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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对话与冲突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果是议会和宪法法院之间出现了争议,导致一年后《意大利宪法》第111条被修改,即“公正程序”的改革。修改《意大利宪法》第111条是为了赋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以正式的宪法地位。此后很快,2001年第63号法律将公正程序条款在书面证言方面所确立的原则转化为一般的法律规范。宪法法院被迫超越1992年的判例,确立新的合宪性标准。

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对话与冲突

“净手运动”时期司法官律师之间冲突的恶化,促使立法者颁布了两项值得注意的立法动议:第一个法律,首先是在预先调查阶段,特别是在预防性诉讼(procedimento cautelare)中,强化了辩护人的地位(1995年第532号法律);其次是确认了被告人有与指控者对质的权利(1997年第267号法律)。[55]

第二个法律则与1992年的反改革公然对抗。事实上,这部法律提出了重新恢复1988年刑事诉讼改革精神的问题。司法官们的反应非常迅速。在几个月的时间内,1997年第267号法律受到了大量的违宪审查异议(超过百起)。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院对提出违宪审查请求法官的异议颇为敏感,所作出的判决(1998年第361号判决)以中立的态度确立了被异议法律的保障范围。结果是议会和宪法法院之间出现了争议,导致一年后《意大利宪法》第111条被修改,即“公正程序”的改革(1999年第2号宪法性法律)。

修改《意大利宪法》第111条是为了赋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程序”条款)以正式的宪法地位。为严谨起见,修改后的第111条第4款规定,“禁止依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定罪。被告人可自行选择撤销此前接受讯问时所作的供述。”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对可用规则的直接回应。后者自1992年后便允许将未在法庭上重复的有罪供述作为定罪依据,甚至仅是因为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便能够将其转化为证据。

这两项立法举措再一次重新设定了诉讼主体之间的力量平衡,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公正程序理念。(www.zuozong.com)

2000年第397号法律详细规定了辩护调查(le indagini difensive),意图使当事人辩护律师的地位更接近于检察官

此后很快,2001年第63号法律将公正程序条款在书面证言方面所确立的原则转化为一般的法律规范(第111条第3~5款)。宪法法院被迫超越1992年的判例,确立新的合宪性标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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