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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概念及内涵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检察机关承载了20余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职能的历史自此正式终结。作为首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统一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办理监察委员会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承担反腐败任务的职能部门。

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概念及内涵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监察体制试点工作决定》,要求三省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三级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并于次日起施行,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过并施行。自此,检察机关承载了20余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职能的历史自此正式终结。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尤其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并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如何认识《监察法》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效力大小,即效力位阶的问题,从决定机关来看,二者同属于基本法律,理论上不应当存在上下位阶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大保障与最全面依据,如果对于所有涉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都不能形成全面覆盖的约束力,又将如何约束刑事诉讼中的所有参与方的行为,如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呢?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离不开《刑事诉讼法》的保障。所有涉及这一领域的法律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约束。尽管《监察法》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位阶相同,但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上出发,应当认为,《监察法》中的行为需要受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约束。这样的理解不代表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的降低,而是突出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是保障监察机关调查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如卞建林教授也提出相应观点,他指出,二者“皆属于基本法律,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且“刻意弱化《刑事诉讼法》的地位有碍改革目标之实现”。[5]留置与先行拘留以及此后的强制措施的对接上,目前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质疑。事实上,在职务犯罪领域,《监察法》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是各个环节程序的合法启动和有序衔接。监察机关调查后,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移送审查起诉,在这一完整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调查(或审查引导调查)、案件立案审查、强制措施审查、案件审查起诉、不起诉等多个环节之中,都积极发挥着刑事诉讼的价值。笔者认为,仅仅从职能和对象的不同来区分两种法律的衔接是否合适并不全面,更应当注重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程序的流转。(www.zuozong.com)

综上,《监察法》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之间实际上是有序衔接的,尤其在相关法律出台实施后上述部分争议也已经基本消除。从这一理论到实践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有着重要的衔接与双重主体作用。下面笔者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作进一步阐述。

作为首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统一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办理监察委员会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承担反腐败任务的职能部门。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市纪委、监察委、政法委联合印发了相关规定,北京市检察院先后制定或拟定了系列指导性文件,监察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在监检衔接的工作中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和更为创新的尝试。笔者将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以及其部分基层院的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研究切入点,就改革后全市检察机关在反腐肃贪新格局下的职能变化、具体工作模式及实践中总结的经验、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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