的中止能否适用中止犯的规定
日本刑法第43条但书规定,对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预备罪 (含阴谋罪) 的中止能否作为中止犯适用第43条但书的规定,理论上有否定说、肯定说和二分说之争。
1. 否定说,认为“关于预备罪不能承认中止犯。预备罪如果实施预备行为,由于仅只成立预备罪,所以关于预备罪不能考虑未遂,从而关于预备罪不能承认是未遂的一种的中止犯,中止犯的规定(第43条但书) 不能适用。”[231]植松正、板仓宏等持此说。植松正教授详细论证了持否定说的理由: (1) 所谓预备的中止,结局不外乎预备本身。关于阴谋,情况完全相同。其行为达到符合预备之名的阶段,即具备作为预备的要件。实施预定准备的一部分,即使中止其以后的准备行为,已经实施的准备行为的一部分,其本身仍受作为“预备”的评价。在这个意义上,预备的中止这一观念不成立。(2)预备应当承认中止未遂,没有成文法上根据。(3) 主张类推适用,是以将预备视为一种“实行”为前提的,这样,如果不采取视教唆或帮助也是实行的一种的立场 (著者是反对这种立场的),那就不协调。(4) 对预备即使不类推适用中止未遂的规定,也不会发生刑的不平衡。因此,没有必要承认那样的类推适用。肯定说的不均衡论系起因于解释的误算,所以应当反转视点[232]。
2. 肯定说,认为“如果预备的中止不类推适用中止未遂的规定,预备的中止与中止未遂之间就会产生刑的不平衡,为了避免这种不平衡,必须类推适用。”[233]牧野英一、平野龙一、木村龟二、团藤重光、大谷实等均持此说。大谷实教授还进一步论证了持肯定说的理由。他指出: “然而,如果按照否定说,第一,例如虽然实施了强盗的预备,但‘由于自己的意思’未至于实行的着手的场合处2年以下惩役 (第237条),相反的,如果于着手实行后中止,由于可能受刑的免除,就会产生丧失刑的权衡的情况 (通说)。第二,预备向实行的着手发展有中止行为时,作为意图之罪的中止犯,预备的部分也被它吸收,因为往往受刑的免除,在这个意义上也不均衡。所以认为刑法第43条但书,对预备、阴谋的中止虽不适用但准用之,应当按照中止未遂予以刑之减轻、免除。现行法上预备罪中放火预备罪(第113条)、杀人预备罪 (第201条),因为有可以根据情节免除刑罚的规定,关于预备、阴谋的中止没有特别准用第43条但书的必要,但是关于强盗预备罪 (第237条)、通货伪造准备罪 (第153条),因为不存在刑的免除,如不承认上述准用,就会丧失刑的均衡。”[234]
3. 二分说,认为预备罪分为独立罪与非独立罪,承认只有后者才能准用第43条但书。香川达夫、齐藤诚二、西原春夫等持此说。西原春夫教授具体论证了持二分说的理由。他写道: “虽然消极说主张因为预备行为是一种举动犯,一旦开始相当于预备罪的行为,这时预备罪即完成,没有容纳中止观念的余地; 但是因为预备罪的大部分是作为实行行为的前阶段的非独立罪,预备行为开始后,任意终止了着手实行,这种形式的中止还是能够考虑,该场合如不承认第43条但书的准用,犯罪从预备阶段进入实行行为阶段后,如果任意中止,刑罚被减轻或免除,在着手实行以前的预备阶段自愿终止的,却不承认刑的减免,显然有失均衡。从而,作为非独立罪的预备罪,能容纳预备的中止的观念,应当承认第43条但书的准用。与此相反,作为独立罪的私战预备罪,不可能有中止的情况,也不产生不均衡的问题。”[235]
如何评价上述诸说呢? 我们认为,否定说强调成文法上的根据,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刑罚的不平衡。肯定说和二分说,注意到刑罚不平衡问题的解决,有其实际意义,但按照日本刑法确实没有成文法上的根据。因为日本刑法中的中止未遂,是以着手犯罪的实行为前提的,而预备只是着手实行之前的阶段,自然不可能有中止。这种两者不可兼得的状况根据日本现行刑法是难以解决的,比较妥善的办法是对中止犯的规定加以适当的修订。
(三) 预备罪 (含阴谋罪) 减免刑罚的基准刑
肯定预备罪 (含阴谋罪) 的中止犯的场合,适用减轻或免除刑罚,作为基准刑应当是对其既遂犯的法定刑? 或者应当是对预备罪、阴谋罪的法定刑? 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见解:
1. 应以对既遂犯的法定刑为基准刑。大塚仁教授认为: “预备、阴谋的中止,因为其本身无非是预备、阴谋,再减轻预备、阴谋之刑该是失当的。应当以既遂犯之刑为基础。只是减轻既遂犯的法定刑比预备、阴谋还重的场合,应当依据预备、阴谋之刑,不言自明。”[236]福田平、西原春夫、香川达夫、川端博等均持此说。
2. 应以对预备罪、阴谋罪的法定刑为基准刑。清水洋雄主张:“肯定预备罪的中止的场合,准用之际的基准刑是既遂刑或者是预备之刑虽然成为问题,但承认预备的实行行为性,并且预备罪之刑在分则中个别地被规定,因此基准应是预备之刑。预备罪的中止,因为未至于实行的着手,我认为以既遂刑为基准是不可能的。”[237]草野豹一郎也持此说。
由于预备罪的法定刑较预定的既遂罪的法定刑要轻,预备罪的中止如按预备罪的法定刑减轻,就成为两次法定减轻,因而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反对日本刑法第68条的规定,而不赞成此说。我们认为两次法定减轻不应成为否定以预备罪的法定刑为基准刑的理由。因为既然存在着两种法定减轻事由,即应当加以承认,依法予以两次减轻。比较而言,当以后说为妥。
[1] 〔苏〕H.A. 别利亚耶夫等主编,马改秀等译: 《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2]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12页。
[3] 〔日〕夏目文雄、上野达彦著: 《犯罪概说》,敬文堂1992年版,第219页。
[4]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69页。
[5]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12~313页。
[6] 见〔苏〕H.A. 别利亚耶夫等主编,马改秀等译: 《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215~216页。
[7]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13页。
[8] 见〔日〕野村稔著: 《未遂犯的研究》,成文堂1984年版,第3~27页。
[9] 见〔日〕《宫本英脩著作集》(第2卷),成文堂1986年版,第357页。
[10] 〔日〕岛田武夫著: 《日本刑法新论》,1924年版,第334页。
[11] 〔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70页。
[12] 〔日〕大塚仁著:《注解刑法》(增补第2版),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291页。
[13]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72~674页;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1~372页; 中山研一著: 《刑法总论》,成文堂1989年版,第401~403页。
[14] 〔德〕耶赛克等著,徐久生译: 《德国刑法教科书 (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13~614页。
[15] 〔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191页。
[16] 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68页。
[17] 〔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页。
[18] 见〔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00~402页。
[19] 见〔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243页。
[20]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22~323、329~330页。
[21] 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 “直接以犯罪为目的实施故意行为,如果是由于不受犯罪人意志支配的情况而未能完成的,是犯罪未遂。”
[22]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30页。
[23] 〔苏〕H.A. 别利亚耶夫等主编,马改秀等译: 《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209页。
[24] 转引自〔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4页。
[25]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328页。
[26]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15页。
[27] 转引自洪福增译: 《日本刑法判例评释选集》,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106页。
[28]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330页。
[29] 转引自〔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5页。
[30] 〔日〕《宫本英脩著作集》(第2卷),成文堂1986年版,第364页。
[31]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4~375页。
[32]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5页。
[33]④ 〔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194页。
[34] 〔日〕福田平、大塚仁著: 《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9年版,第332页。
[35] 〔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194页。
[36]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5页。
[37]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76~678页。
[38] 见〔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5~376页。
[39]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6页。
[40]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328页。
[41]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25~326页。
[42] 〔日〕西原春夫著: 《犯罪实行行为论》,成文堂1998年版,第226~227页。
[43] 转引自〔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8页。
[44]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45页。
[45]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33页。
[46]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83页。
[47]⑤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8、9页。
[48]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26页。
[49]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33页。
[50]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8、9页。
[51] 〔日〕藤木英雄等编: 《刑法的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104页。
[52]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6页。
[53]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12页。
[54]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26~327页。
[55]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84~685页。
[56]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86页。
[57]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7~378页。
[58]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86~687页。
[59]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6页。
[60]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27~328页。
[61]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87~688页。
[62] 〔日〕西原春夫著: 《犯罪实行行为论》,成文堂1998年版,第23~24页。
[63]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27~328页。
[64]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9页。
[65] 〔日〕野村稔著: 《未遂犯的研究》,成文堂1984年版,第309页。
[66]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48页。
[67] 见〔日〕藤木英雄等编: 《刑法的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104页。
[68] 转引自〔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17页。
[69]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 (下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463页。
[70]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71] 转引自〔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18页。
[72]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8页。
[73] 〔日〕藤木英雄等编: 《刑法的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104页。
[74]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70页。
[75]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9页。
[76] 见〔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71页。
[77]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27~328页。
[78] 〔日〕大塚仁著: 《注解刑法》(增补第2版),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03页。
[79] 〔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71~672页。
[80] 〔日〕团藤重光著:《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332页。
[81] 〔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80页。
[82] 转引自洪福增著: 《刑法之理论与实践》,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167页。
[83] 见洪福增著: 《刑法之理论与实践》,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167~168页。
[84]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72页。
[85] 〔日〕牧野英一著: 《日本刑法》(第64版) (上卷),有斐阁1939年版,第319页。
[86]④ 〔日〕大塚仁著: 《注解刑法》(增补第2版),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02、303页。
[87] 〔日〕大塚仁著: 《注解刑法》(增补第2版),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02、303页。
[88]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80页。
[89] 〔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90] 〔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
[91]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07页。
[92] 〔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93]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20页。
[94]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81页。
[95]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149~150页。
[96]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81~382页。(www.zuozong.com)
[97]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51页。
[98]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0页。
[99]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11页。
[100] 〔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240页。
[101] 〔日〕大塚仁著: 《注解刑法》(增补第2版),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11页。
[102]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51~152页。
[103]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12页。
[104] 见〔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44~45页; 〔法〕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页。
[105]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45~46页。
[106] 〔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242页。
[107] 见〔法〕卡·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242页。
[108] 见〔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45~46页。
[109]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32页。
[110] 见〔日〕中山研一著: 《刑法总论》,成文堂1989年版,第422页;《宫本英脩著作集》(第3卷),成文堂1984年版,第190、192页。
[111]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48页。
[112] 见〔日〕牧野英一著: 《日本刑法》(第64版) (上卷),有斐阁1939年版,第331页; 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4页;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46页。
[113]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86页。
[114] 〔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204页。
[115]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4~695页。
[116]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45页。
[117]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54页。
[118]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49页。
[119] 〔日〕中山研一著: 《刑法总论》,成文堂1989年版,第425~426页。
[120] 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6页。
[121] 见〔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207页。
[122]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7页。
[123] 〔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206页。
[124] 〔日〕山口厚著: 《危险犯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第165页。
[125]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8~700页。
[126] 〔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209~210页。
[127]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8~700页。
[128]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00页。
[129]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00~702页。
[130] 〔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131]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151~152页。
[132]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32、234页。
[133]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93页。
[134] 见〔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55页。
[135] 见〔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12页。
[136]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32、234页。
[137] 见〔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34~236页。
[138] 见〔日〕正田满三郎著: 《刑法体系总论》,良书普及会1979年版,第133~134页。
[139] 〔日〕阿部纯二等编: 《刑法基本讲座》(第4卷),法学书院1992年版,第4页。
[140]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43页。
[141]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14页。
[142] 见〔日〕夏目文雄、上野达彦著: 《犯罪概说》,敬文堂1992年版,第244~245页。
[143]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39页。
[144]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18页。
[145]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23~324页。
[146] 见〔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22页; 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43页。
[147] 特别预防政策说,参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09~710页。
[148]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19页。
[149]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0~711页。
[150] 见〔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22~24页。
[151]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41页。
[152]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25页。
[153] 见〔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23~24页。
[154]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2页。
[155] 〔日〕藤木英雄等编: 《刑法的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107页。
[156]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3页。
[157]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25页。
[158]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4~715页。
[159] 转引自〔日〕野村稔著: 《未遂犯的研究》,成文堂1984年版,第446页。
[160] 〔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464页。
[161]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3页。
[162]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24页。
[163]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24页。
[164]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22页。
[165]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4页。
[166] 〔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167]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3页。
[168]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37~338页。
[169] 〔日〕牧野英一著: 《日本刑法》(第64版) (上卷) ,有斐阁1939年版,第310页。
[170]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25页。
[171]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28页。
[172]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99页。
[173]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38页。
[174]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18页。
[175] 〔日〕日本刑法学会编: 《刑法讲座》(4),有斐阁1973年版,第28页。
[176]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339页。
[177]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26页。
[178]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99~400页。
[179]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25页。
[180]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99~400页。
[181] 〔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182] 〔日〕牧野英一著: 《日本刑法》(第64版) (上卷),有斐阁1939年版,第316页。
[183]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340页。
[184]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25页。
[185]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401页。
[186]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26页。
[187] 〔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总论》(改订版),创文社1979年版,第337页。
[188]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 (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61~362页。
[189] 〔日〕《宫本英脩著作集》(第3卷),成文堂1984年版,第183~184页。
[190]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45页。
[191]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62页。
[192] 〔日〕福田平、大塚仁著: 《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9年版,第334页。
[193]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45页。
[194]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727页。
[195]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423页。
[196] 〔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314页。
[197]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97页。
[198]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47~187页。
[199]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24页。
[200] 〔苏〕H.A. 别利亚耶夫等著,马改秀等译: 《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页。
[201] 见〔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64页。
[202] 〔日〕大塚仁著: 《注解刑法》(增补第2版),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07页。
[203]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65页。
[204] 〔日〕大塚仁著: 《注解刑法》(增补第2版),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07页。
[205]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22页。
[206]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97页。
[207]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364~365页。
[208] 〔日〕团藤重光编: 《注释刑法》(2),有斐阁1981年版,第480页。
[209]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403页。
[210] 转引自〔日〕齐藤诚二著: 《预备罪的研究》,风间书房1971年版,第130页。
[211] 〔日〕牧野英一著: 《日本刑法》(第64版) (上卷),有斐阁1939年版,第150页。
[212] 〔日〕冈田庄作著: 《刑法原论·总论》(第22版),明治大学出版部1934年版,第332~333页。
[213] 转引自〔日〕齐藤诚二著: 《预备罪的研究》,风间书房1971年版,第170页。
[214]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 《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3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54~55页。
[215] 〔日〕正田满三郎著: 《刑法体系总论》,良书普及会1979年版,第180页。
[216] 〔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13页。
[217] 〔日〕正田满三郎著: 《刑法体系总论》,良书普及会1979年版,第180页。
[218] 〔日〕冈田庄作著: 《刑法原论·总论》(第22版),明治大学出版部1934年版,第332~333页。
[219] 〔日〕平野龙一著: 《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87年版,第340页。
[220]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68页。
[221] 见〔日〕齐藤诚二著: 《预备罪的研究》,风间书房1971年版,第422页。
[222] 〔日〕团藤重光编: 《注释刑法》(2),有斐阁1981年版,第448页。
[223]⑤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0页。
[224]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406页。
[225]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29页。
[226]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669页。
[227]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70页。
[228]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17页。
[229]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402页。
[230] 〔日〕藤木英雄等编: 《刑法的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111页。
[231] 〔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50页。
[232] 见〔日〕植松正著: 《刑法概论Ⅰ总论》(再订版),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34~335页。
[233] 〔日〕藤木英雄等编: 《刑法的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111页。
[234]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402页。
[235]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316页。
[236] 〔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228页。
[237] 〔日〕阿部纯二等编: 《刑法基本讲座》(第4卷),法学书院1992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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