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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与国际商法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与国际商法

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其民事诉讼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个国家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诉讼地位,目的是保护外国人的实体权利,保证国际交往的正常进行。赋予外国人以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由该国的法律和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

(一)国民待遇

目前,各国普遍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与本国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这种国民待遇一般在互惠或对等的基础上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司法豁免

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的权利。司法豁免原则是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建立在国与国对等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利于各国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在驻在国顺利履行职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司法豁免包括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司法豁免权,外交代表即使触犯驻在国刑法,也不受驻在国的刑事司法管辖。而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民事司法豁免权的有限性表现在: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其所属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具体而言,对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2.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的诉讼。(www.zuozong.com)

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引起的诉讼。

4.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5.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诉讼。

6.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起诉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反诉的。

(三)委托本国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至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因此,任何国家的律师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而不能到外国法院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当地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四)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的重要方式。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外国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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