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形式论理学、静的逻辑)与唯物辩证法(辩证逻辑、动的逻辑)关系的讨论是唯物辩证法论战的“分战场”[131]。论争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张东荪、牟宗三等人的形式逻辑“唯一论”;二是叶青、李石岑、范寿康、王礼锡等人的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分治论”;三是艾思奇等的辩证逻辑取代论[132]。
(一)形式逻辑“唯一论”
认为形式逻辑完全可以代替所有的思维规律和方法。张东荪认为形式逻辑在思维和语言方面“已绰乎有余”,有办法对付动的事物,不必再重新发明一种动的方法学,“不论辩证法是动的思想律亦好,还是动的方法学亦好,要而言之,思想律与方法学都是工具则无疑。工具与其对象因不必是同一性质的。”自古以来的科学家“从来没有用过辩证法”,“迄今尚未发现现在所有的方法有不能对付动的对象的地方”。[133]
牟宗三将唯物辩证法看做是一种元学理论,既不是逻辑,也不是方法,它“不能克服形式论理”,“不能自成一个逻辑而代替形式论理”,只能“指示客观事实的性质”,是“一个解析事实的命题”和“元学上的原则”,“与物理律性质并无不同”。牟宗三只承认辩证法是一个事实命题而否认其方法论意义,认为逻辑是客观的、绝对的、普通的,是公共的法模(form),唯物辩证法只是“物质的演化或演化的物质的一种元学主张”,它取了黑格尔的辩证形式做外衣,而骨子里则完全不是辩证的意义”[134]。
贺麟则认为辩证法是“哲学中的一个主要思想方法。为哲学家所共有,而非任何一派所能包办”。但是贺麟限制辩证法的适用范围,只能用于研究人类的情感生活,是“哲学家研究人类情感生活所发现的一个道理”,辩证逻辑是“爱的逻辑”,如果用辩证法来研究自然界,则有“穿凿附会、削足适履的地方”[135]。
(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分治论”
认为辩证逻辑比形式逻辑高级,二者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辩证逻辑要消灭形式逻辑的绝对性而使其保存相对性,将形式逻辑在从前所支配的一切领域中予以分离,只规定其在静的领域里起作用,辩证逻辑则在动的领域里起作用,二者各得其所,互不侵犯。叶青批评艾思奇说:“绝对地否认形式逻辑,好像是辩证法底‘卫道’者,其实是辩证法底浅尝者和曲解者”[136]。李石岑认为“形式逻辑便可算辩证法的一部分”,只有辩证法才能真正把握和认识宇宙的真相,形式逻辑是人类相互了解的一个手段,二者可以相需为用,而不是绝对相反[137]。范寿康认为形式逻辑只在静止的孤立的存在中使用,而辩证法是一种更高级、更普遍、更正确、更深刻的观察法[138]。王礼锡认为形式逻辑有局限性,“形式逻辑的破产,是指明形式逻辑是不能在流动的,各方面,各种关系中去把握事象,它仅能把握静止的,孤立的,片面的事象。所以我们不是要完全打破形式逻辑,而是要限制形式逻辑的绝对功用。”[139]
“分治论”观点既打破形式逻辑的“绝对性”,又肯定了形式逻辑的必要性,充分论证了辩证逻辑有形式逻辑不可替代的功用。(www.zuozong.com)
(三)辩证逻辑“取代论”
其中邓云特、胡绳持“取代论”,艾思奇持“吸收论”,卢心远等持“融合论”。他们的共同思路就是将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等同,主张用辩证逻辑来“扬弃”形式逻辑。
胡绳认为“静”的世界观溯源于“到变动的现象中去寻求永久不变的本体”,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形式逻辑的思想方法,把法则和客观事实相脱离,只看见推理的形式,不顾及客观事实的发展,所以主张否定形式逻辑。“我们之所以不拿形式逻辑而拿动的逻辑(辩证法)做我们的思想方法,就是由于客观事实是永远在变动中间的缘故。”[140]逻辑是活的,是有内容的,它不但是思维的法则,又是生活中的逻辑,是行动的逻辑,“我们的方法论不能不和我们的本体统一——辩证法则是我们的世界观:是本体论,同时又是方法论。”[141]
艾思奇认为形式逻辑“是从形式论理学产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社会上的一切现象,或思想中的一切概念等都看作固定的,各自独立毫不相关的东西”。[142]由于形式逻辑“从来都把形式论理学看作仅仅研究思想形式的学问”,“不研究思想形式所反映的现实内容”[143],因而是“低级的”。而辩证逻辑讲求内容与形式统一,是“高级的”,“辩证法吸收形式论理学,并不是简单的保留,而要加以改作,消化,经过改作和消化而吸收以后,它已成了最高的方法,自然就不能再另外给形式逻辑辟独占的地盘了”[144]。艾思奇没有否定形式逻辑而是低估了形式逻辑的功用,并忽视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别,说“形式逻辑的真理方面被辩证法作为一个有机的要素吸收了”[145]。艾思奇所言的“扬弃”是包摄、吸收,不同于邓云特、胡绳的“取代”。
卢心远、谭辅之、潘梓年等人反对简单抛弃形式逻辑,也不赞成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分疆而治”,主张把形式逻辑融合于辩证法之中。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是辩证法否定形式逻辑,这是一种辩证的否定,是扬弃,是抛弃形式逻辑的糟粕,取得它的精华,再加以辩证法的锤炼,使其溶解于辩证法之中,成为辩证法的一部分[146]。形式逻辑可以融合于辩证法之中,但两者决不能并存、相安、分疆而治[147]。
潘梓年则认为逻辑学可以分为方法和技术两部分,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法,形式逻辑只是一种逻辑技术。形式逻辑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几个部分,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比如,抛弃形式逻辑的三个基本定律,改作概念、判断、推理、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等,收编形式逻辑的词、命题、三段论的各种规定以及统计法等到辩证法中来,让它们在辩证法的指挥下,充当技师,起思维技术的作用。
“唯物辩证法”论争中的几方都有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倾向,这是中国近代社会以来的严峻的政治、社会局势使然,是“主义”求取生存空间的不当但又必需的做法。钱曼予的一段话代表了当时各派的心理:“资产阶级的学者,为着要替资本主义辩护,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永久的理想王国,这种保守性,使他们不能不远避唯物辩证法,而采取形而上的思维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劳动阶级用以认识和改变世界的革命工具,形式逻辑是资产阶级保存一切古旧和陈腐东西的反动工具。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争,正反映着两种人类类型的你死我活之争。因此我们不可能跟形式逻辑成立任何的妥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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