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指检验标的物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标志。一般来说,质量条款是合同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条款,所以质量条款约定必须明确,包括质量标准(国标、行标、企标、约定标准等),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同时需要明确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出现异议时如何处理、处理争议的费用如何分摊等。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通过以下案例,说明质量条款的重要性: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发电机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2010年8月从北京某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润滑油公司)购入CF-4 15W/40柴油机油,反映有5台发电机设备出现故障,故障原因为抱瓦,因此怀疑是油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润滑油公司取样检测,初步检测结果产品合格,但机电公司不接受、不认可。并于2011年将润滑油公司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金额接近2000万。
2011年6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机电中心要求的油品成因鉴定请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就双方纠纷从鉴定机构名单库中随机抽取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单位。经鉴定,油品质量合格。(www.zuozong.com)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机电中心对油品质量合格无异议,但拒绝对油品质量和发电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此,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机电中心的发电机损害和油品质量有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机电中心的诉讼请求。后机电中心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油品质量是否合格,二是油品质量和发电机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油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机电中心无法提供油品质量和发电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判决驳回机电中心的上诉。
评析:
该案件自2011年起诉到2015年终审判决,历时4年多,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一审、上诉、终审的过程。其间,机电中心还多次鼓动媒体,围堵润滑油公司办公场所。处理该案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耗费了司法资源。润滑油公司在该案中虽然胜诉,但给其企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合同质量条款的审查要相当谨慎,合同要注明在第一时间封存质量异议的样品,并约定好在国家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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