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契约效力的实践表达
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在实践中以何种形式存在?笔者通过自身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对大量的案例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种:
(1)案例一:合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条款—诉前举证责任分配契约。[16]在此类合同中引入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对催交行为证明尴尬的良策。
(2)案例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契约—诉讼中的主观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如曹某诉黄某合同纠纷中,[17]后曹某与黄某达成契约,约定由法院调取该录像。
(3)案例三:测谎契约—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免除契约。
在张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8]张某向法院提交借条一张,用以证明梁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同时认为款项已经以现金方式交付梁某。为查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测试前,张某拒绝进行测试。法院依据生活经验及本案中测谎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www.zuozong.com)
(二)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效力要件
1.诉前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效力要件
①适用前提:诉前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适用应由当事人提出。②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性诉前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特殊规定。③效力判断:应当符合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双重要求。
2.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适用规则
①法官应积极发挥释明作用。②程序性事宜及违约责任。③书面形式及时间限定。对举证责任分配契约而言,书面形式更为适宜。同诉前举证责任分配契约一样,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以一审举证期间内达成为原则,以举证时限外或二审期间达成为例外。④对当事人及法院的约束力。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契约,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均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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