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立法
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依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法律,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我国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我国在关税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有关关税的规定、《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关税税则》以及国务院或海关总署等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其中,《海关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其他两类必须与之相符。
我国第一部海关法是原政务院于1951年4月8日颁布的《暂行海关法》。为使海关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87年1月22日,我国通过了《海关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关税、海关事务担保、执法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进出口关税条例》依据《海关法》制定,是《海关法》中关税规定的具体化。我国第一部《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985年3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虽然《海关法》第五章专门对“关税”问题作出规定,但《海关法》作为规范海关各方面行为的基本法,不可能对关税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因此,《进出口关税条例》必须解决这些具体问题。《进出口关税条例》包括总则、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和附则。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条例的组成部分。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加入WTO以前,我国税则税率栏目分为基础税率和年度实施税率两栏,其下又分优惠和普通两种税率。基础税率是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施的税率,并作为1992年之后若干年内中国加入WTO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由于中国已正式加入了WTO,并承诺了对所有税目的约束税率,基础税率已无保留的必要,故从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新的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取消原基础税率栏目。[18]而在出口关税方面,我国一直设置一栏出口税率,但可以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我国进出口税则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即HS)目录,HS通常每4年修改一次,我国进出口税则也会随之进行相应修改。
(二)进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海关关税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其中,征收进口关税的商品比较多,而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比较少。
1.进口关税税率。《进出口关税条例》根据WTO协定以及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情况,对进口关税税率设置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并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具体规定是: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19]
(2)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4)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总的数额或金额不加限制,而规定一个数量界限,在规定的数量界限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超过数量界限部分则征收高额关税或予以罚款,这个数量界限即为关税配额。《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从1996年起,我国陆续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税率。[20](www.zuozong.com)
(5)暂定税率。暂定税率是一种临时税率,一般针对当时的特殊情况采用,有效期较短。《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根据该规定,我国只对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规定暂定税率,而对普通税率的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此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上述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等都属于暂定税率的性质。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进口关税税率较高,而且还对关税作了很多特殊安排(如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再加上部分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不尽合理,外商来华投资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原材料实行零关税,经济特区等实行特殊的关税安排等,使我国的名义关税很高,而实际关税[21]很低。为恢复我国在GATT中的缔约方地位,进一步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自1986年4月开始,我国就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进口关税水平大为降低。[22]1992年,降低2898个税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关税算术平均税达到43.2%。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的第一年,即2002年,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税后,进口关税总水平下降到12%。[23]2003年,降低了进口税则中3019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的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降至11%。[24]2004年降低了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降至10.4%。[25]2005年的进口关税总水平降低至9.9%。[26]2006年和2007年的进口关税总体水平仍保持在9.9%。2008年和2009年的进口关税总体水平是9.8%。2010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调整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2018年11月1日起,我国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从9.8%降至7.5%。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大幅度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税率。国家对出口关税只设置一栏出口税率,但可以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三)关税的征收方法
各国征收关税的方法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征税、滑准征税等。其中,从价征税是大多数国家的常用标准。
我国采用的征税方法也是以从价税为主,辅之以从量征税、复合征税以及滑准税。
我国自1997年7月1日起对啤酒、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对录像机、摄像机试行复合关税,[27]这是我国首次采用从量和复合征税方式。试行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改革,对于抑制国外低价倾销,防止低报价格,保护民族工业,保证正常进口将起到积极作用。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对新闻纸试行滑准关税。[28]2014年,我国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29]
《海关法》第55条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了原则性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完税价格确定的核心是到岸价格的确定和海关估价的适用。《进出口关税条例》细化了《海关法》的规定。此外,海关总署还专门制定了《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保税制度
改革开放后我国设立了多个保税区。为加强对保税区的管理,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多项行政法规,例如:《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发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发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发布)《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等。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为了促进各类保税区的升级发展,国务院在2013年9月正式批准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到2020年7月,我国已经建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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