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卡尔内卢蒂所组织的威尼斯会议为标志,改革刑事诉讼的兴趣重新被点燃,虽然一开始仅限于几个受邀参会的对话者。[35]几个月后,即1962年1月,与会的司法部部长戈内拉组建刑事诉讼法典改革委员会,并请求卡尔内卢蒂担任委员会主席。[36]在其强势人格的领导下,委员会缺乏团队意识。[37]1962年2月,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卡尔内卢蒂非常迅速地起草了“最初的改革草案”,并交由最高法院的尼古拉·雷亚莱(Nicola Reale)和朱利亚诺·瓦萨利两位法官审阅。在经充分修改之后,草案于同年5月及9月提交委员会的后续会议进行讨论。
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已不同于20世纪50年代。探索诉讼改革的智识路径也有别于旧时。如前所述,与前些年的讨论相比,卡尔内卢蒂所提出的改革动议非常创新。前些年的讨论主要局限于恢复旧法典(1913年法典)或者改革现行法典以适应宪法原则,但从未因意大利共和国新政治气候之需要,或者受民主价值之影响,而认为应颁布新刑事诉讼法典。[38]
卡尔内卢蒂并未因改革的政治原因而感到困扰,他推动了深化改革的需求。在法律草案的引言中,他写道,“我坚信,意大利过去30年所进行的诉讼法研究已足以甚至要求对现行法典所依据的原则进行非常深入的修改,(这一修改)甚至不可能通过恢复旧法典实现。相反,我们需要勇敢地制定出一部新法典。”
卡尔内卢蒂的法律草案由227个条文组成,这是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草案的主要特点是重构了一审的诉讼程序,明确将检察官的预先调查(旨在提起控诉)和最终的审判阶段(以实体判决为目的)区分开来。如此,受法国1808年《重罪法典》影响、经意大利统一后所颁布的三部法典(1865年、1913年和1930年)所确立的传统诉讼模式被彻底摒弃了。
依卡尔内卢蒂所述,改革需要思想和理论根基(诉讼法的研究),而不是宪政基础。为说明和强调这一革命性法律改革提案的政治价值,卡尔内卢蒂委员会内最年轻的成员佛朗哥·科尔德罗进行了充分的论证。1964年5月和10月,意大利全国社会预防与防护中心分别在莱切和贝拉焦两个城市组织了一场主题为“刑事诉讼改革指导标准”的大会,佛朗哥·科尔德罗充分利用这一时机表达了观点。
在最后的动议中,我们注意到对审前程序的推进方式存在不同意见,但所有人均同意是时候废除二元的预审设置(即预审法官的正式预审和并行的检察官的简易预审)。但以何种方式实现程序的简化存在不同意见,该论战分为三大阵营:①取消简易预审,保留正式预审,并提供充分的辩护保障(由彼得罗·努沃洛内提出,乔瓦尼·莱昂内也赞成此观点);②取消正式预审,推广简易预审,并提供《意大利宪法》第24条所规定的辩护保障[法官朱塞佩·阿尔塔维斯塔(Giuseppe Altavista)和吉罗拉莫·塔尔塔廖内(Girolamo Tartaglione)的提议,同时也得到乔瓦尼·孔索的支持];③引进卡尔内卢蒂式的预先调查(佛朗哥·科尔德罗的提议)。[39]
同一时期,各种狂热的改革动议又充斥着议会。卡尔内卢蒂的法律草案并没有转化为立法提案,但他坚持法典应重构并完全重写,而不仅是修改其中的一部分内容。1955年的大改不足以保证刑事追诉的必要效率,同时也不足以推行《意大利宪法》所确认的权利不可侵犯原则。重新编写法典需要议会和政府工作的分离:可以实现此一目的的机制是委托立法(la legge-delega),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才开始尝试。第一次尝试在1963年,涉及四部法典。但只有刑事诉讼法典的委托立法在接下来的数年内得以运行。从1963年到1974年,议会向连续多届政府提交了十余个委托立法建议。1963年10月10日,[40]博斯科(Bosco)部长向众议院提交的法律草案涉及13项指令;但到1974年4月3日,参议院最终批准的委托立法达到85项。[41]
当时的共识是,诉讼改革本质上是场域内各力量之间的平衡问题。本阶段的所有法律草案均期待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追求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颂扬预审阶段的辩护保障,以及审判阶段适用对抗、言词及集中审理原则。在宪法所确认的各种不受侵犯的权利中,辩护权无疑处于最首要的位置。超出前述1955年改革所划定的界限,意味着将推翻原先想保留的“混合式”或“两阶段式”的诉讼模式(“misto”o“bifasico”)。
在我看来,促使立法者起草新的刑诉法典而非改革现行规范的重要原因便在于此。继续在职权主义的道路上行走(恩尼奥·阿莫迪奥的措辞),意味着预审阶段的重要性增加,同时亦会加剧诉讼的冗余。(www.zuozong.com)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法院也逐渐确认调查阶段的辩护权。在20世纪60年代的判例中,意大利宪法法院极大地强化了辩护人参与正式预审、简易预审,甚至由警察主导的预先调查阶段的保障措施。在这些判例中,宪法法院最时常援引以评价非法性标准的条款当属第24条第2款,通常还结合第3条,以审查不同阶段被告人所受到的不合理差别待遇,或者缩减辩护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距离。当然,对于普通法律与不可侵犯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自由秘密的通信和通讯权、无罪推定权等)之间存在冲突的,宪法法院也有少量的判例涉及。移送违宪审查的法院通常认为,符合宪法价值的要求,本质上便是实现辩护权,以及最终调整控辩之间的平衡。强化辩护保障是意大利刑事诉讼近年来发展的典型特征,有别于同时期的其他国家,如德国。[42]
1974年的委托立法开篇第1条便规定,“承诺”本法生效两年内编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新法典由詹多梅尼科·皮萨皮亚教授主持的委员会负责起草,但法典的编纂工作推迟了两年即到1978年才就绪。此时的氛围不利于带有保障特质的改革。意大利正处于全面反恐怖主义的紧急状态中,立法动议恰逢持续数年的紧急状态。我们很惊讶地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改革的委托立法获批一周后,政府公布了“刑事司法紧急措施”法令,[43]以应对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这一猖獗的犯罪:这是20世纪70年代所批准的一系列紧急状态法律中的第一个。
但局势的反转并没有改变迈向更缓和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可以这么说,一些紧急措施为法律建议案提供了思想渊源,并部分转化为委托立法的指令或者皮萨皮亚委员会所讨论或制定的条文。例如,1975年第152号法律(即雷亚莱法,最具争议的紧急状态法之一)受1974年委托立法指令的启发,在刑事诉讼改革前[44]允许为必要的预防可适用“社区监护”制度(tutela della collettività)。[45]类似的佐证如1977年第534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改),该法律修改了皮萨皮亚委员会所构想的程序无效规则。总之,紧急状态时期并没有中断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正如瓦萨利所言,即便在1979年,司法部长莫利诺(Morlino)“因特别立法变更而暂停工作”,(刑事诉讼的立法改革进程依然没有停止)。[46]
今天我们可以说新法典的批准时间仅是推迟了几年。1983年末,在恐怖主义紧急状态结束后,经司法部长马丁纳佐利(Martinazzoli)提议,刑事诉讼的改革工作重新启动。马丁纳佐利部长创设了由皮萨皮亚教授所主持的委员会,这是立法工作连续性的一个标志,改革汲取了1974年委托立法及1978年立法草案的成熟经验。
1987年2月新的委托立法起草完成,共设105条指令。[47]此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便起草完成了新法典的草案。[48]1988年9月底,新法典的最终版本得以公布,并于同年10月24日刊登于官方公报的普通增刊中。
法典的编纂得以迅速完成,原因是皮萨皮亚委员会很大程度上汲取了前十年的改革成果。但这并不能说明一切。我认为,如果不是因为意大利法官突然处于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中,则新法典的出台将更加艰难。在我看来,托尔托拉案件之后的争论(1983年)以及随后追究法官民事责任的全民公决(1987年),这两个事件推动了已讨论近三十年的激进式的诉讼改革,并使之成为现实的法律规范。
1989年10月24日,新《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得以生效,且与卡尔内卢蒂所倡导的当事人主义调查理念呈现极大的相似性。法典的主导理念便是将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作明确分离,通过控辩双方权力(权利)关系的重新平衡以实现辩护权。检察官是预先调查程序中毋庸置疑的主导者,但他在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通常仅是为了准备提起控诉,并向庭审法官提交支持控诉的证据和充分理由。预审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分离改变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但由于司法职权机关内部的阻力,我们很快意识到这种新的平衡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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