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概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现代世界各国,公务员在产生机制上多通过录用来完成。在法律上,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吸收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职务的制度。上述一定条件具体是指进入公务员队伍所应当具备的各种法定要件。在我国,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的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取得公务员身份所必须具有的条件,具体包括:(1)国籍条件。公务员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国公民所享有;(2)年龄条件。公务员必须年满18周岁;(3)拥护宪法的条件。公务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品行要求。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5)身体条件。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公务员应当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消极条件是指公务员所不能具有的情形。如具有这些条件,则不能取得公务员身份或不能担任公务员职务。综合而言,消极条件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务员的录用与退出机制
(一)公务员的录用机制
根据公务员类型的不同,公务员的录用又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两种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不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则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获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负责该市的公务员录用工作。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具体程序如下:(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资格审核。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3)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4)资格复核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公示。由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国家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6)任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的规定,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行政执法类[3]专业技术类[4]综合管理类[5]等类别;根据公务员法的授权,国务院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行政事项,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www.zuozong.com)
(二)公务员的退出机制
公务员的退出,即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辞去某职务的情形。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辞职、辞退和退休三种。
1.辞职机制。辞职机制是公务员基于某种原因辞去其所任职务并经所在机关同意后解除其职务的制度。根据职务是否为领导职务,辞职又可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类型。辞去公职是指依法解除与所在机关的全部职务关系,并从公务员队伍中彻底退出。在具体程序上,根据《公务员法》第80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如果符合下述情形,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辞去领导职务是指不再担任所任领导职务,而不是从公务员队伍中退出。根据《公务员法》第8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的;对于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辞退机制。辞退机制是指有权机关依法单方面解除公务员职务的行为。辞退公务员应根据管理权限决定。而且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的规定,公务员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辞退公务员: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退休机制。退休机制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务员因年老或因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制度。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而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