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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培育法律意识的机制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在“道德法律化”进程已经基本完成的社会背景之下,它其实就是一种为儒家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驾护航的重要措施。因此,科举制度,它是“法律道德化”进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这是与“道德法律化”进程基本完成其历史使命是密切关联的。[49]所以,可以说,在“法律道德化”各项举措逐渐强化的情形之下,并非是改变了法律制度体系本身,而是旨在改变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

科举制度:培育法律意识的机制

科举制度,它的确为普通民众开辟出了一条通往统治阶层的通道,不过,这也是统治阶层将儒家伦理思想植入人们思想意识之中,并实现影响并禁锢他们思想意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在“道德法律化”进程已经基本完成的社会背景之下,它其实就是一种为儒家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驾护航的重要措施。

自唐代伊始,儒家经典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便日益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渐趋丰富[43],由于科举考试是通往统治阶层的重要途径,因此,是否熟悉儒家经典便成为了获取权力的重要前提条件。

元代在科举考试的内容上,正式将“四书[44]”、“五经[45]”列入,并且作为唯一的考试范围,这一模式一直延续至明清时期。

在考试答题的形式上,明代采用了八股文的模式。“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便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其文略防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46]不仅在考试的答题模式上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并且在“四书”、“五经”的文本及其注疏上也统一了版本,即将《四书五经大全》[47]以及朱熹的注释作为科举考试的经典文本和注释依据。(www.zuozong.com)

科举制度具有“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开放性,尤其随着宋代的锁院、糊名、誉录和明代的提学官等制度的实施便更加凸显出其公平性,它将儒家经典作为考试内容,不但促进了儒家经典的传播,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流思想意识的形成。因为教育不单单是一个知识的传授过程,它更是一个社会主流思想意识形成的重要机制。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而言,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思想阻力,因为通过教育的方式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的形成,从而将儒家伦理思想树立为人们的行为规则之指南与价值准则,这就为法律制度体系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必要的道德意识和习惯。因此,科举制度,它是“法律道德化”进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

除了上述四项“法律道德化”举措之外,还有其他的措施,如兴办各级学校、尊孔尚儒、修缮“国子监”、诏定并完备祭孔庙之礼、常行郊庙之祭祀、重用礼遇儒士以及厚待孔子之后裔、修孔庙,等等,对此,均已在“德法之辩”的历史脉络梳理中予以论述,[48]此处不再赘述重复。

通过对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道德化”现象以及各项举措的概要性梳理,我们发现,自隋唐之后,随着“道德法律化”进程的基本完结,法律实施机制的培育与塑造成为了继“引经决狱”、“引礼入法”与“引经注律”等事宜之后最为重要的事情,当然,“法律道德化”的现象也并非起始于宋元明清时期,但是,在这一时期内,促进“法律道德化”的各项举措得到了不断的强化,无论是蒙学教育、官吏读法,还是科举考试,均是呈现出向纵深拓展的态势。这是与“道德法律化”进程基本完成其历史使命是密切关联的。因为该时期内需要的是,注重已经完全儒家化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平台的建构和遵守的社会氛围营造上,需要的是,通过各种举措来强化儒家伦理思想的传播,从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人们遵守法律的道德自觉性氛围,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遵守法律的道德习惯。以期来实现“法律道德化”所追求的法律在维护和调控社会秩序上的社会效果——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9]所以,可以说,在“法律道德化”各项举措逐渐强化的情形之下,并非是改变了法律制度体系本身,而是旨在改变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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