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大利
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设有对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讯问时最极端的保护机制。总体而言,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诸如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无论审讯主体是谁。[64]涉及司法警察讯问(仅可收集所谓的概要信息)的条款规定如下:
(1)司法警官(……)可从未受逮捕或未被采取第384条所规定之拘留措施(如非现行犯的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有助于侦查工作的概要信息。
(2)在获取概要信息前,司法警察应要求犯罪嫌疑人指定一名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指定的,应依第97条第3款之规定予以处理(依职权指定辩护律师)。
(3)收集概要信息时,辩护律师应在场,司法警察应及时予以通知。辩护律师有义务在实施此一侦查行为时到场。
(4)如果未找到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未到场,则司法警察可请求公诉人依第97条第4款之规定予以处理(依职权指定辩护律师)。
(5)在犯罪现场,或者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司法警官可在辩护律师未到场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收集有用的信息及线索,以尽快达致侦查的目的,即使该犯罪嫌疑人已被当场逮捕或者依照第384条之规定予以拘留。
(6)依第5段之规定,对在犯罪现场或者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未有辩护律师参与情况下所获得的信息及线索,禁止记录在案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7)司法警察也可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自行供述,但该供述不得在审判中使用,第503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涉及弹劾)。[65]
在意大利,犯罪嫌疑人不仅应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且在未有律师的情况下,所作的任何供述均不得在法庭上使用。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控方证据的来源。依《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在任何讯问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请求任何他认为有助于辩护的人员协助解释……”[66]
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意大利立法者对警察作为取证者的极度不信任,在其他地方也是显而易见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另一条款禁止警察在法庭上以证人先前供述与庭上供述不一致为由对证人的可信度进行弹劾。[67]当然,告知沉默权的规定也适用于检察官[68]及调查法官的讯问。[69]
2.西班牙
西班牙立法机构于1978年对《西班牙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使《西班牙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符合之前所论及的宪法条款,[70]并改变了西班牙以往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职权主义讯问方式。修改的结果是,下列条款规定对被逮捕或采取预防性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予以告诫:
任何被羁押或监禁的个人均应以可理解的方式立即告知他所被指控的罪名,以及被剥夺自由的原因、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如下权利:
(1)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可以保持沉默,不回答向其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或者仅在法官面前陈述。
(2)不自证其罪以及不认罪的权利。
(3)指定律师的权利。无论是警察讯问,还是司法官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要求律师在场提供帮助,或者在辨认程序中要求律师介入,而无论辨认对象为何。如果被羁押者或者被囚者未指定律师,则官方将为其指定。[71]
尽管在西班牙,被告人在预审法官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但西班牙宪法法院判定,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且已依法进行权利告知,则可放弃这一权利。[72]
3.德国
1964年,在米兰达案件判决的两年前,《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作了修订,规定了以下告诫条款,适用于法官、检察官或警察的讯问。[73]
在第一次讯问开始时,被告人应被告知所被指控的行为,以及涉嫌违反哪一刑法条款。被告人应被告知,法律既允许他对指控作出回答,也允许他不对案件发表任何意见,且在讯问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向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咨询。他也应被告知,可以提出特定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在适当的案件中,被告人应被告知,可以提交书面供述。[74]但与意大利和西班牙不同,德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警方讯问期间未有律师在场权。[75]但在检察官或调查法官讯问期间,被告人有权让他的律师在场。[76](www.zuozong.com)
4.法国
截至目前,法国是西欧诸国中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警察讯问时保障最为单薄的国家。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会被告知他们有权保持沉默,且在拘留24小时的期限届满后,他们才允许和律师交流。[77]依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警察在拘留阶段讯问的相关规定如下:
任何被拘留者应立即由警官或者在警官的监督下由警员告知其被调查之罪名的性质、第63-2条、第63-3条以及第63-4条所规定之权利以及第63条所规定的拘留期限。被拘留者还应被立即告知他有权不回答调查人员所提问的问题。[78]
从拘留一开始,直到24小时的期限届满,被拘留者可以要求与律师交谈。如果被拘留者不能指定律师,或者无法联系到他所指定的律师,则可以请求由律师协会指定一名律师。
这一请求应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无延迟地告知律师协会。
指定的律师可以在保证会见秘密的情况下与被拘留者交谈。司法警官或者在其监督下的司法警员应告知律师所调查之罪名的性质以及推定的实施日期。
会见不得超过30分钟,会见结束后,律师对于认为恰当的案件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意见应载入笔录。在拘留期间,律师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见内容。[79]
虽然2000年的法律修改提高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的地位,规定应在讯问开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并允许会见律师。但这一制度的保护力度仍然小于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仍然未有律师在场权。[80]此外,《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绝对的沉默权。相反,它规定的是不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非常类似于美国的证人在他人的审判中或大陪审团前作证所享有的权利。
虽然从1897年起,法国的被告人便有权在预审法官的讯问过程中会见律师,[81]并在咨询律师意见后保持沉默。[82]但从1993—2000年期间,预审法官没有义务在讯问前便告知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83]
5.英格兰和威尔士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进驻监狱,能随时与被捕的囚犯交流。[84]根据《警察和刑事证据法》(PACE)以及《执法手册》第C部分第58(1)节之规定,“任何被警察拘留的个人,只要他提出要求,随时有权秘密地咨询律师意见”,且应在实施逮捕时立即告知这一权利。在1995年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被告知:除非他愿意,否则不必说话,但他所说的任何言论均可作为指控证据。但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通过后,情况发生变化。《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引入了如下规定,修改了告诫事项或者说“警示事项”:
有理由怀疑某人犯罪的,警察在向他提出有关犯罪的问题时,或者正是他对问题的回答构成怀疑事由而导致了进一步的发问,如果此时无论犯罪嫌疑人作出回答或者保持沉默(如拒绝回答问题或者无法作出满意答复)均可能在法庭上作为指控证据,则应向其发出警示(……)[85]
……
警示措辞如下:
你不必供述。但如果你在接受讯问时未提及你日后在法庭上赖以作证的事实,这将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你所讲的一切可能会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细微的偏差并不违反警示的要求。[86]
《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重新允许检察官、陪审团或法官在审判时使用被逮捕者的沉默,撤销了原先禁止此一做法的1898年法律。[87]虽然值班律师制度能切实有效地保障被监禁的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讯问前与律师交谈,[88]不像在美国,警方没有义务为这样的会见提供便利,[89]但英国对行使沉默权可进行使用或评论的警示,保护力度显然不如美国的米兰达警告。[90]
6.俄罗斯
尽管《俄罗斯宪法》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均未明确规定警方在讯问前是否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协助以及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91]但在1993年和1994年俄罗斯九个地区重新引入陪审团审判制度后,法庭开始要求应作出警示。[92]在1996年的一个咨询判决中,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一做法。[93]
7.其他国家
在荷兰,警察可以以讯问为目的拘留犯罪嫌疑人6个小时,经检察官同意后拘留时间可延长至72小时。不过荷兰严格要求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94]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被告人应被告知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因为“在拘留阶段法律告知最重要的功能便是确保被告人理解自己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沉默权”[95]。最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所作的一份比较法概览中指出,在丹麦,亦应进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告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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