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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模式:宽赦还是宣告无罪?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几乎是同样的情况,刑事现代化也与19世纪共和制的宣告无罪相分离。刑事现代化的目标,并不是尽可能多地宣布本应无罪的被告人“无罪”,以使他们可以得到免受国家惩罚的保护。相反,刑事现代化的法律规则学说,一般会更容易作出有罪判决。君主赦免更多是基于申请赦免大多数被告人的之前生平,以及生活方式而对他们作出裁决。新《法国刑法典》倾向使宣布“有罪”更加容易,将最大化数量的犯罪者置于国家惩罚的系统控制之下。

现代刑事诉讼模式:宽赦还是宣告无罪?

我们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诸多差异早在1870年就已经确定了。尽管如此,如果我们想完全理解“被美国人所普遍接受的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是如何将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与欧洲大陆的相分离,就必须了解20世纪与21世纪所发生的历史。[181]因为在1870年,欧洲大陆司法体系大力地向宣告无罪模式发展之后,紧接着的数十年又明显向宽赦模式转变。

特别是,伴随着一度被称作“刑事现代化”的运动,他们转向了现代模式的宽赦制度。19世纪末,在整个西方世界开展的刑事现代化是一项改革刑事司法的运动,它非常倚重刑法学家以及法律服务职业、心理学以及社会福利工作的工作成果。它与西方现代化的国家社会福利计划同时崭露头角,并在很多地方与之存在共同之处。一般而言,新兴的社会福利计划反对19世纪被立法支持的独立自主的精神,这种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允许个人独立于政府。几乎是同样的情况,刑事现代化也与19世纪共和制的宣告无罪相分离。刑事现代化的目标,并不是尽可能多地宣布本应无罪的被告人“无罪”,以使他们可以得到免受国家惩罚的保护。相反,刑事现代化的法律规则学说,一般会更容易作出有罪判决。在惩治程序方面,刑事现代化也与之前的制度不同,倡导针对不同被告人,根据其自身情况加以对待:基于被告人的可感化度,或者是他们个人不可挽救的危险性,而作出“个性化”的惩罚。所有的这些现代的措施都认为,一个健全的刑事司法体系是让国家控制尽可能多的犯罪者。[182]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现代化继承了18世纪君主赦免的传统。[183]君主赦免关注的是犯罪者,而不是犯罪行为,因而对定罪的侧重较小。君主赦免更多是基于申请赦免大多数被告人的之前生平,以及生活方式而对他们作出裁决。[184]刑事现代化同样关注犯罪者,并用更广阔的视角去审视犯罪者的成长历程与生活方式。[185]刑事现代化与18世纪的君主赦免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刑事现代化是基于心理学、刑罚学以及社会学的角度而去作出“个性化”的审判,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186]但是刑事现代化还是与旧的赦免制度有深深的血脉联系的:在很大程度上,正如批评者对社会福利国家的指责,刑事现代化也具有“新封建主义”(neofeudal)的影子。[187]

在20世纪前2/3时期,刑事现代化对美国和欧洲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是大西洋世界刑事司法相对趋同的一段时间,就像累进税制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上趋向一致。刑事现代化制度对于美国模范刑法典的影响,正如它对欧洲进步主义(progressive)和法西斯主义的影响一样。然而,在过去的大概40年里,分离的特征又开始重现了,如今我们看到美国的司法体系更加强烈地向宣告无罪发展,然而在欧洲大陆,宽赦作为刑事现代化的化身不仅保持了自己的力量,甚至还有增强之势。(www.zuozong.com)

在欧洲,持续不断地推动宽赦制度发展,效果最显著的是法国。在社会党的弗朗索瓦·密特朗(François Mitterand)执政期间,1994年生效的新《法国刑法典》(Nouveau Code Pénal) (该法并未得到本应得到的比较法学者的关注)使法国成为最引人注目的刑事现代化的试验场。[188]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欧洲大陆19世纪归罪制度的改革使得更加复杂的归罪规则被制定出来,这就使得更大比例的辩护技术层面上的“无罪”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特别是在法国,由于19世纪法国的陪审团拥有宣判刑事被告人无罪的权力,[189]故创设了特别情况下(circonstances atténuantes)“减轻情节”的原则。

新《法国刑法典》否定了继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刑法中长达两个世纪的特别情况的传统。[190]新《法国刑法典》转变了处罚判决的重心,特别是增加了职业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对于犯罪者辩解的评估。[191]但是新《法国刑法典》并没有采用纯粹的刑事现代化的途径,也没有简单复制过去的君主赦免的制度:犯罪者并没有被简单地直接抛给心理学家、社会福利工作者以及刑法学家——正如在德国所做的一样。相反,新《法国刑法典》被设计为监督惩罚程序,通过“法官适用惩罚”(juge del'application des peines)程序,来实现对于犯罪者的监督,此外,该程序使法官在审判前就可以掌控案件并要求法官对犯罪者的进展进行监督。[192]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无论是基于宽赦还是心理学基础的旧的惩罚方式,使其满足更加严格的法律规范。其结果是,法国刑事司法体系转换了自19世纪以来致力于将更多的被告人归为“无罪者的这种归罪的逻辑”。新《法国刑法典》倾向使宣布“有罪”更加容易,将最大化数量的犯罪者置于国家惩罚的系统控制之下。

在同一时间,美国刑法则选择了相反的方向。正如我们都熟知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相较于欧洲大陆,美国经历了一场更加剧烈的反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浪潮[最明显的对比就是,同在1981年上台的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政府与弗朗索瓦·密特朗政府二者在政策上的分立]。[193]同美国其他法律一样,刑法也在向同一个方向发展:强烈反对刑事现代化政策,而倾向归罪计算(culpability calculus)的回归。[194]确定刑(determinate sentencing)是美国归罪制度复兴最重要的产物。然而,归罪制度的转变并未在确定刑制度后停息。最近几年,我们还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有着扩大在量刑环节适用归罪逻辑的倾向:美国法有越来越强的驱动力,去坚持量刑应该仅仅取决于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罪过的程度,而不是其他因素。[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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