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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总论:刑法学的范围与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全刑法学”,实际上是现在通称的刑事法学,将它置于刑法学的范围,于逻辑上不合,因而我们不赞同这一说法。刑法解释学的对象是本国的现行刑法。与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相适应,刑法解释学一般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因而它在刑法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外国刑法学总论:刑法学的范围与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

一、刑法学的概念

如何解释刑法学的概念,学者之间意见颇不一致。日本学者中山研一说: “所谓刑法学,狭义上虽然意味着刑法解释学,但广义上进而包含刑法哲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在叫做更广的‘全刑法学’的场合,也包含刑事学 (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及行刑法学等。”[28]与此不同,大谷实说: “刑法学一般虽指以有关犯罪与刑罚之法为对象的学问领域,但严格地说包含广狭二义,狭义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广义的刑法学除刑法解释学外包含基础刑法学……”[29]这里对刑法学下了一般的定义,但没有涉及所谓“全刑法学”。久礼田益喜在《日本刑法总论》一书中仅给刑法学下了一般的定义,并未作广义狭义的区分。他说: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罚及两者的关系的法律学。”又说, “以刑法为对象的法律学即刑法学。”[30]我们认为,刑法学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下一个概括的定义,从这一点上说,久礼田益喜所下的定义是可取的。但刑法学发展到今天,又分为方法不同内容有别的学科,自应进一步分别予以解释,从这一点上说,大谷实的做法则比较可取。至于“全刑法学”,实际上是现在通称的刑事法学,将它置于刑法学的范围,于逻辑上不合,因而我们不赞同这一说法。

二、刑法解释学

刑法学的核心是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学是根据解释现行刑法的规范的意义以体系的认识为内容的学问领域,其对象是现行的刑法规范,其方法是解释。刑法解释学也是科学,属于精神科学、社会科学、文化科学。

刑法解释学的对象是本国的现行刑法。这里所说的现行刑法,虽然主要指刑法典,但不以之为限,其他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附属刑法均包括在内。与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相适应,刑法解释学一般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刑法总论阐释各个犯罪与刑罚的共同的一般的性质,刑法各论说明各个犯罪应有的成立要件、明确处罚范围,同时确定各个犯罪相互的关系及其区别。由于现行刑法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成文法,因而刑法解释学的解释离不开刑法条文,在这个意义上,刑法解释学被称为由条文“束缚的学问”。

刑法解释学的方法是解释,刑法的解释原则上与其他法律没有不同,不外是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文理解释,即就刑法条文,对其文句按照字义,解释其含义。论理解释,即阐明刑法规范的命题的论理的意义。扩张解释,即将刑法条文的用词作扩大范围的解释。限制解释,即将刑法条文的词语作缩小范围的解释。因为刑法法规是限制行为人的权利、自由的,所以刑法的解释必须严格。根据罪刑法定主义,不利于犯人的类推解释不能允许,但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则不禁止,因为它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的旨趣。正由于此,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得到广泛的认可[31]

刑法解释学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学体系的基本学科。它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制度、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以及刑罚适用的解释,阐明刑法规范的客观意义,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刑法和帮助公民学习刑法,而且有助于刑法的修改、发展和完善。因而它在刑法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三、基础刑法学

“所谓基础刑法学,指成为刑法解释学的基础的学问领域,有刑法哲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犯罪学及刑事政策学等。刑法哲学是考察犯罪与刑罚的哲学基础的学问领域。刑法史学是阐明刑法的历史的发展之经过的领域。比较刑法学以比较研讨国家间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样的不同法系间的刑法为任务。这些诸学问领域虽然是各个独立的,但作为刑法解释学对象的现行刑法,是在这样的关连诸科学的成果上成立的。如果将刑法解释学比喻为临床医学,那么这些学问领域,就相当于基础医学。并且根据这一见地,作为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实证科学的犯罪学,进而作为以犯罪学为基础的犯罪对策学的刑事政策学也是重要的基础刑法学,属于广义的刑法学。再者,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并在一起称为刑事学。”[32]

我们认为,上述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都是具有独立内容的刑法学,可与刑法解释学并列论述,限于篇幅,只按照大谷教授的原著译出,未予展开。在基础刑法学之后,他还谈到包括刑法、刑事程序法和行刑法在内的刑事法学,在我们看来,刑事法学已超出刑法学的范围,不宜列为刑法学的一种,因而这里不再予以论述了。

[1] 〔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 《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Ⅰ,成文堂1999年版,第3页。

[3]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1~3页。

[4]③ 见〔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69~70页。

[5]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69~70页。

[6] 见〔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69~70页。

[7] 〔意〕杜·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8] 〔苏〕H. A. 别利亚耶夫等著,马改秀等译: 《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9] 见〔日〕内田文昭著: 《刑法Ⅰ总论》,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页。

[10]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6~8页。

[11] 见〔日〕板仓宏著: 《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 年版,第1~2页。

[12] 〔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Ⅰ,成文堂1999年版,第11页。(www.zuozong.com)

[13]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75页。

[14] 见〔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15] 〔德〕耶赛克等著,西原春夫监译: 《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3页。

[16] 见〔日〕吉川经夫著: 《改订刑法总论》,法律文化社1974年版,第5~7页。

[17] 见〔日〕正田满三郎著: 《刑法体系总论》,良书普及会1979年版,第2~3页。

[18] 见〔日〕川端博著: 《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2~3页。

[19]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Ⅰ,成文堂1999 年版,第15~17页。

[20] 见〔日〕内田文昭著: 《刑法Ⅰ总论》,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7~11页。

[21]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8~11页。

[22] 〔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9页。

[23] 〔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86页。

[24]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10页; 吉川经夫著: 《改订刑法总论》,法律文化社1974年版,第5~6页。

[25]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9~10页。

[26] 见〔日〕山中敬一著: 《刑法总论》Ⅰ,成文堂1999年版,第16页;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87~88页。

[27] 见〔日〕西原春夫著: 《刑法总论》(改订版) (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11页; 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86~87页。

[28] 〔日〕中山研一著: 《刑法总论》,成文堂1989年版,第16页。

[29]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11页。

[30] 〔日〕久礼田益喜著: 《日本刑法总论》,■松堂1925年版,第9、10页。

[31] 见〔日〕木村龟二著: 《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13~26页; 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11页。

[32] 〔日〕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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