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的前三十年,威格摩尔与摩根都赞同塞耶所主张的“证据相关性居首”的伟大见解,认为应亟须对证据法进行理性化。他们也一致同意,有必要保障初审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免受上诉法院的详细审查,但两位学者在改革的一般路径上(的看法)差别很大。威格摩尔坚信,对现有判例进行分析、评估,并重新融入多数规则,可为这些规则寻求正当依据。摩根则对现有判例的合理性没有如此信心,他想重新设计一套广泛的原则,并起草为法典。
威格摩尔在论著中对所主张的路径进行举例说明,他不想成为法律改革的推手。相反,他设想了三个雄心勃勃的目标:首先,将英美证据法解释为缜密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其次,解决司法判例的大量冲突,使其与这些原则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为查明美国50个独立司法辖区的法律现状而提供所有材料。[73]
然而威格摩尔仍心系改革,他查找并强调最广为接受的排除规则原因,寻求“拯救法律生存未来”的路径。[74]他对这些原因提出了最具影响力和最清晰的司法阐述;整理出赞成和反对多数派观点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判例;“通过大量交叉引用”追踪“变色龙式规则应用”的根源。[75]威格摩尔的不朽作品说明了什么是证据法,并奠定了未来改革的基础,其中包括他自己在1910年发表的第一版法典和1935年再版的第二版法典。[76]
尽管该著述广为流传且产生合理化的效果,但它并没有让证据法的批评者(包括摩根)满意。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法律协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拒绝重述证据法,主要原因是:证据规则本身在许多重要的案例中存在缺陷,以致它们并非发现真相的手段而是压制真相……重述证据法将是浪费时间或者更糟;……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彻底的修改。恶法无法通过说明而治愈。[77](www.zuozong.com)
摩根将现行法描述如下:
证据规则已经在各式各样的案例中得到发展,其中后续的法官觉得自己受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理论的限制:不仅要遵循前人的判例,也要避免简单适用这种判例而产生的荒谬……他们牢记以往规则的限制、改良以及例外,这使得证据法呈杂乱无章且不规则的发展,规则与规则之间似乎没有合理联系。[78]
1939年,美国法律协会在卡内基公司所提供的40 000美元的资助下展开了证据法重修的研究,该项目也就是后来众所周知的《模范证据法典》,由摩根教授担任报告者,委员会成员包括一些著名的教授、法官以及独立的执业律师。威格摩尔被聘为“首席顾问”,位居六十余名顾问之首,他并未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但他的看法、评论和批评均为团队所知悉。尽管威格摩尔和摩根在一些实质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但法典的形式才是两位学者之间最尖锐的分歧。而在法典形式争论的背后,无疑是对初审法院裁量权内容的根本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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