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运垠[1] 王 宇[2]
摘 要
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伴随分类管理的日益精细化,传统书记员职能逐渐发生转向,从“法官后备”“司法学徒”,基本已完全脱离成为承担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主体。同时,聘用制(编外)书记员逐步占据书记员群体的绝大多数,成为推动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何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使之持续保持较好的工作状态,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实现改革目的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改革脉络的把握,梳理出聘用制书记员在法院地位、职责职能的变迁,以及改革目标和发展方向。而后,立足多年对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使用的经验,结合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总结出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流程、职业群体和管理模式的相对固化的特点,与司改变革形成“动与静”的对比。接下来,以数据和事实为支撑,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聘用制书记员群体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深入剖析制约管理的几个关键因素。最后,立足改革要求和书记员群体的职业特点,针对已经分析存在的问题,从管理学视角出发,通过技术操作层面的理念验证和实践反馈,把握几个关键环节,提出重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建议。(www.zuozong.com)
在司法活动中,书记员一直都是不可或缺的审判辅助力量,其职能演变史可以较为全面地映射司法体制改革思路的变迁史。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深入推进后,法院内部的人员分类、职能分工更加明确,审判及相关事务性工作之协作配合也将更加科学顺畅。目前,书记员职能逐渐发生转向,从“法官后备”“司法学徒”,基本已完全脱离成为承担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主体,与审判相关的证据交换、调解、起草文书等职能完全由法官助理承担。[3]随着全国法院案件的持续增长,如何有效应对“人案矛盾”已是常谈常新的话题,解决之道无外乎有二,一为向外借力,二为内部挖潜。囿于诉讼文化、诉讼机制的差别,照搬英美法系ADR 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未必符合我国国情,而与本土元素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在探索实践过程中。[4]本轮司法改革重点关注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精细化管理,亦属于内部挖潜的范畴,购买社会服务(含扩充编外人员)作为改革纲要和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内容,正在改变法院传统的运行模式,成为补强办案力量简单快捷的方式。[5]透过C 市Y 中院的样本来看,当前聘用制书记员已占到书记员群体的93.06%,该群体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存在,如何有效管理使之持续保持较好的工作状态,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实现改革目的有举足轻重的意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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