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甘肃省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省院检委会审议通过后,省院于当年6月确定了14个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全省14个试点院中有10个院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对14件25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中10人系成就附条件不起诉条件而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14件案件,全部由拟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上报上级院检委会决定,有1案还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表决后决定适用。目前,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25人中已有10人达成所附条件,按程序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尚未解除考察的15人均表现良好,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据调研,我省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因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适用主体较为宽泛。因省院《暂行办法》确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较新刑诉法的规定更为宽泛,并未将未成年人确定为唯一主体,故而全省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已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25人中有未成年人13人,成年人12人;以身份标准划分,其中在校学生16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盗窃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人,无业人员2人,自由职业者1人;以是否共同犯罪为标准划分,其中共同犯罪6件17人,人数占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总人数的68%。
(二)涉嫌罪名较为集中。在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14件25人中,其中过失犯罪3件3人,均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犯罪11件22人,涉嫌的具体罪名为:抢劫罪3件8人、盗窃罪4件4人、寻衅滋事罪1件2人、故意伤害罪1件2人、危险驾驶罪1件1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1件5人。(www.zuozong.com)
(三)所附条件较为多样。从试点情况来看,所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均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帮教和监督;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侵扰被害人、证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四项作为所附的必选条件。除此之外有11人被禁止进入特定场所,2人必须为社区或所在单位定期提供公益服务,1人强制戒除毒瘾。
(四)所附条件较为灵活。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即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执行中,各试点院根据被不起诉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等为帮教组织。针对农村考察对象地处偏远、监督不便的情况,个别院因地制宜,采用灵活措施,定期完成考察任务。如民乐县院在办理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由于该院在11个乡镇、社区都设立了“下访寻访接待室”“政法干警一线工作室”,办案人员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利用下乡服务的机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期的矫治监督,督促其悔过自新。
(五)适用程序较为严格。据调研,各试点院在严把犯罪嫌疑人适用资格审查的前提下,严格执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均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办案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科(处)室集体讨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院和本级检委会研究同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将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部分院还建立了与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相结合的适用机制,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形成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全面考虑到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会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和其他风险发生,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并考虑社会影响,确保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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