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日本启动了国民裁判员改革,允许随机遴选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旨在借由陪审团裁判技艺的精髓在实质上促使刑事诉讼从“侦查中心”走向“审判中心”,并增进公民的司法信任。学者后藤昭在《裁判员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机能》一文中指出,“(国民裁判员制度的引入有助于)①强化直接主义、言词主义,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依赖于搜查机关(即独立于搜查);②对于裁判员而言,旨在实现‘用眼看、用耳听的审理’,使裁判的公开原则实质化,审理对于被告人而言也更易于理解;③避免递交过度详细的证据清单,在审判前整理程序中便明确争议焦点,在审判时可以集中焦点迅速审理;④考虑到被告人的防御准备,以及审判前整理程序中对争议焦点以及证据的确定,在判决前对被告人拘禁的规定更为严格;⑤将自白任意性作为验证证据的手段,要求调查取证可视化,任意性判断本身也更加严格;⑥为了不让裁判员裁判成为附随品,引入了犯罪嫌疑人国选辩护人制度;⑦在审判前整理程序中证据开示范围的扩大,实质性地强化了被告人的防御权。”[53]
但日本的国民裁判员制度改革是否能从根本上改变刑事诉讼中的精密司法现象?从实证数据上看,自2009年5月21日制度开始正式施行至2012年5月,日本已经有3884名被告人接受裁判员审判,其中3769人被判有罪,10人被判部分有罪,18人被判无罪,4人被移送家庭法院,其余83人检察机关撤销公诉,或移送其他法院处理(根据《少年法》第55条移送家庭法院除外),定罪率约为97.03%,[54]有所下降,但总体并不明显。原因既可能是制度运行不久,效果尚未显现,也可能是国民裁判员改革制度并未深层涉及精密司法的诸项要素,尤其是日本国民的容错意识依然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但国民裁判员制度对于改变日本传统的诉讼结构,尤其是深入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诸项现代诉讼原则等均大有裨益,值得中国学者认真研判。(www.zuoz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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