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
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法的渊源,但进入本世纪以来有所变化,有的国家如德国甚至已明确宣布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法的地位和作用迄今仍不能与英美法系国家同日而语,但那种只承认成文法而无视判例的历史确已一去不复返了。
(二)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
美国的情况最为典型。美国早在1926年就颁布了法律汇编性质的《美国法典》,并定期修订增补。同时,通过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律协会等团体拟定并向各州推荐示范法,使各州法律趋于统一。如20世纪50年代拟定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示范公司法》等,已被实行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之外的所有的州所采纳。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还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委员会,不但被授权制定规章、条例,而且还在法院诉讼程序之外,相对独立地处理案件,并不受先例约束。所有这些,对成文法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www.zuozong.com)
(三)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除了前述在法的渊源上两大法系不断趋同以外,在法律种类以及具体内容上,不同法系国家之间也尽可能地相互吸收借鉴。如美国的反垄断法、产品责任法,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影响至深;日本的公司法早期仿效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吸收美国示范公司法的大量内容,从而形成混合型的法律制度;而欧盟法,更是同时适用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虽然两大法系在近期不可能完全统一,但是不断交互作用、逐渐融合的趋势是不可改变的。中国由于社会性质不同,很难归入两大法系中的哪一个,但在历史上属于大陆法系。在参与国际商事交往的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到并有效地利用这一点,做到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知己知彼,相机应对,更好地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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