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2010年3月的一天清晨,在云南省某市一栋小洋楼的院门口,站着一位西装革履的男士,手里还捧着一大束百合花,可与这身优雅的行头不相配的是,男人正在高声大喊:“姐,小倩是我老婆,我有权把她接回去。”这时,小洋楼里走出了一个怒气冲冲的女人,只见她手里还牵着一条汪汪叫的大狼狗。这女人走到了铁门边张口就骂:“你这个狼心狗肺的东西,你还有脸上我们家来?你要是再不走,我就放狗咬你。”说着,这女人果然要松开系狗的链子。这时,大狼狗是一个跃身趴在了铁门上,叫得更凶了,吓得这男人紧退两步:“别,我走我走,不过我是不会放弃小倩的。”说完便落荒而逃,百合花也是七零八落地散了一地。而看着男人的背影,刚刚还气势汹汹、打算放狗咬人的女人,此时却默默地流下了两行眼泪。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这男人管这个女人叫姐,又说自己是来接老婆的。那按理推,这男人就是这女人的妹夫,可是这做姐姐的究竟为了什么要把妹夫拒之门外甚至要放狗咬人呢?这男人的老婆又怎么会在姐姐家?为什么自己的老公来了,却连面都不见一下呢?
● 豪门女誓嫁凤凰男
这事还得从这个女人的家族背景说起:这个女人叫胡婷,她的父亲胡海涛,是当地著名房地产集团的董事长。胡海涛早年丧妻,但他的两个千金大女儿胡婷、小女儿胡倩,都是外貌出众,天姿聪慧,简直是他的骄傲。可这两个女儿的性格却是两个极端,大女儿胡婷个性温顺,对父亲言听计从,生意上、生活中都是父亲的好帮手,并在父亲的安排下和一个门当户对的青年早早结了婚。可小女儿胡倩呢,是又独立又叛逆,最向往的就是谈一场跟自己的家族和金钱毫不相关的恋爱,所以每当父亲插手她的终身大事时,她总是坚决对抗。
这一天,胡海涛又给胡倩安排了一场相亲,对方是当地做餐饮生意的大户,姓王。王家三口人是早早地到了,可等到饭菜都已经凉了,也不见胡倩出现,胡海涛的脸色是越来越难看。就在这时,门开了,桌上人是个个儿眼睛一亮盯着门口。胡倩穿着一条飘逸的丝绸连衣裙,打扮得十分亮丽得体,胡海涛正高兴着呢,可再一看,他的笑容就僵住了,女儿竟然还带了一个男人,一边紧紧搂住男人的胳膊,一边脸上笑盈盈地大声宣布:“各位,对不起,我来晚了。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是我男朋友,于浩。”这话一出口,王家三口人一下子站了起来,气冲冲地走出了餐厅。胡海涛当然是又羞又气,把桌子一掀,冲着女儿大吼:“你简直把我的老脸给丢尽了。”说完他也摔门而去。
胡海涛回来后马上找来大女儿胡婷商量对策。胡婷就跟父亲分析说:“这于浩,爸您还不熟悉吗。他大学毕业就进了咱们家公司,28岁做到了销售总监。要说他人长得一表人才,能力也是有目共睹。可是这于浩家里情况您是知道的,相当困难,所以他身上才有那么一股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狠劲儿。要说把生意交到他手上,咱们放心,可是妹妹交到他手里,还是挺令人担心的。”胡婷的分析和胡海涛心里想的一样:“于浩追求女儿的真正目的到底是什么?金钱?地位?名誉?”想要借着婚姻上位的人,胡海涛是见多了,他发誓绝不让自己的女儿也遇到这样的事,所以他要出狠招,一招斩断于浩和女儿的关系。
这一天,胡海涛把于浩叫到办公室,开门见山地说:“小于呀,你在公司很有前途。你也是个聪明人,千万不要因为个人感情问题影响了你在公司的发展。”于浩一听,脸涨得通红,刚要解释,没想到胡海涛竟拿出一张支票,“啪”的一声拍在了他的面前。于浩扫了一眼数字:“天哪!一百万!”胡海涛很有信心地看着于浩,可没想到于浩却平静地把支票推回到自己的面前,只说了一句:“胡董事长,我对小倩是真心的。我知道你现在不相信我,但是以后你总会知道我是什么样的人。”于浩扔下这句话就出了办公室。胡海涛愣住了,看来这个于浩还挺有骨气,可是他再一想,没准这于浩还有什么别的想法,该不会是放长线钓大鱼吧。总之无论如何,胡海涛是决定了,一定要拆散女儿和于浩。
当天晚上,胡海涛回到家,就见女儿胡倩站在客厅里,见父亲进门,胡倩冲上前去大发雷霆:“爸,你太无情了,你以为用钱就能买走我的爱情吗?难道你因为于浩没钱就要破坏你女儿一生的幸福吗?如果是这样,这个家我也没什么可留恋的了!”胡倩说完就冲出了家门。女儿离家出走了,胡海涛心里十分着急,就让胡婷去打听情况,劝劝妹妹。胡婷回来说:“这丫头脾气倔,我劝了没用。不过,爸你放心,小倩从小娇生惯养,外面的生活她过几天就吃不消了,要不了多久,她就得回来。”胡海涛一听,还真不太担心了,于是按兵不动,一心等女儿回心转意。可谁也没想到,仅仅三个月,胡海涛没有等回女儿,却等到了一张胡倩和于浩的结婚请柬。
● 天灾人祸,家不成家
原来这次胡倩是下定决心挣脱父亲和家庭的束缚,和心爱的人追求自由和幸福,虽然和于浩结婚,生活水平几乎从天上掉到了地下,两人只是租了一套小小的一居室,但那种自由和恩爱却让她过得非常开心,但这样的平静与开心没有持续太久。这天于浩回到家气愤地把一份文件扔在了胡倩的面前:“你爸也太赶尽杀绝了,竟然把我给辞退了,我现在工作都找不到,将来怎么办?”原来胡海涛为了逼女儿回家,使出了杀手锏——断绝两人经济来源,先是冻结了胡倩的信用卡,接着辞退了于浩,又在当地房地产界放出话来,谁敢聘用于浩,就是跟他老胡过不去。可胡海涛又一次失算了,虽然于浩找不到工作,可胡倩却开始到外面打起了零工,每个月一千多元的工资养活自己和于浩,日子的艰难可想而知。这时候胡婷也开始劝父亲:“爸,我看他们是真心相爱的,要不让他们回来吧。”胡海涛也犹豫了,然而就在这时,一场意外突然降临,直接把女儿送回了他的身边。
这一天,胡海涛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于浩的声音颤抖着说:“爸,你快来医院吧,小倩可能不行了,我们需要钱做手术!”胡海涛一听立即带着大女儿胡婷赶到医院。原来胡倩上班途中被一辆大卡车撞了,虽然保住一条性命,但大脑功能部分受损,医生说有可能变成植物人。胡海涛赶紧把女儿接回了家,于浩也搬了进来。要说起于浩啊,胡海涛就更觉得愧疚了。女儿变成了植物人,于浩却是不离不弃,悉心照顾。胡海涛提出请个专门的保姆,于浩也是礼貌地拒绝了。看着每天女婿给女儿擦身喂饭,样样都亲力亲为,胡海涛百感交集,一方面悔恨当初自己不该把女儿赶出家门发生这样的意外,另一方面也感叹女儿真是嫁对了人啊。
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偏偏在这个时候,胡海涛的房地产公司因为金融危机陷入了绝境。偌大的房地产集团,陷入了破产的边缘。女儿重伤、事业受创,可于浩对女儿的爱却让胡海涛心里有着最后一丝安慰——也许这疾病和贫困,正是老天在帮自己考验女婿的真心啊。可是很快这最后的一丝安慰也没有了。这天他回到家里,喊遍了别墅也不见于浩的踪影,却在女儿胡倩的床头发现了一封于浩留下的信,上面只简单地写着:“爸,我要去外地闯一闯,请岳父和姐姐代我照顾小倩吧。”胡海涛万万没想到,于浩竟然在这个关键时刻扔下了自己和女儿胡倩,他又气又急,突发脑溢血中风了。这样一来胡家的重担一下子就落到了大女儿胡婷的身上。她是一面照顾重病的父亲、妹妹,一面还要强忍悲痛管理濒临破产的公司。胡婷恨于浩抛下了自己的妹妹,气病了自己的父亲,可是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这于浩到底是怎么回事,到底是不是与妹妹真心相爱呢?
● 重现身,落跑妹夫包藏祸心
家里面临着最大的磨难,胡婷将仇恨、气愤和疑问统统埋在了心底,专心照顾病中的家人和家族的企业,在胡婷的努力经营之下,公司的情况有所好转,胡倩的病情也比较稳定。但不幸的是,这一年的冬天,胡海涛没有撑下去,离开了人世,留下了这一对姐妹相依为命。可胡海涛才去世不久,胡家却来了一位不速之客。这一天,胡婷远远地看到一个男人在按自己家的门铃,当这个人转过脸时,胡婷大吃一惊,这不是三年前抛弃妹妹离家出走的于浩吗。胡婷冲上前二话不说给了于浩一巴掌:“你这个没良心的东西,你现在回来做什么?我爸爸都被你气死了。”于浩捂着脸委屈地说:“姐,我是来接小倩回去的,我在外地挣着钱了,现在有能力能够照顾好小倩了,你就让她跟我回去吧。”胡婷一听,更生气了:“三年前我妹妹需要人照顾的时候,你在哪儿!我告诉你,我是不会让你把小倩带走的!”胡婷说完,进了院子就重重地关上了门。于浩接连几天就这样不断地登门道歉、哀求,可胡婷就是不同意他接走妹妹,于浩看到胡婷态度如此坚决,只好以胡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妻子胡倩的监护权为由一纸诉状把胡婷给告了。
可是,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却告诉他:必须先通过特别程序宣告胡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才可以提起监护权诉讼。
法点链接:特别程序
那么,什么是特别程序呢?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前两者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而特别程序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其最大特点是只有申请人一方,没有原被告双方,而且是一审终审制。(www.zuozong.com)
这样,于浩便委托律师代理他向法院提交了宣告妻子胡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痴呆症人。对于植物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但是,随着车祸、触电等事故的增多,植物人也日益增多,据统计全国的植物人有一百多万,且每年以10万人的数字递增。植物人与正常人最大的区别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一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参照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成年精神病人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胡倩经鉴定目前无意识活动,丧失了认知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遂判决宣告胡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于浩拿到判决书之后,立即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来行使对妻子胡倩的监护权。
到了法庭上,于浩和胡婷都争着要做胡倩的监护人。于浩说:“法官,我是胡倩的丈夫,是胡倩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而被告胡婷却不让我接走我的妻子,妨碍我履行监护职责。我请求法院判决胡婷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胡婷答辩说:“法官,原告在三年前就抛弃植物人妻子,不管不顾,说明他已经自动放弃了监护权。而我在这三年中一直精心照料着妹妹胡倩,胡倩的监护权已经实际转移到了我手中。请求法院指定我为胡倩的监护人。”于浩立即反驳:“我三年前怎么抛弃胡倩了?为了承担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去挣钱,而且我当时已经留了信,把胡倩交付给岳父和姐姐照料,这不是放弃监护权而是对监护权暂时的委托,只要自己提出要求,这种委托就应该被中止,自己仍然是妻子的监护人。”胡婷也反驳:“委托?你委托给谁了?你留下一封信就不见了踪影,不是遗弃是什么?”
眼见被胡婷反驳得哑口无言,于浩有点着慌了,他马上向法庭申请一个重要证人出庭作证:“这个人能说明我是个负责任的丈夫!”这个证人叫朱芳,是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女人。法官问:“朱芳,你的职业是什么?”朱芳说:“按摩师。”胡婷心想:这于浩找个按摩师来能证明什么呢?朱芳接下去说了一番话才解开了胡婷心中的疑惑。朱芳说,于浩为了让妻子胡倩早日好起来,专门雇了她教自己学习按摩技术,每天不间断地学习已经一年多了。胡婷心里一惊,如果朱芳说得是真的,法院会不会认为于浩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丈夫,就把胡倩的监护权判给他呢?这胡婷也不是等闲之辈,马上提出来:“法官,请给我三天时候,我要去核实一下朱芳说的是不是真的。”法院于是宣布休庭,三天后再次开庭。
胡婷出了法院就想,这个朱芳肯定在说谎,没准是于浩雇来作伪证的,于是她立马请了人查实朱芳的背景,两天过去了,调查的结果出来了,让胡婷震惊的是,这个朱芳是按摩师不假,但她同时也是于浩的同居情人。原来于浩当年追求胡倩,也的确因为胡倩让他动心,但他更是看上了胡氏集团的巨大财富,虽然胡海涛不接受自己,但于浩总觉得只要把这段婚姻坚持下去,自己总有被认可的一天,而胡倩遭遇车祸变成了植物人,更是给了于浩表现的机会。可是天不遂人愿,胡氏集团濒临破产,让于浩几乎绝望,不可能得到巨额财富,却还要伺候昏迷不醒的妻子,他思前想后决定出走,后来到了外地,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就和朱芳住在了一起。而这一次,胡海涛去世,还留下了一笔遗产,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所以于浩决定回来接回胡倩,目的就是要控制这笔还算可观的财产。
胡婷了解到真相,气得浑身发抖,她总算搞清楚了于浩的真面目,揭开了一直埋在心中的疑团。到了第二次开庭,她把调查来的朱芳和于浩的亲热照片、在外地联名购买房产的合同等证据一一抛了出来:“法官,鉴于朱芳和于浩的同居关系,我主张对朱芳的证词不应采信。”于浩当场脸色就变了,但他仍然坚持说:“不管怎样,我是胡倩的丈夫,她的监护人就是我,这是法律规定的。”
这起争夺植物人监护权的案子,看起来复杂,原被告各执一词,说得好像都有道理。实际上从法律上一分析,就清楚明了了。
法点链接:监护人的确定
首先,于浩说他是胡倩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否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因此,于浩作为胡倩的配偶,确实属于胡倩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然而,这种监护人顺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知道,法律设立监护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如果前一顺序监护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则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而由法院指定后一顺序监护人担任监护人。于浩扔下植物人妻子胡倩一去不回,三年不履行监护职责,显然是一种遗弃行为,是不宜担任胡倩的监护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而胡婷则在这三年中对胡倩精心照料,还请人对胡倩进行专门护理,尽到了监护职责。如果继续让胡婷担任监护人,对胡倩是有利的。
但是,于浩提出了一个观点,说他三年前留信出走,不是丢下植物人妻子胡倩不管,而是将其监护权暂时委托给胡倩的父亲胡海涛和姐姐胡婷。那么于浩的说法能否成立?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委托。所谓委托,是一种双务的合同行为,不仅要有一方的委托表示,还要有另一方的接受表示。于浩却是留下一封信,没有与胡倩的父亲和姐姐见面,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委托的。而且在三年中,于浩杳无音信,胡倩是死是活他从未过问,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对妻子胡倩的遗弃。再加上于浩已经与朱芳同居,从法律上说是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从感情上说是背叛了胡倩,怎么可能用极大的爱心与毅力来照顾一个不爱的植物人?所以,于浩是不宜担任胡倩的监护人的。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浩在妻子胡倩成植物人之后,先是弃之不顾三年之久,后又与他人同居具有过错,不适宜担任胡倩的监护人,遂判决由胡婷作为胡倩的监护人。
事情到了这里,并没有了结,于浩输了官司仍然心有不甘,很快他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这次他要求与胡倩离婚并依法分割胡倩继承其父亲的价值400万元的遗产。那么,配偶一方成为植物人之后,另一方能否提起离婚?
法点链接:与植物人离婚
从传统美德上讲,夫妻应该患难与共,中国历代都有“七出”、“三不去”,于浩的行为可能会面临道德的质疑。但从法律上说,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在一方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夫妻共同生活,婚姻的自然基础已经不存在,继续这种婚姻,对健康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
由于胡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胡婷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胡婷同意妹妹胡倩与于浩离婚,但说到父亲的遗产,她则向法庭出示了胡海涛的遗嘱,在遗嘱中胡海涛明确表示所有财产由两个女儿平分继承,于浩不得享有任何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于浩无权主张对属于胡倩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于浩和胡倩离婚,而胡倩从父亲那里继承的遗产,于浩当然是一分钱也没有拿到。
于浩和胡倩的故事并不常见,可是这样的掺杂了金钱因素的爱情在现实中却比比皆是。其实就像《巴黎圣母院》中告诉我们的,爱情是没有美丑、贫富之别的,只有抛弃世俗的偏见才能获得最后的真爱,而像于浩等人的这类功利型婚姻,往往难以达到通过爱情实现财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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