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距今已经20多年,中国的职业教育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国共有1.33万所职业院校,基本达到高职院校布局遍及每个城市、中职学校布局遍及绝大多数县区;职业院校开设近千个专业、拥有近30万个专业点,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仅2010年以来,我国共颁布100余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21世纪以来,德国、美国、英国纷纷修订职业教育法,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亟须修改。
(一)教育政策性文件急剧增加
表1 职业教育宏观政策文件
2010年以来,我国共颁布101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依据政策内容,除去日常管理的通知文件(65份),基本可以划分为宏观政策(9份)、学校管理(15份)、专项文件(12份)三个类别。
其中2010年颁布的政策文件为29份、2014年为23份,基本上平均每月颁布两项政策文件,是“十二五”期间密集颁布职业育政策文件的关键政策期。国务院、教育部联合其他部门、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文件分别为2份、13份、86份,分别约占政策文件总数的2%、13%、85%,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多地成了教育部门的事务。
(二)学校管理的文件
2010年和2014年为职业教育学校管理政策文件颁布最为密集的两个年份,分别颁布6份和5份政策文件(见表2)。2010年有关职业教育学校管理的政策文件主要涉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学校管理规程、学校专业目录、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班主任队伍建设和发展、校园文化建设等,基本涵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关键性政策问题。2014年有关职业教育学校管理的政策文件主要涉及教育行业标准、现代学徒制试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囊括了职业学校建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颁布主体来看,以教育部为主,总计13份,约占整个政策文件的87%;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2份,约占13%。
表2 职业教育学校管理政策文件
续表
(三)我国未来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方向(www.zuozong.com)
可见,《职业教育法》到了修订的时候,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18年工作要点把《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提上了日程。
1.明确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职业教育长期以来被误认为是学历教育的某种层次,而非相对于普通教育的一种独立的教育类型,导致部分职业教育机构片面追求学历升格,偏离了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和就业导向,不利于就业机构的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为此,应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明文确定职业教育是国家的教育类型之一,和普通教育同等重要,不是普通教育系统内的层次教育。在德国《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而并非《教育法》的子法。
2.立法应保障校企合作制度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政策规范在《职业教育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使其成为缺乏法律法规指引和约束的“自愿行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层次、深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假象合作、被动合作和牵制性合作。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权益、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障等规定缺失。同时,学校、企业、学生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没有程序法规定。校企合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学生实习的安全责任分担机制不健全,企业难以承担其风险,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3.健全职业教育责任制度
现行《职业教育法》的责任条款内容太少,不能有效地对违反职业教育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的人或机构予以处罚。因此在修法时应设立专门的法律责任章节,对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做出详细、明确的处罚规定,尤其要对目前难以划分责任关系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监察机构,规定其监督与执法的具体职责、任务与手段等,构建职业教育监察体系,解决《职业教育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执法缺位问题。理清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使职能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事,并使监督结果与职能部门有关机构与人员的发展、奖惩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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