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管方面,我国市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统一办理证券存管业务。中国结算设立了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证券非移动化和无纸化管理制度。
《证券法》明确了登记结算机构的存管职能,第14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职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了存管、托管的概念,厘清了存管和托管之间的区别,规范了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关系。“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存管和托管的主要区别在于承办主体和服务对象不同:存管业务一般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办理,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对其存管的证券负有保管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券公司交存证券的安全,防止被挪用或盗卖;而托管业务一般由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其他类似机构办理,托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证券持有人或者下一层面的证券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对其托管的客户证券负有保管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客户证券的安全,防止被挪用或盗卖。厘清托管和存管的概念,是分清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责任的前提。(www.zuozong.com)
在此基础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托管关系建立的具体形式和程序。该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其客户及自有证券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客户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客户应当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②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③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此外,《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强化了证券公司的托管责任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存管责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8]《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将其持有证券转由其他证券公司托管的,相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不得拒绝,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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