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关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分析,绝大多数都以效率为目标导向,即追求某种形式的社会财富最大化或社会福利的提升。接下来的有关问题包括:个人主义是否必然蕴含效率目标?或者说,如果抛弃理性人假设这种分析路径,个人主义方法论能否继续被应用于法学研究?从私法史发展来看,个人自由和市场效率都不是立法的唯一价值导向,出于种种考虑,偏离效率目标的立法是一种普遍法律现象。在这些情形中,非个人主义的观点更有吸引力,因为这些观点考虑了某些独立并优先于个体的整体目标,[68]为限制个人主义在私法中的扩张提供了强大的伦理基础。
然而,如果认为偏离效率等于偏离了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就走向了对个人主义评判的另一极端,即过分强调个人主义的实证分析的一面,而忽视了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意识形态功能。个人主义伦理有时候会为重要的个人基本权利赋予先验性的规范特征;与那些激进的自由主义倡导的无政府或小政府意识形态不同,个人主义的温和版并不当然排斥家长主义(paternalism)的外在调控。
1.弱势群体与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
在审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和无形之手等竞争模型时,人们往往对自由竞争的后果抱有某种同情心,对于“强者通吃”保持强烈的警惕。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曾描述了企鹅为保持种群数量而刻意将部分成员推下礁石被海豹吃掉的现象,但即使这种竞争手段有利于种群的繁衍,类似的制度安排在人类社会中因缺乏正当性,通常也不会被接受。[69]这种正当性评判准则,显然并非源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而是来自于与国家干预有关的公平观念,即分配正义。分配正义理念植入在以往一般被理解成公法的领地。[70]事实上,私法也常常接受分配正义观念,而且是在个人主义的旗帜下。
在秉持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者看来,社会的不平等和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不足,是需要尽力避免的,但其理由并非是“公平”,而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在一些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的眼里,社会不平等违背了人类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感。其推导正义观念的方法是先验的,即人们通过设想的某种初始状态,共同缔结了包含正义公式的社会契约。这一过程同样遵循经济人的理性假设。基于先验性推理,罗尔斯得出了几种正义的判断原则,它们主要包括:自由优先、程序平等以及对境况最差的弱势成员的优先帮助。[71]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观念体现了个人主义的公平伦理,且广泛渗透入包括私法在内的各项立法政策中,如民法实质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www.zuozong.com)
2.家长主义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观
本质上来讲,家长主义与个人主义是相对的,前者通过设定一种带有保护性的外部目标对个人选择进行干预。法律为了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限制其个人自由和主观意愿,迫使其负担一定法律义务的规制思路被称为“法律家长主义”。[72]自由主义学者有时会寻求调和个人主义自由观和家长主义的矛盾,但不同于激进的家长主义,自由主义者倡导的是非对称的家长主义,将干预集中在某些低估风险存在、缺乏为自己最大利益行事能力的群体。这类干预的常见例子是赌博和吸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庭法中的冷静期制度也属此情形。[73]
经过调和的个人主义观点未必放弃理性人假设、效用最大化等功利主义话语,至少表面上其仍宣称以效率为目标导向,但是家长主义的正当性基础大量融合了功利主义以外的善和价值,[74]这超出了效率范畴。此外,对家长主义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怀疑论不断指出,能否确保干预者理性是家长主义促进社会效率的一大障碍。[75]因而,个人主义对家长主义的调和不全然指向效率目标,更多地体现为强调对个人权利保障的人本主义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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