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重建以来,伴随着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诉讼监督体系的总体格局和基本的法律监督制度也日臻完善。在依法治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中日益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监督的成效相当明显,这说明了我国的诉讼监督制度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也毋庸讳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也还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和不足,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把工作重心放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无疑是对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和自身认识等问题,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却常常被忽视,未能摆上应有的位置得以加强,而使检察职能的全面发挥受到削弱。直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监督的要求,检察机关才逐渐认识到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的极端重要性。针对当前官吏腐败和司法腐败,把“加强监督”写进了检察工作方针,同时根据新修定的刑法、刑诉法的要求,以及群众对执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的强烈不满,进一步调整了工作布局,促进了法律监督的进一步强化。
虽然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较之以前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法律监督仍处于较低层次中运行,监督的威慑力还未真正体现出来,存在不少问题。
(一)现有监督手段缺乏操作性,监督效果不尽人意。现行宪法和法律笼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法院实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但对监督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及法律效力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有些法律明显滞后,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监督权,这些立法上的不足及滞后给当前的监督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障碍。
1.监督权限程序不明确。宪法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根本法律依据,而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到诉讼法律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也只有一些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致使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对于监督的实际操作程序,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权限、具体规范的程序,缺乏实际操作性,检察机关对于自己“该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不能做到胸有成竹,监督起来总觉得不那么理直气壮,使法律监督工作往往陷于困境。
2.监督范围过窄。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为刑事法律对法律监督的规定较为详细,可操作性强。而在其他方面如对民事、行政法律实施监督上则开展较少。虽然现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有所加强,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在摸索实践阶段仍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方式、手段,监督所涉及的范围有限。(www.zuozong.com)
3.监督方式单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很大的缺陷就是方式简单、手段单一,与其所担负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诉讼活动。在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各职能部门的诉讼活动来实现监督的目的。第二种是纠正违法。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来纠正公安、法院及其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仅凭这两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实在难以在复杂的监督环境下发挥作用。如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这一范围也就成了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
4.监督效力不高。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造成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没有权威性,效力不高。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因为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立案监督的法律效力以及违反监督权的法律后果,在其他监督范围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成了单方行为,达不到监督效果。
(二)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够强,人员素质较低,制约监督全面深入发展。当前检察机关虽然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性,但还没有真正得到切实贯彻。由于受过去工作布局的影响,对检察根本职能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很难一下子扭转过来,监督人员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来看。一是监督的意识不够强,造成开展监督的主动性不高,并且由于长期形成的重刑轻民,重侦查、轻监督的观念,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投入的人力、物力有限,使监督工作未成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检察人员素质不高,制约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水平较低、知识面较窄的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如金融、证券、计算机等未能系统学习和加强研究,碰到较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情况,往往束手无策,造成工作被动。三是部分检察人员缺乏研究能力,不善于总结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凭老经验办事,使用老方法、老手段,缺乏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的精神,不敢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开拓新的监督领域。
(三)执法环境复杂,受到的干扰大。虽然宪法从根本上赋予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由于现行检察体制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很多实际问题受制于地方其他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受到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干扰,而且干扰的方式方法不断变化,影响了公正执法。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受到的干扰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一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有些地方和部门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发生在本地或本部门的违法违纪事件,尽力内部化解或加以掩盖,不让检察机关发现,逃避监督,有的甚至千方百计设置障碍,阻碍监督。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由于受人治思想影响,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甚理解,或把正常的监督看为“找茬”,对监督不支持,或以人事权、财权为要挟过多地干预检察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干扰了检察机关公正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由于受到种种干扰,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深入被监督对象或监督的过程中去,使得监督流于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