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性“robots协议”
根据“我国海带配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业道德的解读[57],“robots协议”是互联网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58]。
作为行业惯例、商业道德的“robots协议”与具体的robots.txt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指体现了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精神的“robots协议”[59],只有此类“robots协议”才能体现有序竞争的商业道德而应当被遵守。如果具体的robots.txt含有拒绝交易、歧视对待等内容,则此类robots.txt有悖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互联网精神,有违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不能被认定为是“构成行业惯例、商业道德的robots协议”。
(二)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www.zuozong.com)
应当允许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前提下,采集和利用UGC数据。结合前述“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判断具体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需尊重互联网环境所具有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特点,兼顾数据拥有者、数据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既要考虑数据拥有者的财产投入,又要考虑数据使用者自由竞争的权利,还要考虑公众自由获取数据的利益,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划定正当与不正当的边界。具言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使数据采集行为合法合规。
第一,争取使采集和利用数据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效果。完全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提供同质化服务的行为,是通过扭曲竞争秩序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对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属于有悖于商业道德的行为。因此,采集和利用数据时,应争取在创新商业模式、提升用户体验、丰富用户选择等方面作出积极的效果。
第二,采集和利用数据不超出必要限度。不超出必要限度,意味着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采取对数据拥有方损害最小的措施。如果存在明显的对数据拥有方损害方式更小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所欲实现的积极效果将严重损害数据拥有方利益的,相应的采集和利用数据的行为都属于“超出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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