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4]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审判中心”的基本理论体系及制度框架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也大体凝练了中国刑事诉讼后续改革的基本导向。总体而言,理论界更关注的争点是“审判中心”的基本内涵及其所涉及的制度安排,而实务界则更关注“审判中心”所可能牵扯的职权配置以及权力秩序。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审判中心”的基本内容,回应了理论界及实务界所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但总体较为平稳,主要还是对现有制度规范的重新梳理,未有太多改革突破,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批评。
事实上,“审判中心”的称谓并非中国学术界的原创,而是源自域外的舶来品。早在1999年,孙长永教授便在《现代法学》刊发大作《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较全面权威地阐释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制度内涵,而核心思想渊源便源自日本法。[5]张凌教授在翻译日本著名学者田口守一教授所著的经典教材《刑事诉讼法》时,也直接将日文中的“公判中心主義”一词直接翻译为“审判中心主义”。[6]中国高层决策者在酝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否受到日本法思想的影响尚不得而知,但措辞的相似性尤其是改革背景及制度内涵的可参照性应引发中国学术界的高度关注。[7]事实上,二战后,日本刑事诉讼改革亦秉承“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理论,将传统职权主义进行了对抗式的改造,由此形成了近代日本刑事诉讼非常独特的“混合式”框架。在比较法层面上,日本刑事诉讼改革的经验及教训均可为中国提供鲜活的素材,或可以借鉴,或可以批判性吸纳,或可以摆脱改革进程中所隐藏的陷阱。(www.zuozong.com)
更为重要的是,“审判中心”时下已成为刑诉理论界及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多数讨论者对“审判中心”概念本身却缺乏共同认知,故争鸣往往在误解中发生,“鸡同鸭讲”的现象亦颇为常见。可以预期,“审判中心”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将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关键词,也势必会在更多的学术作品中反复出现,故概念混用甚至生搬硬套的现象将会不断加剧。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审判中心主义”进行制度谱系的源流考察,回归精确的理论原点,澄清误解,正本清源,为后续严谨的学术研究提供必要的知识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的核心目的并非仅是提供一些比较法的素材,更主要是尝试探索制度的知识本源,而后者恰恰是当下刑事诉讼研究中较为欠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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